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劳动合同法意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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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借助强大勤劳的媒体,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给双倍工资深入人心,只要是个人、认识字的估计都知道,谁不知道,谁可以去跳黄浦江了;
可能发生的问题是在续约的时候,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和员工谈续约,双方为了工资、福利待遇讨价还价,导致一直未签署新的劳动合同,此时在旧合同到期,新合同签署前,这中间有一个没有合同的真空时期,这个真空时期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存在争议:
理解一:劳动合同法明确说明是自用工之日起也即首次签署合同或2008年1月1日后补签署合同时,有一个月的宽限期,满一个月不签署给2倍工资,在一个月内签署了,就不用给;而对于续约则不给予一个月宽限期,如果没能及时续约,产生真空期,则自第一个合同到期时起,至新合同签约时止,这之间的时间是要给双倍工资,如果真空期超过1年,则视为无固定期限(当然,不大可能一年内都无法续约,除非那个公司人事是个慢性子到极点且漠然的人);
理解二:续约也给予一个月宽限期,即超过一个月未续约,则给双薪,超过一年,视为无固定期限了。
引申:有鉴于此,最好处理是续签不出现空档,在第一个合同到期前2个月开始协商,到期前至少一周,即将下一个合同续签好,前后时间相连。
可能发生的问题在续约时还有,员工故意讨价还价,拖过一个月,然后走人,找公司要双倍(发生此种情形,极有可能是员工已找好下家,临走前折腾一下,虽然少之又少,也还是可能会出现),当然首次签署合同时,也有可能发生。
理解:根据劳动合同法条例的规定,发生员工故意不续签,公司须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此规定太过强硬,没有回旋余地,而且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因此,上海高院意见,只要公司一直在不间断的和员工在进行磋商,履行诚实磋商义务,则可以免除双倍工资义务(合同期满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义务不免除)。
当然,这时候举证责任全在公司,员工只需要说公司不和我续签或者说不给我合同就可以了,公司证明不了,超过一个月就得给双倍。
引申:公司人事在续约时应该尽可能书面谈,如E-mail,而不是口头或电话。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解除合同,公司要求返还特殊待遇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得当初上海关于提供房子、汽车等特殊待遇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变成不合法,因为服务期约定只有一种,就是提供技术培训;如公司以提供房子、汽车等约定服务期是无效的,算白给。
为了平衡利益,上海高院意见规定,如果公司提供了房子、汽车当高价值财物,这算作预付性质,员工如不按照期限履行劳动合同或中途走人,则根据合同履行对等原则,对员工未履行的部分,公司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部分,可以要求相应返还,因此,公司以未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员工按比例返还,是可以支持的。
引申:如果公司给员工买了一部车子,价值20万,约定工作4年,那么1年就是5万,员工如果工作满一年就走人,则必须把未履行的3年折算的15万还给公司。
这个和服务期的区别是不是违约金,但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了。
只是房子、车子返还根据的是劳动合同,而服务期违约金则是根据服务期协议。
3、员工占有公司较大价值财物,公司与员工约定设置担保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公司不得在招工时扣押员工身份证或者要求提供担保或财物。
根据上海高院意见,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员工占有公司较大价值财物,公司为防止财物灭失或毁坏,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是有效的。
引申:招工录用、签署劳动合同时,是不能要员工提供担保的,但是合同签署后,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员工占用了公司较大的财物,则公司可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只是担保要合理,如财物价值1万,担保价值不超过1万即为合理,如要求员工提供10万担保,就不合理。
这比较常见
的是用在公司司机身上,公司司机占有公司车子,如果晚上允许司机开车回家的话,那么可以要求司机提供担保,这担保可以是家人担保,也可以是房产担保。
4、关于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跨国2008年1月1日,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产生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即08年1月1日前和08年1月1日后。
主要分为: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单指上海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员工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员工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员工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如员工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理解:这段极其复杂的表述,总是让我感叹,这学法律的逻辑得厉害,否则就被制定法律的大爷们给饶糊涂了。
举个例子更能清楚表述上述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以违法解除,即可选择支付补偿金,也可选择支付付赔偿金为例:
上海为例,上海0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2,3倍是9786,凑个整数1万好计算。
一个人月工资为3万,合同从1997年1月1日起,中间续约了几次,最后一次到2010年12月31日止,前后在公司工作14年,现在被公司违法解雇,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无论根据以前规定还是劳动合同法规定都符合)。
那么经济补偿金计算为(限上海):
3万×11年(1997.1.1——2007.12.31)+1万(超过3倍以3倍计算)×3年
(2008.1.1——2010.12.31)=36万。
赔偿金
1万(超过3倍以3倍计算)×14年(1997.1.1——2010.12.31)×2=28万。
引申:这个例子是以公司违法解除为前提的,如果不是违法解除,则情况计算会有所不同(大部分解除都违法,所以举违法解除有代表性)。
从上例子可以看出,如果工资很高,那么选择补偿金可能比选择赔偿金要合算了。
十分纠结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