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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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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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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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要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防火职责、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火灾报警和施救、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六届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GB 50016—20X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1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L5027—1993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009.1—202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3 术语和定义
3.1
火灾
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3.2
消防设施:
指消火栓、灭火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各种专门用于防火、火灾报警、灭火以及发生火灾时用于疏散逃生的设施、器材。

3.3
消防安全标识
指用以表达与消防有关的安全信息的图形符号或者文字标识,包括火灾报警和手动控制的标识、火灾时疏散途径的标识、灭火设备的标识、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物质或场所的标识等。

4 职责
4.1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4.1.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4.1.2 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1.3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4.1.4 组织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
4.1.5 对所辖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1.6 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4.1.7 建立义务消防队;
4.1.8 组织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4.2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2.1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4.2.2 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
4.2.3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4.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
4.2.5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4.2.6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4.2.7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5 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5.1 电厂
5.1.1 应监督、协调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定期组织保卫和消防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消除,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1.2 协调、组织、监督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5.1.3 负责组织编写消防、突发事件等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5.1.4 根据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5.1.5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5.2 施工单位
5.2.1 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要设专人管理,分类存放,避雷及防静电接地等防护设施完整,设置明显标志。

5.2.2 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3 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2.4 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全部参建人员应熟悉和了解常用灭火器材及本施工作业部位配置的各种灭火设施的性能、布置和适用范围,并掌握其使用方法。

5.2.5 消防设施应选用经国家公安部门批准的定点厂生产的合格产品,其维护、检查、测试的周期、项目和方法以及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应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并在实施细则中作具体规定。

5.2.6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不符合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冻、防潮或防高温的措施。

5.3 电厂和各施工单位应建立防火档案。

防火档案是记录本单位消防工作和消防基本情况的文书档案,也是消防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防火档案应由保卫部门进行管理,以便于防火工作的开展。

防火档案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3.1 电厂(施工单位)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5.3.2 各类防火制度和实施细则。

5.3.3 各级防火领导人、防火责任人和防火委员会、防火领导小组的名单。

5.3.4 各级防火承包合同书。

5.3.5 各单位义务消防员名单。

5.3.6 各部位、场所消防设施的布置、配备情况。

5.3.7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5.3.8 与消防有关的活动、会议和防火检查情况的记录。

5.3.9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3.10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6 消防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6.1 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水管网。

消防用水若与其他用水合用时,要保证在其他用水量达到最大流量时,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用水量。

6.2 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期最高消防点的需要。

6.3 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集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置一个。

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设置灭火器一个。

且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消防设施。

6.4 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6.5 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消防水带、灭火器、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

6.6 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冬季防冻采用禁止明火取暖。

6.7 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8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时,应分阶段办理动火许可手续或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方可进行。

6.9 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6.10 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保证良好的通风,门、窗应向外开启。

6.11 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12 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6.13 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6.14 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6.15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6.16 挥发性的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6.17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6.18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6.19 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防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

7 火灾报警及施救
7.1 基建现场的所有电话机近旁应悬挂火警电话号码。

发现火情,发现人必须立即扑救并及时拨打“厂内火警”和“119”报警,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

7.2 火灾事故报警要点:
7.2.1 火灾地点;
7.2.2 火势情况;
7.2.3 燃烧物和大约数量;
7.2.4 火灾现场人员受困情况;
7.2.5 报警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7.3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采取紧急隔停措施。

电气设备灭火时,仅准许在熟悉该设备带电部分人员的指挥或带领下进行灭火。

7.4 参加灭火的人员在灭火时应防止被火烧伤或被燃烧物所产生的气体引起中毒、窒息以及防止引起爆炸。

电气设备上灭火时还应防止触电。

7.5 消防队未到火灾现场前,临时灭火指挥人应由现场负责人担任。

7.6 火灾扑灭后必须保持火灾现场。

7.7 电气设备火灾时,严禁使用能导电的灭火剂进行灭火。

旋转电机火灾时,还应禁止使用干粉灭火器和干砂直接灭火。

8 易燃易爆物品贮存
8.1 易燃易爆物品应放置在专门场所,设置“严禁烟火”标志,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管理人员应熟知易燃易爆物品火灾危险性和管理贮存方法,以及发生事故处理方法。

8.2 易燃易爆物品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

8.3 易燃易爆库房应有隔热降温及通风措施,并设置防爆型通风排气装置。

8.4 危险品仓库内若要动火检修,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8.5 不得在易燃易爆的仓库内进行明火及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8.6 易燃易爆物品进库,必须加强入库检验,若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时,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或专门的房间内处理。

8.7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安全规程防爆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8.8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严禁项目部下属部门内或私人存放,对用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

8.9 对雷管、炸药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必须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人领、双人用、双帐)。

在领用时需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8.10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种类繁多,发生火灾、爆炸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扑救方法各异。

各单位应根据仓库内贮存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制订现场灭火规则。

化学化验室易燃易爆物品应根据各单位储存、使用规定制订防火灭火规则。

9 检查与考核
9.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9.2 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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