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点培植十五家大企业的十条规定》的通知-德政发[20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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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点培植十五家大企业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德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重点培植十五家大企业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德政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重点培植十五家大企业的十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关于重点培植十五家大企业的十条规定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工业骨干企业发展状况,市委、市政府从全市50家财源骨干企业和新上大项目企业中优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发展潜力大的十五家大企业进行重点培植,在继续执行德发〔2007〕8号、德发〔2007〕14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对十五家大企业实施重点培植。

计划用3-5年时间,促其做大做强,实现5家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亿元以上或利税10亿元以上、10家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50亿元以上或利税5亿元以上的目标。

第二条建立大企业发展目标责任制。

引导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制定2008-2012年总体发展规划,确定每年度销售收入、实现利税、项目投入、技术创新、节能减排等主要发展目标,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市政府与属地县(市、区)政府、大企业签订2008-2012年发展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加强督导考核,实施动态管理。

每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考评,对连续2年完不成年度发展目标的企业,予以动态调整。

第三条落实市级领导干部包扶大企业制度。

对十五家大企业逐一确定1名市级领导干部包扶,及时掌握企业发展情况,切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条对十五家大企业项目建设用地,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

对新上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分次缴纳。

第五条对十五家大企业新建和技改项目,免收建设过程中市级权限内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供水、供气部门只收取新增部分的配套费。

第六条将十五家大企业作为银企合作、招商引资和企业上市的重点,优先向金融、投资、证券机构推介,优先向上级争取政策扶持和信贷支持。

支持十五家大企业加快与央企及知名大公司的合作,率先实现跨越发展。

各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要优先安排授信额度,给予专项支持。

各担保公司优先提供担保业务服务。

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德州银监分局负责协调简化企业项目贷款担保手续。

县(市、区)政府要整合公共资源,帮助企业解决项目融资和担保问题。

第七条实行特殊政策,倾力支持企业发展。

今后5年内,十五家大企业完成年度发展目标,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剔除国家重大税收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高于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增幅以上的部分,由受益财政按受益比例拿3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确保十五家大企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优惠政策的全面落实。

第八条支持大企业加大项目投入,以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为基数,完成投资基数的,由受益财政按受益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

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50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

第九条对十五家大企业实行“政务服务直通车”,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每年召开2次十五家大企业发展座谈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直接听取企业关于加快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集中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二)市政务服务中心、属地县(市、区)政府要设立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窗口,提前介入,加强沟通,快捷高效地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督办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对十五家大企业新上重大项目相关手续的办理,采取集中办公、联合审批、简化程序、限时办结的服务方式。

对企业需报国家、省审批的项目,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指派专人全程跟踪办理。

(三)建立“直通车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领导牵头,市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发改委、经委、建委、科技局、安监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交通局、外经贸局、水利局、规划局、房管局、公用事业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海关、检验检疫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第十条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对十五家大企业、属地县(市、区)政府和市相关部门的年度考评,并提出奖惩建议,由市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培植骨干企业和优势产业推进委员会督促落实,列入年度综合考
核指标体系。

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企业,不享受上述政策。

本规定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德州市重点培植十五家大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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