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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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防止放射性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放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放射作业的部门、岗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放射源、射线装置的操作、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理等环节。
三、安全管理责任
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放射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应确保放射作业安全管理制
度得到有效实施。
2. 放射作业管理部门负责放射作业的日常管理,确保放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到位。
3. 放射作业负责人对放射作业的安全负直接责任,应组织制定放射作业安全操作
规程,并监督实施。
4. 放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放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自
身和他人安全。
四、放射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1. 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1)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采购、验收、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理等环节,必
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建立台账,详细记录其名称、规格、数量、来源、使用
情况等信息。
(3)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储存场所应具备安全防护措施,如防辐射、防盗、防火、防潮等。
2. 放射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1)放射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辐射风险。
(2)放射作业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防护屏、防护服、防护眼镜等。
(3)放射作业场所的通风、照明、温湿度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了解其放射防护状况。
(2)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放射防护培训,提高放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3)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4. 应急管理
(1)建立放射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处置、救援等程序。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放射事故的能力。
(3)发生放射事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响。
五、监督检查
1. 单位应定期对放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 对违反放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
1. 本制度由放射作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