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不正常使用(湖地海罚〔2021〕1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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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自动识别系统不正常使用(湖地海罚
〔2021〕1667)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
【发文案号】湖地海罚〔2021〕1667
【处罚日期】2021.06.03
【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长兴县
【处罚对象】赵明法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20:50
主要违法事实: 2021年5月5日17时56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港航洪桥管理站(执法中队)前监控对苏无锡货01378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赵明法,船舶所有人是宜兴市宜杨运输有限公司。
6月3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
2021年6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赵明法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赵明法身份证复印件、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识别码AIS证书复印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赵明法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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