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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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
条例》的决定(2005)
【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5.06.24
【实施日期】2005.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
》的决定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从事计量器具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业务范围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和贸易计量结算使用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合格。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产交易中销售者应当标明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面积结算方式的规定结算。

取得法定资质并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计量公正服务机构提供的房屋面积测量、计算数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结算以及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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