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宿发[2009]22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
意见
正文:
----------------------------------------------------------------------------------------------------------------------------------------------------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宿发〔2009〕22号2009年10月14日)
为进一步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对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扩大和优化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为社会培养各类适应人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十五”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得到了快速发展。
目前,全市民办学校374所,总资产26.9亿元,在校生34.2万人,形成了一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良好、教学质量较高、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
但从我市民办教育整体上看,仍存在内涵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教师管理需要进一步加强、办学行为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等问题,影响了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
保证我市民办教育的健康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民办教育自身发展,也关系到全市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采取切实措施,全力保障和推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二)总体思路。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总揽全局,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始终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大政策
扶持力度,强化服务指导和依法管理,实施民办学校内涵发展、品牌发展、特色发展战略,做强实力,做优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整体优化和健康持续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2年,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全部达到省三星级标准,省四星级民办高中达2所以上,民办初中、小学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标准,70%以上的民办幼儿园达到市优质幼儿园标准,50%以上的民办幼儿园达到省优质幼儿园标准,民办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达95%以上。
二、进一步实施内涵发展战略,加快民办学校升级提质
(四)实施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
鼓励和推进民办学校特别是实力较弱的民办学校通过办学权转让、融资扩股、校企联办、合并兼并、撤销、组建教育集团等方式进行调整,加快教育资源向名校聚集,向有经济实力的企业聚集,增强自身实力。
根据目前我市中小学教育资源总量的实际情况,今后一个时期,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民办中小学校,不再批准设立农村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
(五)引导民办学校积极转型。
引导和推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从粗放式发展向精细化发展转变,从趋同化模式向特色化模式转变。
民办学校要理顺内部管理关系,选择出资方式,调整学校办学定位,拓展办学渠道,改善办学条件,创新办学理念,加强学校个性化品牌创建,打造学校特色品牌。
要完善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逐步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要加强学校内部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六)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学校应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民办学校要关心教师的成长和进步,支持教师参加学习进修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为教师创造宽松愉快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三、进一步完善民办学校社会保险全员参保制度
(七)完善民办学校教职工养老保险政策。
民办学校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具有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中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可自主选择参加事业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民办学校教师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由民办学校按规定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实际月份的养老保险费。
民办学校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核定工资基数。
(八)建立全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
民办学校要按规定为教职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督查督办,积极帮助民办学校妥善解决相关遗留问题,确保民办学校教职工按规定全员参保。
四、进一步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财政扶持力度
(九)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学杂费补助实行同等待遇。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免学杂费补助政策,对省财政转移支付的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补助和县(区)财政按省定标准应安排的配套经费,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补助标准。
(十)加大以奖代投力度。
设立以下奖励和补助项目:
1.创建奖。
民办普通高中凡创建成省三星级、四星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80万元。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民办幼儿园创建成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学校(含教育现代化学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
民办中职学校凡通过省三星级或省重点技工学校、四星级或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省级示范专业、省级课改实验点、省级社区教育中心、省农科教示范基地、省级紧缺型人才培训基地验收的,同级财政按省补专项经费给予1:1配套奖励。
2.规模奖。
对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在校生人数达到2000人、3000人、4000人以上的民办中职学校,每年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3.服务经济奖。
民办高、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推荐在本市就业半年以上的,每就业一人同级财政奖励学校100元;本地就业毕业生超过毕业生比例50%以上的,比上年每增加一人增奖100元。
4.养老保险费补助。
对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民办幼儿园中具备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学校承担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不少于50%的补助。
5.规范管理奖。
对被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为规范管理先进单位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和3万元,高中阶段以下的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6.突出贡献奖。
对为民办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每两年进行一次表彰和奖励。
(十一)市、县(区)财政根据需要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列入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用于本《意见》第(九)、(十)条的配套资金及奖励资金支出。
(十二)加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管理。
各地要按照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并将奖励和补助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相结合。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的民办学校,在奖励和补助上实行一票否决。
五、进一步强化对民办教育的服务、引导和规范管理
(十三)各地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发展并举,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要把民办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
市、县(区)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民办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内容。
(十四)切实履行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服务与管理职责。
各级教育部门要统筹规划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民办教育工作政策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规范办学的宏观管理制度
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并认真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财政政策;会同教育、审计等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的监管和对民办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规避机制。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服务与监管;会同教育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民办学校与教职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民办学校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工作,妥善解决好社会保险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确保全员参保。
各级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完善运行机制,做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职称评定、档案工资核定等工作,规范民办学校教师队伍人事管理。
各级物价部门要根据民办学校办学成本、合理回报和学校发展等因素,本着支持的原则,适时调整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并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退费的监管。
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机构,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
各级国土、建设和税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扶持民办学校用地、建设和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级工商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招生广告的监管。
各级金融部门要加大对民办学校贷款的支持力度,扶持民办教育更好地发展。
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十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民办学校检查,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切实保证民办教育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六)建立和完善民办教育工作协调机制。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研究并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和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十七)加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和监督。
1.加强收费管理。
民办学校要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并按照财政部门补助的义务教育免学杂费标准扣减对学生的收费。
2.加强财务核算管理。
民办学校要按规定配备财务人员,设立财务机构,按《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管理,并按月向教育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十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县(区)及各部门以前下发的文件及规定,内容凡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