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制度汇编范本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场所卫生制度汇编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

第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证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质量、水质、卫生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卫生标志,并在营业时间内保持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意识和卫生技能。

第十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允许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卫生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测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志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进入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进行抽样检测;
(四)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二)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营业的;
(三)卫生许可证被吊销后继续营业的;
(四)未按照卫生许可证核定的项目经营公共场所的。

第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场所卫生制度汇编范本旨在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一套完整的卫生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定期进行卫生消毒,保证卫生设施的正常使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培训和健康检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