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县封山禁牧实施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县封山禁牧实施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华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3.14
•【字号】华政发〔2016〕34号
•【施行日期】2016.03.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华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华亭县封山禁牧实施办法的通知
华政发〔2016〕3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华亭县封山禁牧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华亭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4日
华亭县封山禁牧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快国土绿化步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牧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封山禁牧,是指禁止在林地内进行放牧的一种森林资源管护方式。
封山禁牧范围为全县范围内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防护林和水保生态治理项目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区,绿色通道及城乡面山绿化、村庄绿化、农田林网、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造林绿化工程区,风景旅游区,封山育林区,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宜林荒山荒地。
第三条凡进入封禁区从事工、农、牧业等生产经营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封山禁牧遵循育林为本、以封为主、惩教结合、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封山禁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实行统一组织、部门配合、分区负责、同步推进。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封山禁牧和畜牧舍饲圈养工作,在重点工程区要设立封禁管护牌、碑和机械围栏,划定封禁管护区域,提高管护成效。
第六条封山禁牧实行“谁经营、谁管护,谁养殖、谁负责”的管护责任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合作社要认真监督森林经营者履行森林资源的自主管护责任,并对畜牧养殖户及其畜牧养殖种类、数量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与畜牧养殖户签订封山禁牧责任书,落实饲养户联保联防的自我约束措施。
第七条建立县、乡、村、社四位一体的封山禁牧监管体系,建立管护组织,制定管护制度,聘请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落实封山禁牧相应的扶持政策;依法对在封禁区放牧行为进行处罚。
各级护林组织要经常深入林区、农户检查督促封
山禁牧工作,森林公安要加大对毁坏林木案件的惩处力度,依法查处放牧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护林员要认真履行封山禁牧的巡查管理职责,加强对管护区域森林资源巡护和重点林地的管护,扎实搞好对畜牧养殖户在林地放牧行为的监管,协助森林公安、林业行政执法部门搞好放牧毁林案件查处,有效制止和打击在封山禁牧范围内放牧及毁林行为。
第九条成立由县财政、发改、农办、农牧、林业、水务、交通、住建、法制、旅游等部门组成的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区域内封山禁牧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指导乡(镇)、国有林场开展封山禁牧工作。
县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具体负责封山禁牧的日常监督管理、绩效考评、案件查处等工作,建立健全封山禁牧监督检查制度与考评奖罚办法,定期组织对各乡镇封山禁牧工作巡查、调度、评估,并将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条发改、财政、农办、农牧、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全力搞好封山禁牧工作。
发改部门要优先对封山禁牧项目立项批复,财政部门要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封山禁牧基础设施建设,农办要研究制定舍饲圈养办法和扶持政策措施,农牧部门要科学制定畜牧业发展规划,加快畜牧饲草基地建设步伐,鼓励、引导和扶持农民群众调整畜牧养殖品种结构,培育优质牧草,变传统畜牧散养为舍饲圈养,林业部门要加大对封山禁牧工作的协调服务,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第十一条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搞好封山禁牧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群众自觉参与封山禁牧。
同时,宣传推广封山禁牧以及畜牧舍饲圈养的典型经验及做法,促进林牧业和谐有序发展。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进入林地放牧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劝阻制止。
(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林业宣传服务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
对不听劝阻,仍然违规放牧,拒不补种树木、不恢复设施原状者,依据《森林法》第二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森林公安分局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森林防火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内,禁止在封禁区内吸烟点火、上坟烧纸、生火取暖、拉荒烧畔、焚烧垃圾。
违者给予警告,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限期补种树木。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封山禁牧工作开展不到位、不作为,以至发生重大毁林案件,对违法违规放牧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发布的封山禁牧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