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律对秦律的继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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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律对秦律的继承和发展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一直重视”法治”的思想,鼓吹“严刑峻法,轻罪重罚”秦始皇二十六年,秦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

初并天下,秦始皇便将原秦国的法制推广到全国各地,并采取种种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法制。

秦始皇的一系列措施既将法家的”法治”思想充分应用到实践当中,也使其走向了极端。

统治者通过制定严酷的法律来镇压广大底层民众,在秦律严刑峻法的高压下,人民不堪重负最终奋起反抗,这也是秦国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公元前207年,秦朝的残暴统治在农民大起义中覆灭。

经过四五年的楚汉之争,刘邦击败项羽,建国号汗,史称西汉。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经济凋敝,百业荒废。

这一时期的统治者吸取了秦朝迅速灭亡的教训,法制的指导思想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的法治思想。

提出“事逾烦,天下逾乱:法逾滋,而奸逾炽。

”所以“道莫大于无为”。

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

汉初推行无为而治使人民得以休养生息,生产得以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改善出现了繁荣局面。

汉朝法制指导思想在汉武帝以后发生了显著变化,经过汉初的休养生息,生产力得到显著提高,消极无为的思想已经不再适应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

这一时期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为法制指导思想。

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这种思想在汉朝的法律制
度里有明显表现,如“亲亲得相首匿”“女徒顾山”等制度。

这是汉律对秦律的一大发展,这种刚柔相济的治国之道,便成为武帝以后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为汉朝成为一个延续数百年的伟大王朝奠定了法制基础。

秦代的法律形式比过去更加多样化,主要有律、令、式、法律文告以及程、课、廷行事等。

秦代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除了刑事法规是其主体外,还包括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军事等各个法律部门,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财政货币、徭役赋税、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汉代法律形式为律、令科、比。

秦代的廷行事大约可以视为汉代“比”或“决事比”的渊源。

秦代的主要罪名有(1)危害皇权罪(2)侵犯财产和人身罪(3)渎职罪(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

汉代刑法中的罪名也多沿秦制,但随后又规定了许多新的罪名。

如群饮酒罪等。

在刑罚方面秦代刑罚主要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八大类。

汉初沿用秦代的肉刑制度,如墨、刖、宫等。

汉代死刑刑名亦多沿秦制,如族刑、腰斩、弃市等皆继续使用。

但“殊死”这一罪名唯汉代才有,用以处决死刑犯人。

此外,罚金、徒边等刑名,也都沿用秦代或前代的制度。

至于司法制度方面,秦代作为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朝,皇帝总揽一切大权,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一方面表现为皇帝有权直接审判案件,史载秦始皇“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另一方面表现为秦王朝建立了一套在皇帝控制下的司法机关体
系,皇帝对一切重大案件的判决拥有最后决定权。

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廷尉。

地方司法机关分郡、县两级,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

两汉时期,逐渐形成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比较完备的司法机构。

在中央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掌管全国刑狱。

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是监察机关的长官,但也可以参与重大案件的审判。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上是郡、县两级。

另外汉代县以下设乡,乡设三老。

在监察制度方面,秦以创立御史监察之制,在中央以御史府为官署,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对地方则派监察御史。

不过秦代的御史监察之制尚处于初创阶段。

汉代的监察制度,最初沿用秦制,后来不断调整,建立了一套自成体系的监察系统。

汉代设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

地方则设司隶校尉和州(部)刺史,作为监察机关。

汉代在继承秦代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对其进行了丰富和发展,形成了一套比较严密的法制体系。

汉律的发展,充分考虑了社会背景,适应了历史发展的要求,有力地维护了封建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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