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精选解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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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答疑精选
问题1-7
1、出差火车票”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
2、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3、“交通票自行计算抵扣的进项能否加计扣除?
4、自产的库存商品赠送给客户需要确认收入?
5、公司出租房屋是否必须预缴增值税 .
6、逾期利息怎么交增值税?
7、总分公司无偿移送材料涉税问题?
1、出差火车票”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问题?
分公司员工因公出差购买的火车票在总公司报销,核算到总公司费用,总公司是否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39 号公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这里指的是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雇员,所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费用允许抵扣其进项税额。

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

故该员工是该公司的雇员,其在本公司因出差报销的注明身份信息的火车票允许抵扣进项。

相关规定: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2、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将自有房产出租给内部职工作为宿舍,收取的租金属于非经营活动情形,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交通票自行计算抵扣的进项能否加计扣除?
我们今年刚出来的进项加计扣除的,每月交通票自行计算抵扣的能不能加计扣除
答:可以的,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自2019 年4 月1 日至2021 年12 月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4、自产的库存商品赠送给客户需要确认收入?
请问一下公司将自产的库存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贵公司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客户,会计准则不需要确认收入,但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会计分录如下:
借:销售费用(根据用途对应不同科目)
贷: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
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
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 年第50 号)第三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
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5、公司出租房屋是否必须预缴增值税?
公司属于服务行业,公司几年前买了个办公楼,现在准备出租该办公楼,而公司经营范围无出租业务,请问是否一定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出租业务?如果不变更经营范围,直接开具租赁发票,是否违规;公司的机构所在地与办公楼地址不在同一个省,现办公楼所在地的税局要求预缴增值税,但不开具发票,而公司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时,能否抵减预缴增值税?如果不在办公楼所在地预缴,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缴纳,是否可行?谢谢?
答: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回复如下:
1、贵公司租赁如果是经常性发生的,建议增加经营范围。

如果不变更经营范围,直接开具租赁发票,会存在工商处罚的风险。

2、公司出租房屋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税金可以在机构所在地抵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规定,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必须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17 修订)》
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
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5 月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
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
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6、逾期利息怎么交增值税?
请教下应收账款逾期利息收入增值税怎么交?是按6%吗?
答:这边理解所描述的应收账款逾期利息收入,是属于购买方支付给贵司的延期付款利息,这个是作为价外费用,是与对应销售货物的征收品目和税率一致的。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 号)
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 号)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
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258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含以商扶工费,下同),均应并入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中,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7、总分公司无偿移送材料涉税问题?
我们是总公司,有一家分公司于以前年度调用了总公司从供应商处购买的材料去用,应该是属于总公司销售材料给分公司吧?但是当时总公司没有开票也没有确认收入,现在跨年度发现问题,是否能直接在当前补开增值税发票,正常交税?如果不能,请问要怎么处理好?答:总公司将材料无偿提供给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者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之间移送材料且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若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但未进行纳税申报的,需更正所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纳税申报表,并对未申报的税款进行补申报,对于逾期未申报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 号)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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