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建设办公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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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建设办公室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建设管理,促进城镇规划和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维护城镇建设秩序,保障城镇建设质量,提高城镇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城镇建设办公室是负责城镇规划、城市建设、建筑管理等相关工作的机构,履行相关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城镇建设办公室的工作任务是督促城镇规划和建设工作的实施,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保障城镇建设质量,维护城镇建设秩序。
第四条城镇建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城镇规划,组织城市建设,管理建筑工程,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市发展等。
第五条城镇建设办公室的工作原则是遵循城镇规划、依法管理、科学规划、民主决策、公开透明、服务群众。
第六条城镇建设办公室的制度建设应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促进城镇规划和建设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城镇建设办公室实行领导班子负责制,领导班子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城镇建设办公室的工作。
第八条城镇建设办公室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基础设施等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协同工作。
第九条城镇建设办公室设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联络、督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条城镇建设办公室设立督察检查部门,负责对城市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城镇建设办公室设立监督评估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进行绩效评估,促进城市建设工作的完善和提高。
第十二条城镇建设办公室设立法制建设部门,负责解决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章职责任务
第十三条城镇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统筹城市建设工作,保障城市用地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城镇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基础设施的完善和提高。
第十五条城镇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畅通。
第十六条城镇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城市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城镇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筑工程管理,加强建筑质量监督,保障建筑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城镇建设办公室负责推动城市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第十九条城镇建设办公室负责推动城市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城市居民生活水平。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城镇建设办公室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城镇建设办公室建立监督检查组织,定期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城镇建设办公室建立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对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城镇建设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城镇建设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城镇建设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城镇建设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摘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有需要修改的,应当经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确认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城镇建设办公室负责。
以上城镇建设办公室规章制度,均为城镇建设办公室实施城镇规划和建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城镇建设办公室要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工作的有序进行,保障城市建设质量,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促进城市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