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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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4.13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
正文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的通知根据省局大集中指挥部通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系统将于2010年4月21日正式上线。
享受事前备案类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到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应的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才能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季度申报,填写税收优惠有关内容。
需要进行事前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缩短折旧年限);其他减免税(含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他需要事前备案的优惠项目。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下载地址: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jnds)-下载中心-报表类-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