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浙宁农罚决字〔渔业〕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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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浙宁农罚决字〔渔业〕019
号)
【主题分类】农林渔牧
【发文案号】浙宁农罚决字〔渔业〕01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30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218763380000
【处罚日期】2021.09.08
【处罚机关类型】农业农村部/厅/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海县农业农村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宁海县
【处罚对象】孙晓本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4:01
浙宁渔81056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一案,经本单位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8月10日至8月16日期间孙晓本多次违反禁渔期的规定,驾驶浙宁渔81056出海进行耙
刺网捕捞作业,并于8月16日晚在宁海县西店镇樟树村附近海域航行时被宁海县农业农村局海洋与渔业执法队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照片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该船8月16日晚在宁海县西店镇樟树村附近海域携带耙刺网出海时的情况;2、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船8月16日晚出海作业的具体情况和8月10日以来该船多次出海捕捞的情况;3、身份证及船员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4、渔业船舶相关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船为船长12米以下的捕捞渔船,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为耙刺。

本机关认为:浙宁渔81056的捕捞许可作业类型为耙刺网捕捞,按照《2021年宁波市海洋休渔禁渔的通告》规定,其休渔时间为2021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该船于2021年8月10日至8月16日期间多次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耙刺网捕捞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2021年9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浙宁农(渔业)告(第 1 页共 2 页)字[2021]0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意接受处罚,在法定时间内也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之规定,依照《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权利清单编号00634项“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海洋船长12米以下处0.6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考虑到当事人被执法部门查获后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调查,符合《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从轻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1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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