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外观设计侵权议题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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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外觀設計侵權議題剖析
陳韻如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應用外語系
Yun-Ju Chen
Department of Applied Foreign Languages at
National Yunli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摘要
Kyocera Wireless Company與President Electronics, LTD兩家公司皆為美國知名的大企業,兩者的主要產品皆包含手機。

Tony Colida則曾為President Electronics, LTD的總裁,且他擁有一項手機外觀設計專利。

本案起因為他認為Kyocera所製造的KX9C手機侵犯了他的設計專利,而Kyocera否認,因而引發訴訟。

然而,美國聯邦法院認為這此案不符合外觀設計專利的判斷法-“普通觀察者”法和“新穎點”法,因此判定Kyocera的手機不構成侵權。

另一方面,我們可以由此案來討論科技技術發展的現況以及專利現有的弊端。

Abstract
Kyocera Wireless Company and President Electronics, LTD are two well-known manufacturers in U.S.A., and mobile phone is their main products. In addition, Tony Colida has been the president of President Electronics, LTD, and owns the 321347 patent, which is a design patent for the mobile phone. In this case, he thought that the KX9C phone, which was produced by Kyocera, did infringe his patent, but Kyocera denied. However, the district proclaimed that the KX9C phone was not satisfied the two tests for infringement of a design patent, which were the "ordinary observer" test and the "point of novelty" test. Accordingly, the phone did not infringe the patent. Besides, according to this case, we can research on the recent development of technology and the defects of patents.
壹、前言
在現代社會,手機可說是最普遍的通訊工具。

由於它的攜帶方便,功能也越來越多,從簡訊功能、行事曆功能、照相功能,到上網功能以及螢幕手寫輸入功能等,手機帶給人們無限的便利,因此它在日常生活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

以當前台灣為例,台灣使用手機的人口與日俱增,幾乎到了人手一機的地步。

據調查,台灣手機持有率在2000年時便高居世界第一,平均一人有兩隻手機。

此外,手機外型的開發也越來越多元化,例如,摺疊式手機,滑蓋式手機,以及超迷你手機等,每樣都具有其特殊功能,廣受人民喜愛。

其中,摺疊式手機的優點眾多,例如掀蓋即可通話,也可避免鏡片刮傷等。

本案要談的便是關於摺疊式手
機的侵權案,此案為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案號06-1131號,原告為Kyocera Wireless Company,被告為President Electronics, LTD以及其總裁Tony Colida。

貳、案例背景
2-1. 兩造背景介紹
2-1-1. Kyocera Wireless Company
本案主角之一Kyocera Wireless Company成立於2000年,總部位於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聖地牙哥,主要產品為電信相關設備。

該公司母公司位於日本京都,且在全球擁有相當多的子公司,台灣分公司名為台灣京瓷美達。

日本京瓷公司創立於1959年,最初為一家技術陶瓷生產廠商。

技術陶瓷是指一系列具備獨特物理、化學和電子性能的先進材料。

如今,京瓷公司的大多數產品與電信有關,包括無線手機和網路設備、半導體元件、射頻和微波產品套裝、無源電子元件、水晶振盪器和連接器、使用在光電通訊網絡中的光電產品。

京瓷已經把經營資源集中在“通信資訊產業”、“環境保護產業”和“生活文化產業”三大市場上。

向世界拓展的京瓷集團,是由以京瓷為核心的163個多樣化的企業組成。

各企業間正通過協調與合作,努力擴大商機。

網路化使京瓷的綜合實力得以發揮,集團的價值得到公認。

繼美國和歐洲之後,倍受矚目的第三大海外市場是中國。

京瓷集團於1995年在上海設立了“上海京瓷電子有限公司”,作為電子和半導體零部件的生產基地;其後又陸續設立了光學、通信和資訊設備等的生產基地,積極拓展在華業務。

隨著加入WTO,中國將不再僅局限於生產基地的概念,更向世界展現出了一個“世界市場”的形象。

京瓷集團開創全球外資企業之先河,成立了負責統一銷售包括在華生產以及進口的京瓷集團全線產品的“京瓷(天津)商貿有限公司”。

至此,從生產、銷售到服務,京瓷在華的完整業務體系已經形成。

如今,京瓷正在同這一日漸強大的市場一道,為獲得更大的發展而不懈努力。

京瓷公司在通訊器材製造上不斷以「行動電話就在Kyocera,Kyocera引導無線通訊」的目標自許,以提供全球不同標準系統的行動電話,包括日本國內的PDC、PHS,在全球使用的AMPS、GSM、CDMA系統,同時京瓷公司也是銥衛星行動電話的供應商之一,另外,該公司也推出無線區域迴路(WLL System)系統降低客戶的網路建置成本,並且滿足不同客戶之通訊需求,而為因應通訊市場之需求導向,現在京瓷公司已經積極朝向更容易使用、更小型化、更輕量化的行動電話為研發目標1。

從1993年京瓷公司生產第一支行動電話開始,朝向全系列機種行動電話研發目標努力,通信情報機器事業本部,據2008年初報導,京瓷的手機年銷售額為2500億日圓(約26.7億美元),主要出口北美市場,全球總銷售額則已超過12000億日元(約128億美元)2。

1朱治強(2000年3月)。

日本京瓷即將進軍台灣手機市場。

2009年1月3日,取自:
/grandsoft/cm/074/aen741.htm
2葉佳(2008年1月11日)。

日本京瓷公司500億日元將收購三洋手機業務。

2008年1月5日,取自:/gate/big5//tech/2008-01/11/content_7402947.htm
目前京瓷公司在日本行動電話市場(包括PDC與CDMA)約有30%的市場佔有率;而PHS系統則有28%的市場佔有率。

以CDMA技術著稱的美國Qualcomm公司,去年二月其商品開發與行銷部門也已和京瓷公司旗下之稻盛集團(Inamori Group)進行合併,主要生產CDMA 手機,目前工廠設在美國聖地牙哥,每年生產CDMA手機一千五百萬台,並配合日本與韓國兩地的工廠生產CDMA手機,約佔全球市場CDMA手機銷售量的3.2%3。

2-1-2. President Electronics, LTD
President Electronics, LTD成立於1978年,主要產品包括無線對講機、天線、附件等相關產品。

Tony Colida為本案進行時的總裁,此外,除了對Kyocera提出訴訟,他也向松下電器(Panasonic Corporation)及三洋電機(Sanyo Electric Corporation)等至少九家手機製造商尋求權利金,但他皆在這些手機設計官司中敗訴4。

2-2. 專有名詞介紹
2-2-1. 外觀設計專利(Design Patent)
z外觀設計專利簡介
美國對外觀設計的專利保護起始於1842年。

自1953年至今並沒有大的變化。

美國外觀設計專利法規的特點是它的“獨立性”,即美國外觀設計法沒有單獨立法,而只是美國專利法的一部分。

這個特點涉及到美國專利文獻和美國專利檢索等方面:例如美國專利公報(OG)中包括外觀設計專利和發明專利(Utility Patent),而外觀設計專利在公報中所占的篇幅較少;美國專利分類表和分類定義中,外觀設計分類的內容也被置於發明專利分類內容的後面,篇幅也較少;美國專利商標局網站中專利檢索的各視窗,即可檢索發明專利,也可以檢索外觀設計專利。

美國對外觀設計的保護並不僅限於專利,另外在商標、反不正當競爭、著作權等方面也有針對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條款5。

z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的判定方法
根據深圳市知識產權研究會6(2007)表示,美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斷的現有做法是,需同時適用“普通觀察者”法(ordinary observer test)和“新穎點”法(point of novelty test),通過這兩個判斷法來確定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了外觀設計專利權。

如果都成立,則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

3christianlj 與raykyain(2007年9月7日)。

京瓷。

2009年1月3日,取自:
/view/266861.htm
4佚名(日期不明)。

President Electronics。

2008年1月5日,取自:/boutique_us/page_8.cfm?code_lg=lg_us
5佚名(2008年12月4日)。

美國對外觀設計專利的要求及其文獻檢索。

2008年1月5日,取自:/detail.aspx?id=88630
6深圳市知識產權研究會(2007年12月13日)。

美國外觀設計侵權判斷的新動態。

2008年12月28日,取自:/yianjiu/zhuanli4.htm
“普通觀察者”法(ordinary observer test)
“普通觀察者”法是指,對於普通觀察者(可包含:該項產品的使用者、購買者、潛在的購買者,通常情況下是被控產品的消費者,不限於個人,也可以是公司)來說,在購買產品時以消費者的注意力,兩種設計是如此相識以至於欺騙了普通觀察者,導致其購買了他認為是專利產品的侵權產品。

換句話說,在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判定過程中,以什麼樣人的角度來判定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相同或相似,這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角度的不同,就會導致不同的判定結果。

因此,侵權視角的確定對被控侵權人與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來說都有著重要的利害關係。

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詞典》
(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消費者的定義是:“消費者是與製造者、批發商和
零售商相區別的人,是指購買、使用、保存和處分商品和服務的個人或最終產品的使用者"。

《牛津法律辭典》(The Oxford Companion To Law)也認為:消費者是指“那些購買、獲得、使用各種商品和服務的人"。

消費者首先是與製造者相區別的,而在商品交易領域,消費者則是與商人相區別的概念。

在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定中,這種消費者應具有下列特點:(1) “知識水準和認知能力”。

普通消費者具有一般的知識水準和認知能力,能夠辨認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他對被比外觀設計產品的同類或者相近類產品的外觀設計狀況有常識性的瞭解。

(2) “不考慮的因素”。

普通消費者在購買被比外觀設計產品時,僅以被比外觀設計產品具有的要素作為辨認是否為同一產品的因素,不會注意和分辨其他產品包含的其他要素,他不會注意和分辨產品的不具有顯著特點的設計部分,設計的構思方法、設計者的觀念以及產品的圖案中所使用的題材和文字的含義都不是普通消費者所考慮的因素。

其次,要確定產品的具體消費群體。

普通消費者是指一個消費群體,不同的消費、使用群體往往對不同領域產品的外觀設計有著不同認識和視覺印象。

這就是說,不是所有種類的產品外觀設計都通過一個群體或者隨便找個人作為判斷主體的。

在一般注意力下,普通消費者在分辨產品外觀時,對於使用時不易見到的部位的外觀以及不具有一般美學意義的部位的外觀和要素設計都不會給其留下視覺印象,他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他注意的主要是具有顯著設計特點的部分。

普通消費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時,如果該消費者不能夠區分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圖片或照片中顯現的產品時,就說明實際造成了混淆,應認定侵權成立。

以普通消費者的視線判斷侵權,可以很好地保護外觀設計權人的權利。

通常來說,由於很少有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完全相同或相似,如果以專業人員的視角來判斷,他們由於專業知識水準高,可以很容易看出兩種產品中的不同,那麼市場上絕大部分侵權都不會發生。

然而市場上真正的消費者卻是普通消費者,恰恰不是那些專業人員,這樣一來,市場上的仿冒行為就不會發生,這對於外觀設計專利權人來說是極為不利的。

所以,以普通消費者的眼光來認定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才能真正的衡平專利權人與社會公共之間的利益7。

“新穎點”法(point of novelty test)
7佚名(2008年2月24日)。

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如何判定。

2008年1月5日,取自:
/zl/zlzs/1294_1.html
“新穎點”判斷法是指被控產品應當盜用了外觀設計專利中區別於現有技術的新穎點。

即是,法院會針對專利權人指出的新特徵,逐一檢查判斷,即使整體觀之疑似侵權物跟專利物類似,但是若疑似侵權物被指出的跟專利物一致的新特徵都可以在習知技術領域找到,即使非出現在單一引證資料中,仍然可以判定疑似侵權物並不侵權8。

2-2-2. 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
確認之訴是一種由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法律關係的訴訟。

通常起因於雙方當事人對於法律關係之認識不一致,因此發生爭議而至無法解決,此時便要求法院予以認定,以確定雙方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係;這類訴訟並不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的民事義務,一旦法院作出判決,消除當事人之間爭議後,此案即告結束9。

換句話說,確認之訴為被指控侵權者在經內部及外部侵權分析之後,有充份理由認為其並無侵害專利時,為維護其產品在市場上之銷售,將會提起確認之訴,要求法院判決無侵害專利。

將確認之訴應用於「專利訴訟」時,通常會提出二種主要的主張:向法院請求宣告對方之專利權無效。

抑或是,即使對方專利有效,但原告公司本身的產品沒有侵犯到對方專利權。

另外, 確認之訴的成立必須擁有些許要件,依據美國案例 ,要提出確認之訴的先決條件是必須有“確實的爭議”(ACTUAL controversy),所謂「確實的爭議」包括下列狀況:被告的行為足以使原告合理認為被告將採取法律訴訟行動。

另一種狀況則為原告必須確實生產或預備生產該項爭議產品。

將上述要點應用於專利訴訟的紛爭,則可提出專利確認之訴的狀況為:專利權人採取某些恐嚇或行動,足以構成其提起侵權訴訟的合理憂慮。

或是原告目前的行為可能構成侵權行為10。

2-2-3. 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
所謂簡易判決即是指當事人無須經完全的開庭審理,即可獲得關於案件有拘束力的判決,它也可以指法院不經開庭審理而形成判決的程式,只要認為就要件事實不存在真正的爭點,原告或被告即可以向法院申請即決判決11。

易言之,原告或被告可以透過請求法院以簡易判決,就被告所主張之先前技術,判定其專利非無效,若是能成功使法院如此判決,該判定專利有效之判決便將專利主張之界定中,有關專利無效部份之不確定性移除。

就專利權人的立場來看,如此專利權人便得以在專利主張之界定中尋求最廣義之界定,以增加其侵權告訴之成功機率。

此外,它在促進和解、簡化開庭審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防止訴權的濫用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功能。

8 Ben McLeod.(2006年3月15日)。

Design Patents: References are Properly Combined in Point of Novelty Test Without Motivation。

2008年12月28日,取自:http://www.ritamars.url.tw/?p=461
9政大資科所何旻璟、黃上銘、政大資管所王容、資管系高郁傑(日期不明)。

原相科技 v.s. 安捷倫專利確認訴訟案。

2009年1月3日,取自:.tw/iip/NEW-iip/e-
paper/2003/009/CASESTUDY0.htm
10理律法律事務所:張哲倫(日期不明)。

美國與台灣警告函制度簡介 。

專利訴訟實務分享。

2008年12月28日,取自:.tw/plan_upfile/20081106154741_plan_1.ppt
11See supra note 9
因此,運用簡易判決之請求以達到避免在專利主張之界定中誤觸陷阱之目的,對於專利權人而言非常值得一試,蓋由於專利權人在此程序中不必負證明專利是否有效之最終舉證責任,因此其舉證責任大為減輕。

專利權人只要舉出對造無效之主張欠缺證據,舉證責任便移轉至對造,此時對造便需提出確實及有利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無效之每一要件均足以構成須由陪審團決定的重要事實爭議12。

參、案例介紹
z緣起
此案件原告為Kyocera Wireless Company(以下簡稱Kyocera),被告為 President Electronics, LTD.(以下簡稱President)以及其總裁Tony Colida。

Tony Colida擁有第321347號專利13 (以下簡稱`347專利)。

該專利為手機為可以自由開合的貝殼狀,且機體外邊為S型。

該設計被稱為貝殼機,也稱為折疊式手機,此項設計由於市場接受度高,因而帶動了手機業者的銷售的熱潮。

於2005年4月6日,Tony Colida寄信給Kyocera指稱該公司所製造的的KX9C手機侵犯了`347專利,因此他要求要一百萬美元的賠償金。

他並表示如果在十日之內沒收到回覆,便提出專利侵權訴訟。

然而,在九天之後,Kyocera 向加州南區美國聯邦地區法院(Sou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提出確認之訴,並表示該公司的KX9C手機並沒有侵犯其專利權。

然而Tony Clodia提出反訴,且仍堅持其立場。

於是Kyocera提出將其確認之訴簡易判決的申請,並於2005年9月3日被獲准。

之後,Kyocera再度提出針對於Tony Colida的反訴簡易判決的申請,並於2005年11月16日被獲准。

於是Tondy Colida y再度上訴。

z法院見解與結果
在此訴訟案中,Tony Colida指出法院有所疏失,沒有以合理的方式及專業鑑定人的角度來處理此案。

然而,該法院表示,專利侵權判斷有兩個必要條件:即為“普通觀察者”法(ordinary observer test)以及“新穎點”法(point of novelty test),通過這兩個判斷法來確定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犯了外觀設計專利權,都成立則構成侵權。

請參照案例Contessa Food Prods., Inc. v. Conagra, Inc.14。

所謂"普通觀察者"法是指,對於普通觀察者,或是一般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兩種產品的設計是如此相識以至於欺騙了其注意力,導致其購買了他認為是專利產品的侵權產品。

請參照案例Gorham Co. v. White15。

而所謂"新穎點"判斷法是指,被控產品應當盜用了外觀設計專利中區別於現有技術的新穎點。

請參照案例Contessa16。

根據以上的條件經過詳細比對,法院在簡易判決中表示,Kyocera的該手機並沒有侵權。

另外,Tony Colida指出法院沒有用專業鑑定人的角度來處理此案,法院的回應是不予置評,且表示專業鑑定人的判斷並不是專利侵權案中的必要條
12虞萍(2008年10月29日)。

Summary Judgement 即決判決。

2008年12月28日,取自:
h ttp:///shanghailawyer/blog/item/c1eae426ed911e108a82a1dc.html
13 U.S. Patent no.321347,
14 Contessa Food Prods., Inc. v. Conagra, Inc. 282 F.3d 1370, 1377 (Fed. Cir. 2002)
15 Gorham Co. v. White 81 U.S. 511, 528 (1871)
16 Contessa 282 F.3d at 1377
件。

請參照案例Union Carbide Corp. v. Am. Can Co.17。

專業鑑定人的判斷是在處理包含了複雜科技方面的案件中才需要,此案件並不屬此狀況。

請參照案例
Centricut, LLC v. Esab Group, Inc .18。

因此,美國聯邦上訴法院裁定Kyocera 並未侵
犯由President 總裁Tony Colida 所擁有的專利設計。

此案於2006年5月2日結案。

肆、 結論
展的近況。

摺疊式手機深受人民喜愛,,分為“發明”,“實用新型”、 “外觀設計President 的KX9C 手機的狀況及是
根據此案,我們可以注意的是科技技術發此項設計帶動了無限的商機,因此,針對於此案主角Tony Colida 一再對各大家手機公司提出控訴的堅持不難理解。

然而因為不符合專利侵權的兩種判斷,“普通觀察者”法和“新穎點”法,Tony Colida 一再敗訴。

由於專利是屬於一個人所擁有的的權利,一項發明專利權喪失,意味著經濟手段的喪失,也就是整個公司,亦或是整個研發成本與預定利益的喪失。

因此,由此案我認為針對專利侵權案只有兩種判斷條件不夠,因此,我認為Tony Colida 所提出的由專業鑑定人來鑑定被控訴產品是否侵權的想法並非不可行。

其次可注意的是專利現有的弊端。

專利”三種。

因此,相似相同的幾項發明,先後獲得專利權,這也是正常的。

舉例來說,我們來看看某一產品,在包裝與說明書印上好幾個專利號,若再看看其專利號,發現除了一兩個是發明或實用新型外,其餘都是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只不過是產品的外觀或包裝進行了改進,對於產品的內在、本質,並無實質改進。

對於玩具、服裝、傢俱等,可以看外觀設計;但對於家用電器、藥品、食品、飲料等,主要看發明與實用新型專利19。

由此例子來看這個案件,Tony Colida 的專利以及外觀專利設計上的問題,如今Tony Colida 敗訴,關於“貝殼機”的外觀專利登記恐怕會越來越氾濫,例如,外形稍微改點小變化就去登記專利,我認為並非是好現象。

由此我認為現在的專利制度還有更多要改進的空間,說到底應該以促進全體人類的福祇為依歸,而不是玩弄知識謀利。

17 Union Carbide Corp. v. Am. Can Co. 724 F.2d 1567, 1573 (Fed. Cir. 1984)
18 Centricut, LLC v. Esab Group, Inc. 390 F.3d 1361, 1369 (Fed. Cir. 2004)
19佚名(2007年11月16日)。

如何正確對待專利及技術轉讓。

2008年12月29日,取自:/lunwen/2007/200711/1520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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