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因灾倒塌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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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因灾倒塌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鹰潭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7.28
•【字号】鹰府办字[2010]181号
•【施行日期】2010.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鹰潭市因灾倒塌农村居民住房恢复
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鹰府办字〔201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因灾倒塌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鹰潭市因灾倒塌农村居民住房恢复重建
工作实施方案
今年入汛以来,我市持续遭遇强降雨袭击,尤其是6月中下旬的特大洪涝灾害,导致灾区农村居民住房倒塌受损,灾后恢复重建任务艰巨。

为尽快抓好灾区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救灾和倒房民居重建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工作的补充通知》,以及《江西省倒塌农村居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规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
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与受灾人员自救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新农村建设、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通过灾民自力更生,辅以政府救济扶持,确保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在今年12月底前完成,确保倒房灾民在春节前全部住进新居。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自主的原则。

充分尊重受灾群众意愿,依靠群众力量,以群众自建为主,群众自建确有困难又有主动意愿的可由政府代建。

2.坚持规划先行,合理布局的原则。

倒房恢复重建必须结合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符合农村群众基本居住要求。

3.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在搞好一般农村倒房户建房的基础上,重点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以及低保边缘户中的倒房户予以资金支持,确保农村特困群众建得起房。

4.坚持整合资源的原则。

把农村住房灾后重建与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深山区库区、地质灾害区移民搬迁和新农村建设相衔接,加大资金整合力度。

对倒房成片或较为集中,适合建灾民新村的鼓励整合资源建设灾民新村。

5.坚持近期恢复与长期减灾相结合的原则。

新建灾民住房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的因素,其选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自然环境和地质条件,远离或避开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方,确保恢复重建达到设防标准。

6.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规范操作程序,严格执行个人申
请、村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工作程序,并严格实行张榜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二、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资金筹措和资金管理
(一)补助对象
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补助对象是指今年以来因灾导致自住房屋倒塌且需要重建的农村受灾户。

农村倒房户补助对象分为一般农村倒房户和农村特困倒房户两大类,即:一般农村倒房户主要为家庭经济条件良好,有一定自救能力的农村家庭;农村特困倒房户主要为家庭生活条件较差,无自救能力,且享受了农村低保、五保待遇的特困家庭以及低保边缘户家庭。

倒房重建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规定,对已经在异地新建住房、旧房倒塌的农户,不纳入补助对象范围。

(二)补助标准
(1)一般农村全倒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1.5万元;(2)全倒户中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特困户重建住房每户补助2万元;(3)损房户维修住房,各地可结合财力等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资金筹措与管理发放
1.资金筹措
(1)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主要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倒房恢复重建资金、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等资金中安排。

(2)市民政局、市慈善救济会、市红十字会以及各地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除捐赠者指定用项的外,要统一用于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

(3)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除国家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外,县级要加大资金配套力度(各地原已规定的配套补助不变),确保倒房农户至少建成一层住房。

受灾地区政府可从新农村建设、深山区库区移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资金中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异地选址、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

(4)各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有偿还能力的倒房户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优惠利率贷款,减轻自筹资金压力。

2.资金管理发放
(1)建房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并建立建房资金发放台帐,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建房资金要一次性落实到户,并根据建房进度分期发放。

开工时预拨建房补助资金的50%,竣工验收后再拨发50%。

(3)建房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倒房户对象手中。

(4)对因灾倒房分散供养的五保户,原则上不安排重新建房,由乡(镇)敬老院接收安置,其相应的建房补助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拨给接收安置的敬老院。

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入住敬老院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应安排资金为其建房。

三、实施步骤
全市灾民倒损户恢复重建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7月20日至30日)。

主要任务是调查、核实灾区倒房情况,建立倒房户台帐。

第二阶段:规划选址和制定方案阶段(7月31日至8月10日)。

主要任务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灾民新村选址,制定详细的规划,拟定重建方案并按程序申报、审批、确定重建对象。

县与乡政府要签订重建责任状,乡(镇)与倒房户重建对象签订协议书。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重建对象及补助资金台帐,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阶段(8月11日至12月20日)。

主要任务是协调、筹集、安排恢复重建资金,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协助指导灾民开展重建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同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建房进度和质量。

第四阶段:组织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0日)。

分散建房户由乡(镇)抽
调人员验收,县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抽查验收,集中建房户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验收。

四、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核准对象。

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对倒塌民房的认定标准,于7月30日前全面摸清和掌握倒塌民房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备案。

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经本人申请后,在8月9日前严格按照“三审三公示”程序确定重建住房补助对象:一是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二是乡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示;三是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将最终确定补助对象在自然村范围内进行张榜公示,自然村较小的,应增加在村委会公示。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建房对象姓名、对象类型(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贫困户)、家庭人口、倒房时间、倒房结构和面积、建房补助标准等,接受群众的监督,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在核准对象的基础上,及时把补助资金拨付到倒房户的“一卡通”上。

(二)科学选址。

按照有利于防灾避灾和发展生产、方便生活的要求,抓好科学选址。

对异地集中重建点的选址,必须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和风雹走向,山区要防范山洪、山体滑坡和泥石流,避开分洪区和易发洪涝的低洼地,严禁在行洪道周边建房。

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生地区要坚决杜绝新的切坡建房、靠河建房,再建土坯房。

重建选址工作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由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民政等部门负责。

(三)统一规划。

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采取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相结合。

重灾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江西省2010年洪涝灾后重建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民政、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抓紧编制灾后重建总体规划和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并于8月9日前将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规划实施方案报省、市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备
案。

重建规划要与县域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对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外选址的,经灾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要及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

灾后重建涉及的灾民安置用地可以边建边报。

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注意节约用地。

坚持一次规划、逐步到位,充分考虑水、电、路、广播电视、通信、排污等基础设施配套。

(四)组织实施。

灾区倒房重建以群众自建为主。

有能力自建房的农户,当地政府应积极协助群众办理有关手续、采购建材。

补助资金要通过“一卡通”形式,按照建房进度分期及时发放到倒房户手中。

对部分五保户、残疾、智障等自建确有困难且有主动意愿由政府代建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代建。

对于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建房的,可以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对因灾倒塌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住房较多,且倒房的五保户有意愿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的,由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报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审核,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审批。

经同意后,县级民政部门可将五保全倒户的补助资金用于当地敬老院建设。

各地要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有关灾后民房重建施工技术指导手册和住宅设计方案,加大受灾群众建房的指导和支持力度。

(五)全程监督。

灾区县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建材供应、规划建设、施工组织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依法严厉打击以次充好、哄抬物价、坑农骗农等不法行为。

县级民政部门要随时跟踪乡镇、村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和质量。

建设部门要派出专业技术人员对统一规划、分户建设的集中重建工程实行巡回督导,指导和帮助解决建房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建房质量。

同时,充分发动村民理事会、村干部以及广大群众的力量,加强监督和管理。

(六)竣工验收。

2010年12月中旬,灾区县、乡两级政府要组织自查验收,对少数尚未完成重建任务的,加强督促力度,确保12月底前全面完工。

12月下
旬,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对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验收。

2011年1月中旬,省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派出工作组赴各重灾区对灾民建房情况抽查验收。

各地要建立完整的建房档案,认真做好倒房重建的总结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

市成立农村受灾群众因灾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杨晓群任组长,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建设、国土、水利、农业、监察、新农村建设办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民政局副局长黄正清任办公室主任。

各受灾县(市)要成立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倒房重建工作的领导,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实行县领导包乡,乡(镇)干部包村,乡(镇)包干驻点干部和各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负责制,定时间、定任务、定资金、定责任,确保倒房重建工作落到实处,形成上下联动、各负其责、任务到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部门配合,各方齐抓共建。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民政部门要牵头协调灾民住房恢复重建工作;新村办要负责做好灾民新村和新农村建设的协调工作;建设、房管部门要做好规划和房屋设计工作;交通部门要积极帮助修复乡镇道路,确保恢复重建过程中交通畅通;水利部门要帮助灾民解决好饮用水和生活用水问题;财政、民政部门要调拨好重建补助资金,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土部门要做好倒房重建土地供应计划和指标安排;金融部门要及时发放贷款,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扶贫部门要安排扶贫资金,帮助贫困户做好倒房重建工作;林业部门要做好木材砍伐指标的安排;商务部门要协调建筑材料定点的供应;物价部门加强建材市场物价的监管,坚决查处乱涨价行为;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重建资金的使用。

(三)制定优惠政策,减轻灾民负担。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结合实际,制定落实建房专项优惠政策,对重建户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要全部免除,并主动向建房户提供相应服务,切实减轻灾民负担。

(四)把握重点,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在建房对象确定上,要规范操作程序,突出救助重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做到审批程序公开、补助政策公开、补助对象及补助标准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对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自身又无能力建房的低保户、五保户以及低保边缘户,在资金上给予优先扶持。

二是在建设要求上要把好选址关、规划关、设计关,既要有利于避灾避险,又要力求经济实用,不搞不切合实际的高标准建房。

同时要把握“三个结合”,实行“五统一分”,即:恢复重建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减灾安居工程、扶贫移民工程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验收、统一发放的补助款和建筑材料,分户施工建筑。

三是把握资金管理使用,建房资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建房对象和补助标准确定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将补助资金额度一次性落实到户,根据建房进度,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分期发放到建房补助对象手中。

县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贪污重建资金和物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五)强化监督,确保重建工作全面完成。

各级政府要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政府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资金、质量和工作进度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重建项目实施倒计时督导,定期对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督查,并及时通报督查结果。

救灾款和救灾捐赠款物要专款专用,做到及时、准确、透明、足额、专用、实效,坚决杜绝挤占、截留、挪用以及优亲厚友等现象的发生。

规划部门要切实抓好建设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坚决杜绝“豆腐渣”、“半拉子”工程。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对建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确保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从2010年8月起,各县(市、区)要于每月20日前上报一次恢复重建工作进度,并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重建工作总结报市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科,联系人:李有德,电话、传真:6221218)。

附件:
鹰潭市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及工作规则
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全面组织全市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总体指导。

主要负责农村民居倒房重建政策的调研,相关工作的协调,重建进度的调度督促,灾后重建与新农村建设、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山洪地质灾害防治、扶贫移民工程、农村环境清洁卫生工程的衔接,以及农村民居灾后重建建材供应的协调和物价监管等。

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负责农村民居倒房重建的牵头协调、核实灾情、核准对象、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会同市财政局争取中央、省重建资金的支持,提出重建资金分配意见;负责督促检查建房进度;组织对农村民居倒房重建中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或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建材供应的协调和物价监管;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和移民办等部门编制农村民居倒房重建专项规划和安排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省投资补助。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扶贫和移民办等部门安排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资金的筹集和拨付;会同市民政局争取中央、省重建资金的支持;负责制定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资金管理制度,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重建资
金,及时调度、监督、管理灾民建房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市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规划选址、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和移民办等部门对灾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范围的农村危房改造的衔接工作。

农村信用社鹰潭办事处:负责农村民居倒房重建所需个贷资金供应和支付结算的协调工作,落实支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的信贷优惠政策。

市水利局:负责提供实施农村民居倒房重建所需的水情、汛情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和意见;负责为洪涝灾害易发区规划选址提出防洪涝要求;负责做好灾后重建与山洪灾害防治的衔接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土地供应计划和用地指标安排;指导县级国土部门对农村民居倒房重建点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建房屋安全;负责灾后重建与地质灾害防治的衔接工作。

市扶贫和移民办:配合市财政局搞好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资金的筹集和拨付;负责灾后重建与扶贫和移民工程的衔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对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中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新农村建设资金,用于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工作异地选址、集中安置点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在鹰潭市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全市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并抓好落实。

2.负责督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工
作部署和指导意见等,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形成推进合力。

3.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提出中央、省和市级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4.督促各县(市、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农村民居倒房重建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建房质量。

5.及时了解掌握全市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进展情况,实施统一指挥,并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倒房重建的各项工作。

6.负责全市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宣传工作,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

7.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四、领导小组工作规则
1.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工作会议。

领导小组会议主要研究部署和调度全市农村民居倒房重建进展总体情况,研究和决定重大问题,确保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能够及时安排、及时落实。

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由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整理下发。

2.建立联络员制度。

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的联络员,负责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要保障通讯工具的畅通,与办公室保持联系。

联络员因工作变动调整的,应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建立信息通报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工作简报的形式,反映农村民居倒房重建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农村民居倒房重建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通过简报进行总结推广。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4.建立督导制度。

领导小组会议作出的决定,由会议确定的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各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应按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及时组织开展督导活动。

督导工作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应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督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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