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普查知识讲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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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普查知识讲座(一)
中央电大财经部熊应进
(2004年10月13日)浏览人次4424
一、为什么要进行全国经济普查?
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为了详细了解我国第二、第三产业状况而统一组织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

2003年,我国第二、第三产业增加值已经达到10万亿元,占GDP的比重在85%以上。

但目前我们对第二、第三产业特别是一些新兴服务业发展状况的把握还不够全面,了解还不够深入。

开展经济普查的目的,就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

这对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开拓新的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统计监测和预警、预报系统,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什么?
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这里所称的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办事机构等都属于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

法人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但需视同法人对待的单位。

法人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和其他单位签定合同;(三)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一)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二)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三)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个体经营户,是指除农户以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经营户。

三、经济普查对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

经济普查对象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依法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调查、如实填报经济普查资料,是每个经济普查对象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这里的义务主要包含以下四层含义:一是不能不报。

即任何经济普查对象都不能拒绝填报经济普查表。

二是要按时上报。

即必须严格按照报送时间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经济普查表,不得迟报。

三是填报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能虚报、瞒报,不能伪造、篡改。

四是填报的资料应当完整,不能漏报。

经济普查对象如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哪些?
经济普查的行业范围包括:
(一)采矿业;
(二)制造业;
(三)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四)建筑业;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七)批发和零售业;
(八)住宿和餐饮业;
(九)金融业;
(十)房地产业;
(十一)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十二)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十三)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十四)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十五)教育;
(十六)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十七)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十八)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根据三次产业划分规定》,本条(一)至(四)项属第二产业,(五)至(十八) 项属第三产业。

五、经济普查采用的方法有哪些?
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即对所有经济普查对象都应进行逐个调查。

但是,由于个体经营户点多面广,为减轻工作量,提高数据质量,本条规定,对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而对其户数、从业人数以及主要经营活动等基本情况,则要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六、经济普查频率和时点是如何规定的?
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将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

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

因农业普查周期较长(仍按每10年进行一次),且又非常重要,继续单独进行。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在执行经济普查工作任务时所拥有的权力有哪些?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八、对经济普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及相应责任如何处理?
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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