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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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 个国家 年 月 日生效 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8个国家 日生效, 个国家; 前者于 后者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在上述 国中有 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年 月 日生效 在上述8国中有 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日生效, 国中有7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后者于 3. 目前状况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 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它是 通过一方提出要约, 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 产的。 产的。
2. 英美法国家的法律
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 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 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 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 年 英国货物买卖法。
3. 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现纳入《合同法》中)。 涉外经济合同法》 现纳入《合同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 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围绕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际贸易惯 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 发价与接受, 件———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 发价与接受 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 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同时也涉及 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 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
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被撤回,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被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前 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要约到达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前,可被撤销, 要约到达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前,可被撤销,但不可撤销要约 除外。 除外。 不可撤销要约:注明接受期限的;注明不可撤销的; 不可撤销要约:注明接受期限的;注明不可撤销的;让对方信赖不可 撤销的; 撤销的; 要约邀请、实盘、 要约邀请、实盘、虚盘等概念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 可撤销的要约为实盘。 可撤销的要约为实盘。 虚盘属于要约邀请。 虚盘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效力的终止 接受期限届满; 接受期限届满; 要约被撤销 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上关于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年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3项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 项 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 通过时间 通过时间——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上述两项公约。 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上述两项公约。 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上述两项公约 2. 生效时间
二、各国有关的法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1.协议约定 1.协议约定 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 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choice of law clause),明确地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clause),明确地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明确地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2. 法律冲突规则 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 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 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 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就要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根据它们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 laws) 根据它们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rule of conflict of laws) 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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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 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 比较烦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 比较烦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78年完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年完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年完成 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公约分四个部分 2.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最后条款 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年 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该公约于 截至2009年8月30日,核准与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共有 个。 年 月 日 核准与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共有73个 截至 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公约第 条与第 条的规定, 条与第96条的规定 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公约第95条与第 条的规定,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全文共有101条 条 全文共有
一、我国合同的含义及成立的条件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的结果。 的结果。 成立合同的条件: 成立合同的条件:要约和承诺 要约: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报价、 要约: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报价、开价等 承诺:外贸实践中, 承诺: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接受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 受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特定的人; 受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特定的人; 要约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offer),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向他人提 要约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一种建议 。 要约的条件: 要约的条件: 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向特定的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向特定的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3、具备确定的内容:名称,数量和价格。 、具备确定的内容:名称,数量和价格。 4、表明一经对方接受要约人即受约束 、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目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
(1)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 ) 救办法; 救办法 (2)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 (3)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 )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
(二)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
西方国家买卖法采取的形式与内容不完全相同。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形 西方国家买卖法采取的形式与内容不完全相同。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形: (1)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 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 一个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形式, 一个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形式,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为两部法 典,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 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 活动,但是对于商法中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活动,但是对于商法中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2)作为民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为民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某些较为晚近的大陆法法典,则采用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某些较为晚近的大陆法法典,则采用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
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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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一)定义 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判断标准 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其判 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 断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 而不是其国籍。 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 断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而不是其国籍。 (三)当事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四)标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 货物 有形动产 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 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 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 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 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 和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经过努力, 和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经过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 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这些规则是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这些规则是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国际商会(ICC) 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ICC) Terms,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 INCOTERM) 在1936年制定的,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与1980年作了4次修 1936年制定的,后于1953年 1967年 1976年与1980年作了4 年制定的 1953 年与1980年作了 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国际商会又于1990 1990年 订。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国际商会又于1990年、 2000年 2010年对该通则作了进一步的全面修改与补充 年对该通则作了进一步的全面修改与补充。 2000年,2010年对该通则作了进一步的全面修改与补充。 (二)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1932年制定的 Rules) 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Oxford Rules) 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前者于1972年8月18日生效,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 个国家 年 月 日生效 批准或参加该公约的只有8个国家 日生效, 个国家; 前者于 后者于1972年8月23日生效,在上述 国中有 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年 月 日生效 在上述8国中有 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日生效, 国中有7国批准或参加了这项公约 后者于 3. 目前状况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 货物买卖合同是指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将货物的 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是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其他合同一样,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 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体而言,它是 通过一方提出要约, 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 产的。 产的。
2. 英美法国家的法律
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 英美法没有民法与商法的区分。这些国家的买卖法大多是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 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 现的。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1893年《英国货物买卖法。 年 英国货物买卖法。
3. 中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 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见之于《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 经济合同法》 《涉外经济合同法》(现纳入《合同法》中)。 涉外经济合同法》 现纳入《合同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 本章在前一章的基础上,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主要围绕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与国际贸易惯 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例,具体讨论与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 发价与接受, 件———发价与接受,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违反货 发价与接受 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物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等的有关 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规定,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同时也涉及 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 中国法律与外贸实践的有关规定与做法。
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被撤回,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被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前 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要约到达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前,可被撤销, 要约到达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前,可被撤销,但不可撤销要约 除外。 除外。 不可撤销要约:注明接受期限的;注明不可撤销的; 不可撤销要约:注明接受期限的;注明不可撤销的;让对方信赖不可 撤销的; 撤销的; 要约邀请、实盘、 要约邀请、实盘、虚盘等概念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 可撤销的要约为实盘。 可撤销的要约为实盘。 虚盘属于要约邀请。 虚盘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效力的终止 接受期限届满; 接受期限届满; 要约被撤销 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上关于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年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3项 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有 项 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年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1. 通过时间 通过时间——1964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上述两项公约。 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上述两项公约。 年在海牙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上述两项公约 2. 生效时间
二、各国有关的法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1.协议约定 1.协议约定 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 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在合同中订立一项法律选择条款(choice of law clause),明确地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clause),明确地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明确地规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2. 法律冲突规则 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合同中没有规定法律 在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法律适用问题达成协议, 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 选择条款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就要由有关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根据它们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 laws) 根据它们认为适用的法律冲突规则(rule of conflict of laws) 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确定该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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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上述两项公约在国际上并没有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 这主要是因为许多国家认为这两项公约受欧洲大陆法传统的影响较多,内容 比较烦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 比较烦琐,有的概念比较晦涩难懂。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978年完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年完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年完成 1.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公约分四个部分 2.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 3.货物买卖 货物买卖 4.最后条款 最后条款 该公约于1980年3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年 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月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该公约于 截至2009年8月30日,核准与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共有 个。 年 月 日 核准与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共有73个 截至 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公约第 条与第 条的规定, 条与第96条的规定 中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该公约第95条与第 条的规定,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 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全文共有101条 条 全文共有
一、我国合同的含义及成立的条件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的结果。 的结果。 成立合同的条件: 成立合同的条件:要约和承诺 要约: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报价、 要约: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报价、开价等 承诺:外贸实践中, 承诺: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接受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人; 受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特定的人; 受要约人:要约所指向的特定的人; 要约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offer),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向他人提 要约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 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一种建议 。 要约的条件: 要约的条件: 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向特定的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向特定的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3、具备确定的内容:名称,数量和价格。 、具备确定的内容:名称,数量和价格。 4、表明一经对方接受要约人即受约束 、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目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三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第四节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第五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本章重点内容是了解和掌握
(1)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补 ) 救办法; 救办法 (2)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是如何转移的; (3)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 )中国外贸实践中有关实盘与虚盘的规定。
(二)各国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
1. 大陆法国家的法律
西方国家买卖法采取的形式与内容不完全相同。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形 西方国家买卖法采取的形式与内容不完全相同。从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情形: (1)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 在欧洲大陆法系各国,大都把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作为民法典的 一个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形式, 一个组成部分。 这些国家采取民商分立的形式,把民法与商法分别编为两部法 典,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 以民法为普通法,以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商事 活动,但是对于商法中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活动,但是对于商法中另有特别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商法典的有关规定。 (2)作为民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为民商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 某些较为晚近的大陆法法典,则采用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某些较为晚近的大陆法法典,则采用民商合一的编制方法 。
重点问题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对违反买卖合同的补救办法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款与形式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概论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一)定义 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判断标准 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其判 在判断某项合同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还是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时, 断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 而不是其国籍。 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 断的标准是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营业地,而不是其国籍。 (三)当事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四)标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这里所指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 货物 有形动产 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 包括股票、债券、投资证券、流通票据以及其他权利财产,也不包括 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 不动产与提供劳务的交易。
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 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一些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 和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经过努力, 和美国的一些商业团体经过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 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这些规则是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则,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这些规则是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一)国际商会(ICC) 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会(ICC) Terms,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INCOTERM) INCOTERM) 在1936年制定的,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与1980年作了4次修 1936年制定的,后于1953年 1967年 1976年与1980年作了4 年制定的 1953 年与1980年作了 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国际商会又于1990 1990年 订。为了适应国际货物运输方式的新发展,国际商会又于1990年、 2000年 2010年对该通则作了进一步的全面修改与补充 年对该通则作了进一步的全面修改与补充。 2000年,2010年对该通则作了进一步的全面修改与补充。 (二)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国际法协会在1932年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 Warsaw1932年制定的 Rules) 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Oxford Rules) 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