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第二章案例讨论荷花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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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第二章案例讨论荷花号案
“荷花号”案
案情简介:
1926 年8 月2 日法国邮船“荷花号”在地中海的公海上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间处与土耳其船“博兹― 库特号” 碰撞。
“博兹一库特号” 沉没,船上8 名土耳其人死亡。
次日,当“荷花号”抵达伊斯坦布尔(君士坦丁堡)时,土耳其当局对这起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
称该事件是由于“荷花号”上的负责值班人员法国海军上尉戴蒙的失职所致,故将其逮捕,连同土耳其船长哈森? 贝一并以杀人罪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法院提起开起刑事诉讼。
法院依据《土耳其刑法》第6 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之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当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
法院对戴蒙进行了审判,并于1926 年9 月15 日判决对戴蒙监禁80 天、罚22 镑。
土耳其船长受到了较戴蒙稍重的刑罚。
法国政府对土耳其当局审判戴蒙提出杭议,认为碰撞发生在公海土,土耳其法院对戴蒙无权管辖,只有“荷花号” 的船旗国法国才有权对他进行审判。
为了解决此争议,土耳其声明表示愿意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
两国于1926 年10 月12 日签订了特别协议,请求国际法院裁判土耳其对法国戴蒙行使刑事管辖权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并请求法院在作出答复时指出应如何给予戴蒙赔偿。
请思考:
1.土耳其对该案能否行使管辖权?
2.法国政府是否有权对土耳其当局审判戴蒙提出抗议?
1.按照国际法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的排他性的管辖,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船舶碰撞事件.但是,船旗国的权利不能在其领土之外行使,除非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有此类许可性
规则.因此,如果在公海上的犯罪行为的效果及于一般悬挂他国旗帜
的船舶,就必然适用在涉及到两个不同国家的领土时适用的同样原则,因而,国际法没有规则禁止犯罪结果地国家对罪犯行使管辖权.在公海上的一件犯罪行为的结果发生的另一外国船上,等于发生在该外国船的国籍国的领土上.在本案中,犯罪者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虽然身在法国船上,但所造成的后果则发生在土耳其船上,这就等于发生在土耳其领土上,因此,土耳其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行使刑事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2.领土主权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十分重要.领土主权的实质是,任何国家未经一国作出明示的许可,是不得在该国领土上地使主权行为.同时,每个国家根据领土主权,有权把发生在国外的行动纳入其本国的立法和法制的范围之内,即一国把管辖权扩大到外国人在国外所作的,而其效果却发生在本国的犯罪行为,那么这个国家不能被认为是侵犯了根据国际法必须给予无条件尊重的外国国家的领土主权.因此,这个国家不是在外国领土上行使主权行为,而只是在自己领土上行使管辖权.根据《土耳其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侵犯土耳其或土耳其臣民的罪行时,若土耳其法律规定该犯罪行为应受惩罚者,若此人在土耳其被捕,则应受惩办.所以,法院在承认根据国际法船旗国对于在公海上其船舶内所发生的每件事情都具有排他的管辖权的同时,又承认土耳其行使管辖权的合法性不是基于受害者的国籍而是基于犯罪行为的效果产生在土耳其船上,即产生在一个与土耳其领土相同的地方,在那里适用土耳其刑法是无可争议的.从所谓属地原则来看,土耳其执行其法律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