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体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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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体育学院
西安体育学院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西体院发〔201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核算工作,落实相应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以及《陕西省高等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等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学院财务核算支出的一切经济事项。
院属独立核算单位的经费支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院支出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注重效益管理;实施财务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全面、真实反映学院事业发展改革成果,发挥会计基础性作用,推行“阳光”财务。
第四条学院支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学院年度工作安排及预算分配执行经费支出管理,严格经费支出的预算性,确保一切开支在预算控制的范围内;严格财务结算原始票据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严格财务报销流程管理,确保会计信息准确、完整;严格财务报销审批管理,明确会计核算相应职责。
严格财务核算银行账户管理,确保学院资金使用安全、完整。
发挥会计控制和监督作用,提高经费支出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差旅费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参照《西安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经费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参照《西安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学院支出内容
第六条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七条学院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1)基本支出:即学院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即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发生的补助性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指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八条学院各类支出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九条学院各类支出是指当年预算内安排的支出。
第十条学院项目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单位需向院财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第三章财务报销票据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并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凭证。
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十三条非定额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
定额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
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为付款人的财务报销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十四条财务报销票据按照来源渠道分为发票、财政票据、院内结算收据等。
国家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部门,国家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学院计划财务处是院内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财务报销票据的取得必须具备合法性、有效性,即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填写完整。
第十六条报销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同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收款票据或结算票据须印有财政监制章,收款票据加盖出票单位收款专用章,结算票据加盖收款单位结算专用章。
加盖出票单位行政公章的发票属于无效发票,财务人员有权拒收。
第十七条学院内部结算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购置票据进行收支结算。
第十八条财务报销票据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第十九条取得票据必须具备单位名称、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或商品名称(附电子水单)、数量、标准、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等相关内容。
票据付款单位名称(俗称台头)必须是“西安体育学院”全称。
学院简称(如“体院、西安体院”)、部、处、个人等名称均不予报销。
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了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加盖收款单位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店章、个人印章等)。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并确保来源合
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属于无效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报销人需凭合法的原始发票或票据办理报销(退款)手续,票据相关内容不能擅自添加、涂改,否则,属于无效发票。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二十二条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当年各类票据的报销截止下一年度的4月30日,过期票据不予报销。
第四章财务报销资料及程序要求
第二十四条财务报销手续是在取得合法的原始票据基础上,为实现支出,对票据承载的经济事项、经济内容以及经济价值量(金额数),进行必要的说明和证明。
程序是对报销手续逐步完善的准备过程。
第二十五条财务报销资料主要包括:
1、学院零星维修项目的报销需如下资料:
立项审批报告、招标纪要、合同(或协议)、工程进度付款表、工程决算书、工程验收单、工程预决算审计报告。
(包含工程中的购置)
2、设备购置(10万元以上)需如下资料:(仅为国资处购置)
(1)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申请报告、年初预算金额、固定资产验收单、物资设备采购结算(签审)单
(2)1万元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申请报告、年初预算金额、固定资产验收单、采购合同(或协议书)原件、物资设备采购结算(签审)单
(3)10万元以上:申请报告、年初预算金额、固定资产验收单、物资设备采购结算(签审)单、政府采购申请表、验收清单、会议纪要
3、各类报告、证明、借款单(指前期借款需支出核销的业务)。
4、差旅费报销会议通知、出差审批单、相关说明等。
5、各类办公用品、日用品、低值易耗品、材料等购买清单。
6、劳务费、加班费、补贴等标准表格。
7、必要的党委决议、会议纪要。
第二十六条在原始发票及相关报销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报销经办人须填写“西安体育学院报销清单”(附后),注明报销单位、经费来源、报销金额等信息,同时经办人需在每张原始单据上签字确认。
购买实物的发票上还须有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并经相关审批人审批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核算支出。
第二十七条票据粘贴:为提高会计核算效率及财务档案质量,同时为方便职工报销票据粘贴。
经办人须将票据按照同类别、同面额分类,在装订线以内,依照右上对齐的原则,鱼鳞状错落有致的粘贴在票据粘贴单上,并在粘贴单右上角注明票据张数和金额合计。
不能用订书机直接将原始票据装订,不能超出粘贴单的边缘。
第二十八条其他报销要求
1、涉外票据报销须经外事主管部门核定。
2、退付质保金须提供“大宗物资采购质保金退付表”,并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后办理退款手续。
3、专项经费报销须提供年初经费预算书。
4、各类运动会、竞赛等发放的服装、器材、奖品等,须提供发放明细表。
5、运动场地、音响等设备租赁费、交通工具租赁费1万元以上报销需提供场地、音响等设备租赁、交通工具租赁合同。
6、各单位所购低值易耗品(含低值耐用品)、材料等,不计入材料帐,需国资处加盖“不进材料帐”或“直发代验收”印章,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资金支出安全,在计划财务处办理支出报销业务的人员,必须是我院的在册教职员工。
研究生只能报销研究生业务费及导师的纵、横向科研项目费,其他经费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十条为增强支出透明度,加强现金管理,我院实行公务卡报账结算制度,所有报销业务原则上不支付现金,一律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须附POS消费单。
参照《陕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支出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三十一条支出审批是在财务报销相关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为明确各类支出相应职责,简化审批程序,进行的必要审查和签批。
程序指逐级审批的过程。
第三十二条报销审批遵循“一事一批”的原则。
核销借款时,凡报销票据内容与借款用途一致,报销金额不超出借款金额,
经费来源相一致,且借款单签字手续齐全的,部门行政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
第三十三条水、电、暖气、电话、公积金、医保、养老金等支出,相关部门负责人领导审批报销。
第三十四条人员经费支出(不含奖助学金):
1、教职工工资、津贴发放标准及工资津贴变动,需经(人事处制作发放表)人事处长审批,主管院领导签字后报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后方可执行发放。
(如有政策变动,需报主管院长加签后报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发放。
)
2、各部门长期聘用人员工资支出,由人事处年初核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标准,报计划财务处作为当年部门临时用工经费预算控制。
发放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3、学生奖助学金,按照《西安体育学院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由学工部(相关部门)、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处长签字发放。
第三十五条学院经费审批权限及流程
按照学院年度预算,在学院经费中报销的各类支出,审批权限如下:
5万元以下(含5万元),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长签字报销;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报财务院长审批;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报院长审批;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100万元以上报党委会审批
审批权限如图1所示:
图1:学院经费审批权限
第三十六条专项经费审批权限及流程
5万元以下(含5万元),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长签字报销;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报财务院长审批;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报院长审批;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100万元以上报党委会审批
审批权限如图2所示:
图2:专项经费审批权限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业务经费(含经济承包单位和部门代管经费)的审批权限
5万元以下(含5万元),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报主管院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长签字报销;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报财务院长审批;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报院长审批;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100万元以上报党委会审批
审批权限如图3所示:
图3:各单位业务经费(含经济承包单位和部门代管经费)的审批权限
第三十八条公务接待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三十九条劳务费支出:此项支出仅核算院外人员劳务费支出,学院院内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及执行办法按照人事处制订的办法执行。
人均500元(含500元)以下,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人均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门行政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计划财务处长签字报销;
人均1000元以上,部门行政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财务院长联批后,计划财务处长签字报销。
审批权限如图6所示:
图6:劳务费支出审批权限(院外人员)
各部门劳务费要从严控制,发放各类劳务费,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发放各类劳务、补贴、津贴等均实行实名发放,不得捏造事实,虚报冒领,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
2.院外人员(中国公民)劳务报酬发放需提供所得人身份证号码,境外人员劳务酬金发放须提供所得人护照复印件等信息。
3.发放会议劳务费需提供经审批的会议经费预、决算表。
4.支付学术报告或讲座酬金,需提供相关报告、讲座海报及通知。
5.学科论证、评审和咨询发放评审费、咨询费需提供论证、评审和咨询会议纪要、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会议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286号)执行
第四十一条培训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学院实行“阳光财务”管理,各部门要将当年支出向教职工公开。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如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西安体育学院
2016年1月5日
西安体育学院党政办公室2016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