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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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3.04.28
【实施日期】199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邮电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1993年4月28日邮电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邮电通信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工程建设各方对建设项目应负的质量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信工程建设质量责任是指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在按照国家和部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包括暂行技术规定),以及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建设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三条凡参与邮电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有关各方,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不能代替或削弱参与各方企业原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主管部门质量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邮电部基本建设司是全国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国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的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制度等,并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国家和部颁质量标准、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部颁有关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标准、制度,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工作。

第六条邮电部基本建设司对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邮电部基本建设司负责组织邮电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情况的通报工作。

第三章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邮电部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除承担一级通信干线工程、国家重点工程和部重要工程的质量监督外,并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资质考核、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除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通信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外,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地、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工作。

第十条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一律按照部颁《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员(包括专职或兼职和聘任)一律按照国家和部颁通信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包括暂行规定)进行质量监督。

发现违章作业者,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各级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员在质量监督工作中必须经常深入工地,了解质量情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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