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武汉科技大学一般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武科大教〔2023〕40号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旳教育教学秩序,增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一般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旳新生,由本人持录取告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准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合法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并办理缴费手续者,予以注册,获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状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旳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旳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适宜在学校学习旳,经学校同意,可容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旳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并应当在同意后旳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校退还其已交旳有关费用。
不按期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身体原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旳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旳医院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在每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日期内,按《武汉科技大学一般本科生注册管理措施》,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五条基本学制按专业不一样分为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六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基本学制为四年旳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6年(含休学);基本学制为五年旳专业,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4~7年(含休学)。
学生应征入伍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服役期间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退伍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学手续,否则作自动退学处理。
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安徽财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安徽财经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入学(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周。
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因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1.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考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申请入学。
经校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确认。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管理学生的学习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科学制为四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校具有学籍的时间最长为8年(含休学),累计实际在校修业时间最长为6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并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新生入学要进行体检复查。
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取消入学资格;符合录取条件的疾病患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校医疗部门复核,由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批准,可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疗部门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
未缴费者和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者未能获得本学期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能参加上课和考试。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和暂缓注册手续。
已办理请假手续但超假2周,或未经请假达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指大学对本科生学籍进行管理和规范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具体内容可能因大学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 准入要求:规定了学生被录取为本科生的条件,包括高考成绩、学科要求等。
2. 学籍注册:规定了学生入学后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3. 修读年限:规定了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也有部分学校将学习年限延长到五年。
4. 学分要求:规定了本科生需要完成的学分数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5. 选课规定:规定了本科生应该在每学期选修的课程数量、种类、学分等。
6. 成绩评定:规定了本科生的考试评分制度,包括百分制、五级制等,并明确了达到各种成绩级别的相应标准。
7. 学位授予:规定了本科生满足学位要求后,学校将授予学位的程序和条件。
8. 毕业要求:规定了本科生毕业的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分、通过毕业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等。
9. 学籍异动:规定了各种学籍的变动情况,如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
总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是为了保证学生在学业、学风、学纪等方面的正常、有序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是大学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可以确保学生的学习和成长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和支持。
以下是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生入学条件:学校对学生的入学条件会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学历要求、考试成绩要求、政治面貌等。
2. 入学报到:在录取之后,学生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入学手续,进行报到注册。
3. 学籍档案: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情况等会被记录在学籍档案中,该档案是学生学习期间的重要依据。
4. 学分管理: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学校会规定学生需要完成的学分要求,并对学分的获取和认定进行管理。
5. 学业警告与退学:学生在学业上出现较大困难或有违规行为时,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业警告、退学等处理,并记录在学籍档案中。
6. 休学与复学: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原因申请休学,但需要经过学校批准。
休学期满后,学生必须按时复学,未按时复学者将被取消学籍。
7. 毕业与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申请毕业。
学校会审查学生的毕业申请,并进行学位授予。
8. 学籍变更:学生在学习期间可能会发生学籍变更情况,如转专业、转学、双学位等,这些变更需要经过学校的审核和批准。
9. 学籍证明与学生证:学校会提供学生学籍证明,以及发放学生证,学生可以通过这些证明进行个人信息的证明和使用。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不同学校和地区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调整。
学生需要严格遵守学校的规定,保证自己的学籍和学业正常进行。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工业大学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我校实行学分制。
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5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学制为4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6年;学制为5年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7年;可提前1年毕业。
专接本学生学制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4年,不能提前毕业。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备案,请假不能超过2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由学院报本科生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录取名册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登记表》并送交本科生院。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休学学生和在校生的待遇。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办理相应的手续。
(一)新生入学前,因患疾病不宜到校学习的,需由新生书面申请,委托人员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二)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1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规范,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校对本科学生学籍的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将依法依规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需参加学籍注册。
学籍注册包括个人信息登记、档案材料提交和相关费用缴纳,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完成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生学籍注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如有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信息,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将向学生颁发学籍证书,并将学生信息存入学校学籍管理系统。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八条学生学籍变动分为正常和特殊两种情况。
正常情况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延期毕业等;特殊情况包括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需要满足学校确定的转专业条件,并经相关单位审批同意。
学生转专业后,原专业的学籍将注销,新专业的学籍将重新注册。
第十条学生休学需要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经批准。
休学期间学生不享受学校提供的各项权益。
第十一条学生复学需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学审核。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复学的,学校将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学生延期毕业需满足学校规定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延期毕业申请。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毕业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退学需经学校批准,在办理退学手续前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程序。
第十四条学生被开除学籍时应进行学籍清退,将该生个人信息从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中删除。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十五条学生信息应及时更新,学生有义务向学校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学生有丧失原有学籍资格的情形,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学生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学校有权对其学籍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一、入学与退学相关规定1. 学生入学条件学生申请入学须满足以下条件:具有高中毕业证或同等学历,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品德和学术表现。
2. 入学考试所有申请入学的学生需参加我校组织的入学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技能的评估,以确保学生具备必要的学术能力。
3. 入学须知新生入学后需准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迎新活动,并完成学校规定的报到手续。
同时,学生还需了解学院的相关规定和学籍管理制度,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和班级分配。
4. 退学规定学生因故需要退学时,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办理相应手续。
学生退学后,学生学籍将被注销,不再享有学生的权益。
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1. 学籍档案管理学生学籍档案为学生的重要证明文件,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学籍档案,并定期到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学籍档案的更新和维护。
2. 学籍信息变更学生的个人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有变动时,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便学校进行相应的学籍信息变更,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3. 学籍警示制度学生在学习中如发生严重违纪行为或多次不及格等情况,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学籍警示。
学籍警示期间,学生需认真检讨并改正错误,努力提升学业水平,否则将面临学籍处分。
4. 学籍恢复与复学学生因某种原因退学后,如希望恢复学籍并重新就读,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审核并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三、违纪与处分相关规定1. 学术不诚信行为学生在学术研究、论文写作、考试等过程中如发生抄袭、作弊等学术不诚信行为,学校将严肃处理,并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2. 违反校规校纪学生在校园内如发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打架斗殴、损坏公物、破坏校风等,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 违反学院规定学生在学院内如发生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考勤制度、违规选课、恶意破坏实验设备等,学校将按照学院制定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分。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和XX省高等教育综合改有关精神,顺利推进XX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完全学分制实施工作,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上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当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缴纳相关费用。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到学校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学生本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会同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招生录取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注册者不准参加学习。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未经请假且未如期到校注册者视为旷课。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仍未注册的,按退学处理。
学生证遗失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到教务处补办学生证后再行注册。
休学的学生,复学前应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注册。
第五条学生应当履行缴纳学费的义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根据学校收费规范的规定,缴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

教育部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生学籍管理,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和培养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各类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教育机构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大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管理和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大学生学籍由入学名册、在校登记册、在籍档案、毕业档案等构成,并实现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每年举行全国统一高考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考生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志愿排序等原则进行招生录取。
第六条新生入学前,应进行体检和学籍核查,符合相关要求者方可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七条学籍核查主要包括对新生户籍、身份证明、高考成绩等进行审核,确保招生信息真实有效。
第八条入学注册手续包括缴纳学费、办理学生证、签署学生违纪承诺书等。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应参加学校组织的军事训练、思想政治教育等必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方可获得在校生身份。
第十条跨校转学、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在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大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学籍档案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在校注册学生,每学年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习与生活检查,对不合格者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学校应准确记录学生考勤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
第十四条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评估学习成绩,及时通报学生个人成绩。
第十五条学校应按照学生培养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实践实习、社会实践等课外活动,推动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如有不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四章毕业与离校第十七条学生毕业前应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学习,并达到毕业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前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综合考试或论文答辩,评定毕业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如需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应按照学校规定提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
三、学籍管理内容1. 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学生注册后,学校应建立学籍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发展情况。
2. 学籍变动:学生因休学、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形,需办理学籍变动手续。
学校应及时调整学生学籍状态,并做好相关记录。
3. 学籍恢复:因休学或退学离校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恢复学籍,经学校批准后,可恢复学籍。
4. 学籍保留: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
5. 学籍终止:学生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等行为,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等学籍终止处理。
四、学籍管理程序1. 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2. 学籍变动:学生申请学籍变动,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3. 学籍恢复:学生申请恢复学籍,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4. 学籍保留:学生申请保留学籍,需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批后办理手续。
5. 学籍终止:学校对学生的学籍终止处理,需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五、学籍管理监督1. 学校设立学籍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学生有权对学籍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3. 学校对学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工学院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的管理。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事先向学校学生部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期满,学生应到校报到。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经学校同意,新生因病、应征入伍或其他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病或其他原因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的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因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同下一届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者方可申请入学。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招生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教务部门、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第五条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1983.01.20•【文号】[83]教学字001号•【施行日期】1983.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83]教学字001号1983年1月20日教育部发布)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又红又专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必须加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
在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中,坚持健全管理制度同加强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因材施教,鼓励先进,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使其在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主动地得到发展,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现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的,以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经过复查、注册的,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县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本科生留级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本科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1月18日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第27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规范教学管理,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变更、学习纪律、课程考核、毕业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四条我校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第二学士学位及专升本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
第五条根据学分制管理要求,学生可提前一年或者最多延长两年毕业。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及健康等复查。
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各学院通过查阅学生档案等进行。
复查有疑问的由学校招生办公室予以核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
两周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请假须附学校医院证明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特殊原因需超过两周者,应当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假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专科生、研究生等所有学生。
第三条学校学籍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公开透明、公正公平、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学生入学须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学校招生章程及专业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五条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缴纳学费、注册学籍等。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两周内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包括学籍管理规定、学校规章制度等。
第七条学生注册后,学校为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第八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需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四章留级、退学第十二条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留级。
第十三条学生因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术不端等行为,经学校批准,可以给予退学处理。
第五章学籍异动管理第十四条学生学籍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留级、退学等。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异动,需按照学校规定程序办理,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申请、学校审批、办理手续等。
第十六条学生学籍异动,学校应及时在电子学籍档案中予以变更。
第六章学籍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
第十八条学生学籍档案实行电子化管理,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
第十九条学生学籍档案作为学生权益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查阅、复制。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是学校对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学籍类型及注册管理: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类型的学籍,如全日制学籍、非全日制学籍等。
学生需按规定时间注册学籍,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籍变动管理:学生学籍在学习期间可能发生变动,如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等。
学校会对这些学籍变动进行管理,包括申请手续、条件要求、审核程序等。
3.学籍的保留与恢复:学生休学期满、退学后可能会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会根据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同时,学生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恢复学籍。
4.学籍注册与管理:学校会根据需要,设立学籍注册和管理机构,负责学籍的注册、管理以及信息更新等事宜。
5.学籍档案管理:学校会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保存学生相关的学籍资料和档案材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6.学籍奖惩管理:学校会根据学生的学业表现和行为表现,进行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包括学籍的荣誉称号、学籍警告、学籍处分等。
7.学籍的注销与归档管理:学生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学校会对其学籍进行注销,同时将其学籍档案进行归档管理。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细则会因学校而有所差异,学生应具体参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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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入学(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在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于规定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1周。
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请假、延期申请未获批准或获准后未在限期内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二)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试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因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1.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新生应持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校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后,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学生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高考录取通知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体检患有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报请校长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申请入学。
经校医院确认痊愈者,办理重新入学手续,对有异议者,提请终检医院确认。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二条(三)2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上级有关文件制定。
第三条注册在校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学校相关规定报到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到校不按期报到注册的,以旷课论处。
逾期1周不报到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四条标准学制为4年,学习年限为3至6年;即在标准学制教学进程安排的基础上,允许学习优秀的学生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提前期限为1年;也允许因学习困难或休学等其他原因的学生,在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长期限为2年。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课程考核(一)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个人学籍档案。
考核成绩合格者,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凡一门课程分两个学期或两个以上学期讲授,则每个学期均应进行考核,记载学分。
学生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三分之一,或未完成作业三分之一,或课程内实践部分考核不合格者,不具备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二)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可以采取闭卷或开卷方式进行,也可采取上机考试、口试、笔试及其组合等方式进行。
(三)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制。
考试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课及所有的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可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
(四)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与过程考核(如期中考试、实验、测验、作业、项目报告等)成绩组成,各组成部分占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确定。
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五)学生若因病或生理缺陷,不能正常参加军事训练、体育、劳动课学习者,经校医院证明和学校批准,可以适当的方式参加军训和劳动课的部分环节,以及修读“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六)必修的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或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不参加补考以及补考不及格、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重新进行修读(即重修)。
考试作弊、缺考、取消考试资格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且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六条成绩记载(一)补考成绩,只记载卷面成绩,并标注“补考”字样。
缓考成绩,只记载卷面成绩,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
(二)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载为“无效”,并标注“违纪”或“作弊”字样。
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三)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必须事先选课,选中后方可取得修读资格。
选课数据是记载学生课程成绩的前提,对于未经选课参加考核的成绩一律不予登记。
(四)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所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单上如实记载。
(五)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六)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
学生通过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进入我校学习的,其之前在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已获得的学分,经我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七条学分替代学生跨专业选修的课程,若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名或教学大纲内容基本一致,且学分数高于或等于本专业课程学分,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可代替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对应课程。
第八条学分互认学生可以向与我校同等及以上层次学校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九条学分绩点(一)成绩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之间的关系(二)课程平均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课程平均绩点=∑课程绩点/∑课程门数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课程绩点)/修读课程的学分总数(三)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作为学生转专业、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及提前毕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免听、免修、重修第十条免听学生重修课程,或跨年级、专业修读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可在征得任课教师的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的情况下,免听上课时间冲突的部分内容,进行自修。
先期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分管教学院长批准,部分课程可不参加听课,进行自修。
凡经批准自修的课程,在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等实践性环节后,方可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者,按实际成绩记载,获得相应学分。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十一条免修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达到一定水平,同时先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3,可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的程序为:(一)学生应在每学期选修下学期课程的同时,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提交可资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所在学院同意,转请开课学院审核(必要时可面试),经批准后,参加免修课程的考试。
(二)免修考试成绩达70分以上者,方可取得学分。
(三)新生入学后,要求免修某门课程,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由学院安排免修考试,成绩达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给予学分。
免修考试合格的课程在记载成绩时,加注“免修”字样。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军训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二条重修学生所修理论教学课程考核不合格,补考仍不及格者或不参加补考者,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不及格者,必须参加下一轮选课,进行重修。
在允许的学习年限内,不合格课程可申请重修多次,直至重修合格。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三条转专业、转学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一)学校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学科发展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在校内本科生中实行转专业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1.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3.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申报获批创新创业休学的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满2年及以上,且休学前学业GPA达到3.0及以上者,可申请转入与其创新创业项目相关的专业学习。
6.退役后复学者,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优先考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2.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3.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的学生;4.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5.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者毕业前一年的;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5.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6.已达退学标准的;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四条转专业、转学程序符合上述条款申请转学、转专业的学生,手续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本校范围内的转专业(二)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要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