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防溺水与农民池、堰、塘看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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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防溺水与农民池、堰、塘看守合同
一、合同主体
1.1 甲方:负责管理学校的相关部门
1.2 乙方:拥有池、堰、塘的农民
二、合同标的
2.1 乙方承诺对其所有的池、堰、塘进行有效看守,防止学校学生靠近并发生溺水事件。

2.2 乙方应确保池、堰、塘周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如“水深危险,禁止靠近”等字样的标识牌。

标识牌应放置在池、堰、塘周边显眼位置,且数量应足够起到充分警示作用。

2.3 乙方需对池、堰、塘周围可能被学生利用进入池、堰、塘的通道进行合理防护,如设置围栏等障碍物,围栏高度应不低于1.2米,并且保证围栏牢固,无破损、漏洞等安全隐患。

2.4 在农忙季节或者人员外出等特殊情况下,乙方应安排好临时看守人员,确保池、堰、塘始终处于有人看守的状态。

三、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
3.11 有权对乙方看守池、堰、塘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改进意见。

3.1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有学生接近池、堰、塘并存在溺水风险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

3.2 甲方义务
3.21 向乙方宣传学校防溺水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3.3 乙方权利
3.31 在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看守义务后,有权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

3.4 乙方义务
3.41 严格按照本合同标的中的各项要求,对池、堰、塘进行看守和维护警示标识及防护设施。

3.42 定期对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如发现标识褪色、损坏或者围栏破损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四、违约责任
4.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已履行部分的报酬以及违约金。

4.2 若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看守义务,导致学生进入池、堰、塘发生溺水事件或者存在溺水风险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3 若乙方未按照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或者防护设施不符合标准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五日内整改完毕。

逾期未整改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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