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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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作者:薛楠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
摘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在实践中采用哪一种责任为主要归责原则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一个没有确定下来的问题,有必要理清两种责任,为处理法律问题提供依据。
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严格责任
作者简介:薛楠,河北大学工商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271-01
违约责任的归责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发生后,应依何种根据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些原则就是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通过研究《合同法》条文,我们不难看出严格责任是违约归责原则。
一、两类归责原则比较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时,以过错为确定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两大违约责任存在很大的区别。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的构成要件。
不仅要有违约的结果,还必须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不过现代大陆法系的归责原则有向严格责任过度的趋势,采用责任推举倒置,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认定其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违约人负举证责任,只要能证明因为不可抗力、约定免责条款都可免责。
严格责任的合同义务履行与违约人的违约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有违约就要承担合同责任。
严格责任不考虑过错问题,主要考虑违约的后果。
严格责任无需举证。
二、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没有考虑主观过错。
我国《合同法》第109条、第111条规定了在债务方面和非债务方面的都要承担严格责任要求,不以无过失作为免责事由。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不能免除全部责
任。
《合同法》对于第三人引起的违约,对债务人采取严格责任,如第121条。
《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一章重点系统地揭示了违约责任的严格性。
我国采纳严格责任具有很多益处。
首先,严格责任是《合同法》发展的趋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欧洲合同法原则》明确排除了法院对违约方过错的考虑和受害人对违约人过错的证明责任。
普遍采用了严格责任原则。
经济全球趋势也影响了我国的立法工作,和国际合约接轨成为今后的目标。
其次,严格责任具有显而易见的的优点。
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便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并不需要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
这样,大大减轻了非违约方的举证负担,因此法官很方便裁判并能增加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
违约方想要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说明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能够作为合同债务实现的最有力的保障。
第三,严格责任更有利于责任公平。
严格责任不顾及违约人的过错,限制免责抗辩,能够尽可能的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在客观原因导致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没有过错,如果按照过错责任,违约方不承担损失由非违约方承担损失,非常不公平。
另外,过错责任的非违约方需要证明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存在很大的困难。
对于第三人引起的违约情况,债权人没有权力直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损失,由违约方追究第三人的责任,再由违约方赔偿债权人,债权人才能获得补偿。
通过对两大归责原则的比较,结合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我们可以判定《合同法》的违约归责原则就是严格责任。
三、过错责任是严格责任的补充规定
从《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上来看,除了严格责任原则的规定,还涉及过错责任的规定。
仔细分析含有过错原则的法律条款,就会发现,这些条款只是对严格责任规定的补充规定,不能代替严格责任条款的归责原则的地位。
《合同法》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判定为严格责任,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违约行为都要按严格责任处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
如《合同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20条、及第121条,《合同法》之所以将这些例外情况详细地用法律条文规定出来是因为仅靠严格责任条款是无法概括所有的法律情况的,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对待。
如《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对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等无偿合同采取过错责任。
对于由债权人的过失引起的合同义务不履行或履行不当,履约结果与债务人行为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债务人具有抗辩权,如《合同法》第302条。
除去特殊情况都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方要能够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法定事由主要限于不可抗力而约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免责条款。
严格责任具有过错责任难以比拟的优势。
今后不仅在《合同法》领域,在其他的民事法律中都将扩大严格责任的应用。
严格责任原则是违约责任归责的根本性制度,处于核心位置,任何一个法律体系中都不可能存在两个归责体系,严格责任是《合同法》的真正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别情况下用以判断责任的归属,并不是主要的归责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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