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9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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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92号建议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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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492号建议的答复
李楠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机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切实保障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住房安全,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完善住房保障方式,充分发挥各界力量等建议很有借鉴意义。
一、近期开展的主要工作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我部会同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研究起草并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以下重点事项。
(一)健全动态监测机制。
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乡村振兴(扶贫)、民政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
对于监测发现的住房安全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实行销号制度,解决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所有保障对象住房安全。
加强日常管理服务,进一步加强乡村建设管理与技术力量,确保农房建管落实到位。
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充分依靠乡(镇)政府和村“两委”,落实农户住房安全日常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
加强对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并为农户对改造后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完善住房保障方式。
鼓励各地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地方政府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农户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要求,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旗),在安排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2020年确定了20个农村危房改造激励对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为加强财政资源统筹,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不宜在国家层面新设立基金。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建立农户主体、政府补助、社会帮扶等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加强资金保障,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地方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农村房屋保险政策,引导保险机构设立“农村住房安全保险”险种,减轻自然灾害等原因对农户住房和生活的影响。
加大对农村住房安全保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向获得危房改造政策支持的农户提供贷款支持,地方可视情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出台《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指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持力度,指导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农村危房改造。
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农村住房保险制度。
二、下一步工作考虑
“十四五”期间,在保持政策稳定性、延续性的基础上,明确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保障对象调整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
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同时,进一步指导各地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保障住房安全,加强质量安全技术指导与监督管理,拓展资金筹措渠道,健全动态监测机制,提升农房品质,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逐步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感谢您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7月16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