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重申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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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重申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
手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劳动局
•【公布日期】1995.09.20
•【字号】沪劳技[1995]74号
•【施行日期】1995.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重申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的
通知
(沪劳技[1995]74号)
各主管局(公司):
沪劳技发(87)101号《关于本市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和申报户口的通知》实施以来,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但在申报户口过程中,也出现一些问题,现将技校毕业生申报户口手续重申如下:
凡符合沪劳技发(87)l01号文件中申报迁移户口条件的技校毕业生,需要申报迁移户口的,在毕业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后,由学校统一办理,向主管局(公司)提出正式申请,附上名单(见技工学校毕业生申报户口名册)一式三份,由主管局(公司)对照招生录取名册审核盖章后,送市劳动局审核。

由市劳动局技工培训处出具《申报户口证明信》,按有关户口迁移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凡按规定将户口迁入监护人住处的技校毕业生,须出具监护人户口簿及监护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学校验证后将户口簿复印件及证明附申请后,一同送主管局(公司)。

请各主管局(公司)大力协助做好技校毕业生申报户口工作。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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