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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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政府
•【公布日期】2007.10.15
•【字号】巴政办[2007]90号
•【施行日期】2007.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
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
(巴政办〔2007〕9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农牧场区,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地区行署《关于在全地区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哈行办发明电〔2007〕3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自治县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建设和管理好重要基础设施,确保自治县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好、管理好、维护好、运行好,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县域内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落实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对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的安全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排查、治理、监控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建立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杜绝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事故灾难的发生,促进自治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机构
自治县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在自治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

三、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

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等工程,包括:(1)跨度较大的高型桥梁;(2)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3)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过往较为集中的桥梁;(4)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以及重点项目。

省道由县公路段牵头负责,乡村道路由县交通局牵头负责。

在前一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由县交通局、县公路段牵头对自治县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工程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制定出公路交通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二)水利设施。

包括:(1)各种类型水库;(2)堤防工程;(3)大中型引调水工程。

排查工作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各乡镇场区、县发改委组织实施,并制定出各类水利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三)煤矿。

包括设计能力和核定能力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

排查工作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会同各乡镇场区、县发改委及企业组织实施,制定出煤矿建设项目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四)重要电力设施。

包括:(1)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源;(2)变电所;(3)输电线路大跨越塔;(4)不得中断的
电力系统通信设备;(5)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6)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它重要电力设施。

排查工作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各乡镇场区和县发改委、国资委、水利局、供电公司等部门组织实施,制定出重要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五)城市基础设施。

主要包括液化气站、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地下管网等。

排查工作由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各乡镇场区组织实施,制定出城市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措施。

已经做出上述重大基础设施中相关专项检查安排的乡镇场区、部门和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四、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履行职责是否到位,设施状况记录(台帐、档案、数据库等)是否齐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履行职责是否到位,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

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五、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将此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以及贯彻落实9月23日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9月28日地区安委会会议和自治县2007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并作为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巩固治理阶段“回头看”的重点工作之一,制定周密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

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发生。

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方案要于10月19日前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监局)。

(二)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

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

(三)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排查情况,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重大基础设施维护所需资金,防止安全隐患酿成事故。

同时,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资金保障制度。

重大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行维护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应急预案,充实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物资,为重大基础设施发生事故后能快速和妥善处理提供有效保障。

(四)本次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2007年10月22
日前,各乡镇场区、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要按照重大基础设施管理权限分别制定出方案,并组织实施;10月22日前,各乡镇场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第一阶段工作情况报送各牵头部门(单位)和自治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安监局)汇总。

联系电话:6822458。

11月20前,由牵头部门(单位)对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进行复查、抽查,并由县发改委汇总工作情况后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地区发改委。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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