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对各县(市)局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专项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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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对各县(市)局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工作专项考核办法
根据省局对各市局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专项考核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二、考核内容
主要围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税费政策落实情况、服务举措实施情况、数据材料报送情况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
重点考核市局分配到各县(市)局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税费政策落实情况考核
重点考核企业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过程落实有关税费政策的满意度。
(三)服务举措实施情况考核
重点考核企业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过程中服务工作的满意度。
(四)数据材料报送情况考核
重点考核各县(市)局向市局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表数据、动态信息等情况。
三、考核标准
分基本考核和附加考核两部分计分。
(一)基本考核
主要考核市局分配到各县(市)局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基本考核满分100分,完成市局分配的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目标任务得100分,每减少1户,扣50分,基本考核分扣完为止。
(二)附加考核
附加考核作为加分项目,主要考核税费政策落实情况、服务举措实施情况、数据材料报送情况三个方面。
税费政策落实情况和服务举措实施情况的考核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进行,抽样调查企业的满意度90分以上(含本数)的加5分,满意度在95分以上(含本数)的加10分。
数据材料报送情况考核中出现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报表数据情况的,每次扣1分。
向市局每报送1条信息,加1分;报送的信息被市局采用的,每条加1分,被省级以上简报或刊物采用的,每条加2分;报送的信息、材料获得市局领导批示的,每次加3分,获得省级领导批示的,每次加5分。
四、考核奖励
考核结果经市局推进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对完成分离发展服务业目标任务的单位设一、二、三等奖,同时对其中表现突出或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按照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评优活动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
具体考核程序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