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7.03.20
•【字号】沈人口发[2007]12号
•【施行日期】2007.03.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沈阳市人口和计划生
育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
(沈人口发[2007]12号)
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关于“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稳定” 的精神,全面加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巩固和完善我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根据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市县两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力度,提高装备水平和技术服务能力
市、县(市)两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承担着辖区内计划生育各种手术、疑难病症治疗、新技术应用推广及对基层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等任务。
要按国家要求的建设标准和装备标准加速改造。
市计划生育科研所要大力提高优生优育、不孕不育、疑难病症诊治等技术服务能力,加强应用技术的课题研究。
在增强自身服务能力、水平的基础上,做好对县、乡两级计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
区、县(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加速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人员服务能力。
拓展服务辐射面,延伸服务领域。
要充分利用流动服务车,深入基层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活动,努力形成计划生育特色的服务格局。
二、稳定乡级计生服务机构,加强基层服务网点建设
合理设置乡级计生服务机构。
可根据乡镇的地理、交通等自然情况和人力资源状况,科学设置不同等级的计生服务机构。
对布局不合理,无专业资质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乡级计生服务所予以撤并。
可在人口集中的乡镇设中心服务所或县服务站分站的方式扩大服务区域。
也可以依托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建服务所,育医结合。
乡级计生服务机构的建设,要以“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装备精良、技术过硬、环境温馨”的建设标准为目标,大力推进示范站(所)的建设,逐步实现乡级计生服务机构从“小而全”向“专而精”的转变。
三、加强技术服务队伍建设,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开办计生服务机构的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技术服务队伍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调整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拓展服务技能。
要着力解决技术服务人员中年龄、学历、专业结构不合理问题,聘用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上岗。
一级乙等以上的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至少应有一名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
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的乡镇,应按人员准入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择优招聘。
四、切实加强领导,保障计生服务机构稳定发展
建立和完善网络,促进县、乡计生服务机构的能力建设和协调发展,是区县人口计生部门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
各区县人口计生局要认真贯彻中央《决定》中提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公益服务,经费由财政保障”的要求,积极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协调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将县乡两级计生服务机构纳入公益性事业单位管理。
要按照层级职责和服务能力,认真做好本地
区计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统筹设置,有序推进。
要加大县乡两级计生服务机构技术装备投入强度和队伍建设力度,促进服务能力和水平持续提升。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