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公(仵)行罚决字〔2022〕0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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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沧公(仵)行罚决字〔2022〕
0309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沧公(仵)行罚决字〔2022〕030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30100
【处罚日期】2022.06.18
【处罚机关】沧县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沧县公安局仵龙堂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沧县
【处罚对象】李x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6.21 17:21:06
沧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公(仵)行罚决字〔2022〕0309号
被处罚人李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xxxxxx村xx号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xxxxxx村xx号。

现查明:2022年5月14日09时许,在沧县仵龙堂乡xx村,徐xx家违法占地建设,乡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制止违法建设,徐xx阻碍执行职务。

村干部协助工作人员劝解。

徐xx 撕扯李xx,李xx打了徐xx一巴掌。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县公安局或沧县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县公安局仵龙堂派出所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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