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宪政的基础与终极关怀——西方国家宪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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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政是西方国家的产物。
人性的预设是宪政的基础,即从人性恶的基础上产生了宪政;宪政的终极关怀是为了人性,即为了人性的自我完善,为了人性的真正自由。
从人性的双重性来考虑和分析宪政——以人性恶的预设来对待执政者,以人性善的视角来关怀民众,从这两个方面来分析宪政都是必要的。
[关键词]宪政;人性恶;自由;权利人性问题,自从宪政问题提出来以后,就一直被思想家、学者们所关心。
宪政作为一种人性化的制度,首先是对人性因素进行充分、全面的考虑,并以此作为宪政的基础。
本文拟从人性的双重性来考虑、分析宪政——以人性恶的预设来对待执政者,以人性善的角度来关怀民众,从这两方面来分析宪政之必要性,不妥之处,请方家指正。
(一)宪政是西方国家的产物。
西方国家的宪政理论,是基于“天赋人权”的确认与保障,如果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就必须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因此,限制国家(政府)权力,就构成了宪政的基本精神,宪政的主要核心是“限政”即规范与制约国家权力。
在西方对宪政的含义的解释颇多,但本人还是比较赞同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主席凯茨博士的看法。
凯茨博士将学者们对宪政的认识概括为三点:(1)宪政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或自觉的规则构成的,即宪法是“法之法”;(2)宪政是由意识形态和文化决定的一系列特殊道德观点,如尊重人的尊严,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并享有幸福的权利;(3)任何有意义的宪政概念必须考虑到“合法性”(国家权力、公共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和“同意”(人民对政府及其行为的承认与赞同)。
[1]因为这种“宪政”含义的解释,是基于特定的人性预设基础之上的。
西方学者与政治家们在进行宪政设计时对人性问题的考虑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一)在探讨宪政的人性基础时,值得一提的是英国哲学家、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他提出了一条著名的原则“无赖原则”。
他认为,人们在考虑制度安排时,必须持定“人人应当被假定为无赖”这样一种假设。
[2]他这一预设表明了这样一种思想:既然所有的政治家和政治行动者在政治生活中,都可能成为一个“无赖”,都可能是“理性”的谋利动物,那么,就必须有一个强大的只要制约机制在先,认人们去服从。
在休谟看来,人们显然不能靠改变人性来把人的罪恶动机变成善良后果,人类社会在设定各种所需求的政治规则时,只能以消极防御观为基本依归。
这种普遍“无赖”的假定,构成了国家方法论上必需的思想前提:基于“最坏情形”亦即每个政治家可能是无赖这一最坏情形为基本出发点,而不是寄托于人性的自我完善。
所以宪政设计必须达到以下效果:不仅要对“无赖”行为实施有效的钳制,而且要能防止和遏制人们萌发各种损公利己的“无赖”冲动。
(二)美国宪政学家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一书中写道:“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须要政府了。
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在组织一个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的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制者,然后再使政府管理自身。
毫无疑问,依靠人民是对政府的主要控制,但是经验教导我们,必需有辅助性的预防措施。
”[3]麦迪逊这一论断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人不是天使,正因为如此,所以人类才需要政府。
第二,政府作为社会的代理人,其统治本质在任何意义上都绝不是一种“天使统治”,不可能只行善不行恶——在麦迪逊看来,纯粹的“善”只能是天使所为,人类根本做不到——由于这个原因,就很需要政府这个管理被统治者的统治者本身实施外在的和内在的控制,寻求“辅助性的预防措施”——而这实际上一直是宪政主义的永恒之话题。
[!--empirenews.page--] 这就是说人不是天使,由人组成的政府也不是天使,政府是由人组成的,因而人的本性也既是政府的本性.人必须有外在的制约,政府也必须有外在的控制,所以宪政是必要的.(三)我们知道人的本性中有自然性和社会性两方面,其中充斥着矛盾冲突.首先是自然性与社会性之冲突,表现为人的感性欲望的满足与社会关系的有序化之间的矛盾.感性欲望试图超越人的社会性的限制,给合乎人类社会本性的有序化的社会生活带来威胁,因此凭借某种外在的强制力量作为调整手段的权力就成为必要.其次人性冲突中又表现为认得社会性自身所包含的内部矛盾.人总
是属于某个特定的社会关系集团,各种社会集团之间必然存在多种冲突,这样使权力成为必然.权力的拥有者同常人一样具有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和满足自身固有需要之本性.因此对权力和权力拥有者防范是必须的.因此,实行宪政就是为了使权力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人们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宪政秩序的魅力也在于它正视人性中存在的这种“恶”。
(二)如果说西方学者、政治家们对宪政基础的认识是基于人性恶的预设的话,那么,他们对宪政的终极关怀则是基于人性善,即对执政者持“性恶论”的态度,对民众持“性善论”的立场。
宪政即限政的目的,不仅在于对“人性恶”的制度性弥补,主要是对人性中善的因素即人的尊严与人的基本人性的尊重与保护。
对人性的理性分析不仅是宪政之基础,更是对人性的关怀和人的自由本性的张扬。
我们知道,宪政强调的是发的权威性与至上性。
但这并不就意味着:把法的至上与人的自尊对立起来,把法单纯是看作是为了治人。
在宪政中,人与人并非是对立的,人永远是目的,法永远只是方式和手段,宪政永远是人性的自我完善的需要;宪政的终极关怀是人性的自由问题,现实关怀是人的权利,最终实现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
因为人性的自由体现的是社会主体对自身价格、尊严、人格、理想的执着追求。
恰如哈耶克所说自由赋予了文明以创造力,它赋予社会进步以力量,这就是说宪政的终极关怀是人的现实权利。
因为我们知道只有权利化了的自由才最有保障和意义。
哈耶克认为权利才是获得实现自由的方式,自由获得权利才能获得自由,权利才是承担自由的结果和争取自由的依据。
因此,高扬人性的自由与权利,保护人的独立性与个性才是宪政的最内在的目的。
可以这么认为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宪政制度的设计必须以公民权利为出发点,著名民主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国家是由一个一个有着天赋平等的生存权利和追求幸福权利的“公民”构成的,全体公民个人公平享有国家权利时,即为“人民”;个人服从国家的理由仅仅在于,只有充分发挥国家所具有的普遍性强制力,才能按照最有利于每个公民生存权利的方式来安排社会秩序;个人追求幸福乃是人之天性,虽然它是偏私的,但是这种偏私融于公意时,就等于每个人在为自己效劳的同时,也就是在为别人效劳,这是现实对全体公民公正的唯一道路。
所以宪法不仅不排除公民个人权利,而且以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由为基本目的。
[!--empirenews.page--] 从宪政的角度来讲,我们最应关心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最早以宪法形式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是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
《独立宣言》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人权宣言》公开宣称:“在权利面前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只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就目前全世界各国宪法的规定来分析,对公民权利主要有以下的分类:(1)参政权。
(2)表达意志自由权。
(3)平等权。
(4)人身自由权。
(5)经济权。
(6)文化权(7)环境权。
(还不成熟)。
(8)诉讼权。
(4) 总之,宪政是以人性分析为基础的,而它的价值又在于对人的意义、对美好人性实现的意义。
只有表达了人类理想、张扬人类善良的本性,实现人性的自我完善的时候、宪政才不至成为一种奴役人的工具,而是成为不断发挥人的聪明才智、激发人的创造力的阶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