医疗核心制度——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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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内、外或本院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

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一)医疗会诊包括:急会诊、科内会诊、科间普通会诊、全院多学科会诊、院外会诊等。

(二)急会诊以电话形式通知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在接到会诊通知后,应在10分钟内到位(以接电话时间为准)。

会诊医师在签署会诊意见时应注明时间(具体到分钟)。

急会诊的请求医师和受邀医师不受资质限制,但应首选在岗的最高资质医师。

急会诊请求方必须全程陪同。

(三)科内会诊原则上应每周举行一次,全科人员参加。

主要对本科的疑难病例、危重病例、手术病例、出现严重并发症病例或具有科研教学价值的病例等进行全科会诊。

会诊由科主任负责组织和召集。

会诊时由主管医师报告病历、诊治情况以及要求会诊的目的。

通过广泛讨论,明确诊断治疗意见,提高科室人员的业务水平。

(四)科间普通会诊:患者病情超出本科专业范围,需要其他专科协助诊疗者,需行科间普通会诊。

科间普通会诊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提出,填写会诊单,写明会诊要求和目的,电子会诊申请单传至被邀请科室并同时电话通知。

应邀科室应在24小时内(以电子会诊申请单发出时间为准)派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进行会诊。

会诊时主管医师应在场陪同,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

会诊后要填写会诊记录。

(五)全院多学科会诊:病情疑难复杂且需要多学科共同协作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或某些特殊患者等应进行全院会诊。

全院多学科会诊由科室主任提出,报医务科审批。

医务科也可根据情况直接安排全院会诊。

会诊科室应提前将会诊病例的病情摘要、会诊目的和拟邀请人员报医务科,由其通知有关科室人员参加。

会诊时由医务科或申请会诊科室主任主持召开,业务副院长或医务科主任原则上应参加并作总结归纳,应力求统一明确诊治意见。

主管医师认真做好会诊记录,并将会诊意见摘要记入病程记录。

(六)院外会诊。

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或派本院医师到外院会诊,按原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2005年原卫生部令第4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会诊意见应及时处理,并于24小时内将会诊内容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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