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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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责任是指征税双方违反税法等法律制度时应 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的重要手段。 一、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 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 (二) 账簿、凭证管理的法律责任 (三) 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二、税款征收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 偷税行为与逃税罪的认定与处罚 1. 偷税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 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 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调整在税收征纳及管理过程中发 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 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 了《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 征税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税务机关是唯一的税收征收主体的原则 2. 依法征税的原则 3. 法定程序原则 4. 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 5. 税款优先权的原则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我国原《实施细则》中曾做出明确的规定,税款征收的方式主 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征 收等。 三、税款征收的管理制度 (一)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制度 (二)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三) 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 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 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 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 减免税收制度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款纳的税追人征少缴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人计算失误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
骗税
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
第四节 税 务 检 查 一、征税机关的税务检查权 二、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的权责 1.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 2.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设定
(一) 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及义务 税务机关是国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执法机关,即税 务行政主体,它是指享有税收行政职权,
1. 税务机关的主要权利 (1) 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2)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 税务机关的主要义务 (二) 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及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权利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其他财产。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二节 税 务 管 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
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 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环节, 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管 理等内容。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 开业税务登记 1. 开业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 其他纳税人 2. 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3. 设立税务登记的内容
(六) 纳税调整制度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
营的机构、场所与其相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 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 权进行合理调整。 1.关联企业的界定 2.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3.关联企业的税务调整 (七) 责令纳税制度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 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 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八)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 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 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 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 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 款的期限内。 4.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 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5.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 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清单。 6.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 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 税额核定制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 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 簿的。 (3) 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 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的。
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 后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
(3) 税务变更登记的受理。
(三) 停业、复业登记 1. 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
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 复业登记 (四) 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时间和地点要求 2. 注销登记前的相关要求 (五)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 报验登记的程序
③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 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 追索以抵缴税款。
(十一)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1.税款的退还; 2.税款的追征。
情形
原因
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多缴纳税款)
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期)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 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 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 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一) 账簿、凭证管理 (二) 发票管理 1. 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基本内容 2. 发票的印刷 3. 发票的领购
4.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5. 发票的检查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 纳税申报的主体 (二) 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 (三) 纳税申报的方式 (四) 纳税申报的延期
第三节 税 款 征 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是全部 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 重要的地位。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4. 设立税务登记的程序 (1) 税务登记的申请。 (2) 填写税务登记表。 (3) 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二) 变更税务登记 1. 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 适用范围。 (2) 时间要求。 2. 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1) 税务变更登记的申请。 (2) 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
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骗税的认定与处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 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 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拍卖、变卖等 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十) 欠税清缴制度 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 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 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 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①需要阻止出境人,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执 行。 ②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 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 告。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 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逃税罪的认 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 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 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 述的规定处罚。
(九)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 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 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 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 2. 税收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 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 得抵缴税款。
对多次实施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 累计数额计算。
纳税人实施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 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额,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 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 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 逃避追缴欠税的认定与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
2.《外管证》的期限要求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原则,发放《外管证》。《外 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 点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 续。
(六)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与管理 1.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2. 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也同时强制执行。
3. 税收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 (1) 责令限期缴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 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 税款的强制征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责令 缴纳的期限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 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税款。 (3) 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 款。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 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二、税款征收方面的法律责任 (一) 偷税行为与逃税罪的认定与处罚 1. 偷税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 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 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 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概念 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指调整在税收征纳及管理过程中发 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 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 了《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征管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在 征税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税务机关是唯一的税收征收主体的原则 2. 依法征税的原则 3. 法定程序原则 4. 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 5. 税款优先权的原则
二、税款征收的方式
我国原《实施细则》中曾做出明确的规定,税款征收的方式主 要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委托征 收等。 三、税款征收的管理制度 (一)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制度 (二) 延期缴纳税款制度 (三) 税收滞纳金征收制度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 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 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 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四) 减免税收制度
税务机关责任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款纳的税追人征少缴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人计算失误
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纳税人偷税、抗税、税务机关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
骗税
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
第四节 税 务 检 查 一、征税机关的税务检查权 二、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中的权责 1.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 2. 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第五节 税收法律责任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主体及其权利与义务的设定
(一) 税务行政主体的权利及义务 税务机关是国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执法机关,即税 务行政主体,它是指享有税收行政职权,
1. 税务机关的主要权利 (1) 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 (2)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 税务机关的主要义务 (二) 税务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及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权利 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主要义务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其他财产。
2.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从事生产、 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也不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3.税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①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二节 税 务 管 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
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 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础环节, 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管 理等内容。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 开业税务登记 1. 开业登记的对象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 其他纳税人 2. 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3. 设立税务登记的内容
(六) 纳税调整制度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
营的机构、场所与其相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 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 权进行合理调整。 1.关联企业的界定 2.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3.关联企业的税务调整 (七) 责令纳税制度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 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 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八) 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 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 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 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1.税收保全措施的两种主要形式: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 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必须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期限缴纳应纳税 款的期限内。 4.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扣 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5.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 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 清单。 6.税收保全措施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 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五) 税额核定制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 税额。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 簿的。 (3) 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 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的。
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 后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
(3) 税务变更登记的受理。
(三) 停业、复业登记 1. 停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
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 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 复业登记 (四) 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时间和地点要求 2. 注销登记前的相关要求 (五)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 报验登记的程序
③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即 对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第三者 追索以抵缴税款。
(十一)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 1.税款的退还; 2.税款的追征。
情形
原因
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多缴纳税款)
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无限期)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 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 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 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一) 账簿、凭证管理 (二) 发票管理 1. 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基本内容 2. 发票的印刷 3. 发票的领购
4.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5. 发票的检查 三、纳税申报管理
(一) 纳税申报的主体 (二) 纳税申报的主要内容 (三) 纳税申报的方式 (四) 纳税申报的延期
第三节 税 款 征 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是全部 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工作中占据 重要的地位。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4. 设立税务登记的程序 (1) 税务登记的申请。 (2) 填写税务登记表。 (3) 税务登记表的受理、审核。 (二) 变更税务登记 1. 变更税务登记的范围及时间要求 (1) 适用范围。 (2) 时间要求。 2. 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 (1) 税务变更登记的申请。 (2) 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
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 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 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骗税的认定与处罚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 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 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拍卖、变卖等 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十) 欠税清缴制度 措施: (1)严格控制欠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 (2)限期缴税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 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 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 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3)建立欠税清缴制度,防止税款流失 ①需要阻止出境人,税务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执 行。 ②大额欠税处分财产报告制度。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 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 告。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 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 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逃税罪的认 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 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 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 述的规定处罚。
(九)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 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 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 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需要注意的是,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 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 2. 税收强制执行的具体措施 (1)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 扣缴税款。 (2)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 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 得抵缴税款。
对多次实施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 累计数额计算。
纳税人实施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 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额,缴纳滞纳金,已受 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 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 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 逃避追缴欠税的认定与处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
2.《外管证》的期限要求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原则,发放《外管证》。《外 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 因此,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 点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 续。
(六)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与管理 1.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2. 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二、账簿、凭证管理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也同时强制执行。
3. 税收强制执行的法定程序 (1) 责令限期缴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 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 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2) 税款的强制征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责令 缴纳的期限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 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 税款。 (3) 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 款。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 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 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