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西部地区食品安全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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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西部地区食品安全的法治保障
贾德荣
【期刊名称】《食品安全导刊》
【年(卷),期】2016(000)018
【总页数】2页(P27-28)
【作者】贾德荣
【作者单位】宁夏行政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公众健康,受到全社会的关注。
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始终把食品安全作为最重要的社会问题,强化源头治理,全程监管,不断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但是,近年来,食品安全管理的效果却不如人意,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通过法治手段保障食品安全是确保西部地区食品安全的必然选择。
保障和改善西部地区食品安全的需要
食品安全问题现阶段是重要的社会话题,关系着民众的生命健康。
我国西部地区地域广袤,由于自然条件、科技水平等因素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滞后,民众对生活水平改善的诉求强烈而迫切,食品安全问题更是重中之重。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条件下,诸多问题的解决要依靠法治。
法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根本手段,也是维护、提高西部地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饮食安全的有力保障。
实现和维护西部群众合法权益的法治要求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生命存续的基础。
食品安全包含食品数量安全
(维持人类基本生存所需的食品供给)及食品质量安全(食品中各种危害物对消费者健康的影响程度),它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享用安全、健康的食品是人民群众应有的权益。
通过法治方式保障西部地区的食品安全,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维护食品市场有序发展的有力保证
食品的生产、销售受到市场的调节和制约。
在食品市场中,由于受经济利益驱使,部分企业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干扰了食品市场秩序,同时影响了食品安全。
这就需要通过法治手段,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低劣行为,以确保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
法治有效运行需要具备基本土壤和基本条件,其中健全和完善的市场环境是必不可少的。
我国已改革开放多年,全国的市场化程度有了较大的提高。
对于西部而言,由于传统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还有一定的生存空间,在这种土壤条件下,人们之间的联接多依靠习俗和乡规民约,人们的法治观念还没有完全培育起来。
依法维权氛围薄弱
一是普通民众依法维权意识普遍较低。
在西部地区,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较深,当地人民群众对相应法律的认识及利用程度较低。
当发生诸如食品安全等社会问题时,更多的是采取和解方式,甚至忍让,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法治的功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二是企业、政府和第三方监管力量合力不足。
针对食品安全,应形成社会共治局面,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布不及时,企业社会责任有所缺乏,第三方组织力量薄弱等因素影响,监督合力在食品安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三是公众参与食品治理不理想。
在食品安全治理过程中,由于公众参与的渠道不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性不够,参与的保障制度不健全,致使公民参与热情不高,参与食品治理没有形成气候。
西部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有待提高
一是监管理念存在偏差。
在西部地区,由于一些食品企业是本地利税大户,监管部门没有严格地对其进行监督。
而且,在监督过程中,重视对药品的监督,轻视对食品的监督。
二是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
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政府统一带领下的分段监管模式,农、工、质、卫等各管一段。
从表面上看,这存在多重监管机制,但事实上这种监管机制容易导致责任不明,监管盲区的出现,不利于全面监管。
三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待改善。
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由于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不及时,不同部门不同地区间的食品安全信息还没有实现完全共享,食品安全标准制度不统一、不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还不完善,食品及食品行业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评估制度不健全,造成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彼此协调不畅、执法监督不力。
食品安全社会信用基础不稳固
首先,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价值取向出现多元化,社会价值也变得多元和复杂,诚实守信的传统道德观念有所弱化,社会生活的运行缺乏强有力的道德支撑,容易产生某些为获私利而不顾社会信用的不良行为,致使食品安全的信用程度有所
下降。
其次是我国的信用制度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一是征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信用登记制度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人民银行已初步建立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但尚不完善,有待改进提升。
税务、工商等监管部门对企信监督管理的作用还需要大力提升。
二是社会信用缺乏有力的法律约束和保障。
目前,我国还没有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的专门法律,不能有效制裁失信者,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在规范社会信用方面操作性不强,这就需要对此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相应法律,针对现实多发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
三是促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规模化发展,规范其行为,使之以诚实守信为其行事准则。
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亟需完善
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为主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为补充,其他法律与其相配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但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立法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缺乏完善的体系,法律规定不统一。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数目很多,但是立法分散、调整范围较窄,导致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散乱、不系统,有时会出现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执法主体依照不同执法标准,会得出不同的处理结果。
第二,食品安全法律相关规定不合理。
①仍未改变多头分段管理的体制。
《食品安全法》对原有的监管体制只进行了微调,只对分段管理的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相互间的分工合作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但体制固有的弊病并没有消除,以往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②对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力度不大。
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惩罚力度较轻,只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监管部门自身的责任却没有明确提出。
另外,对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制还没有法治化。
③我国法律法规对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偏轻,不足以达到惩戒的效果。
加快西部地区调结构、促发展步伐
首先要加快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
为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必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及转型,努力形成产业竞争新优势,促进经济增长模式转变。
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加快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新能源、新医药、新材料和生物产业等快速发展;加快现代服务行业的发展,促进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融合和互动发展。
其次,因地制宜发展生态旅游经济和特色经济。
西部地区有丰富的能源资源、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且资源优势明显。
为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应加快资源优势向
经济优势的转化。
要加快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坚持生态平衡与开发旅游经济并重的原则,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旅游经济之路。
再次,积极开展边界贸易和对外交流,推动地区经济发展。
西部地区应增强开放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贸易中去,将资源优势、区位优势转化成经济优势。
改善现有经济环境,把对外开放与区域经济发展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结合起来,加强地区合作,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和外资,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推动当地生产力的发展。
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要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机制仍是分段监督模式,尽管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协调机构,但其权力有限,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监督不力的局面。
我国应着眼于国情和食品链的特点,整合监管资源,建立跨部门的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相关的各个环节的工作。
通过协调一致的立法、监控、检测、执法、科研及教育等计划,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进行真正有效的监管。
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治体系
第一,积极培育现代法治意识。
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必需树立法治意识,充分意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针对偏远的乡镇集市和广大农村的食品安全,要坚决克服各种困难,树立起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切实增强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
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食品安全,对食品安全问题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性。
切实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完善食品安全立法。
我国应结合食品安全问题,制定与《食品安全法》相配套的单行条例,弥补《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足。
同时,国家在加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同时还要对现有的有关食品安全法律进行认真清理和完善,应充分考虑西部地区的特点,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与地方习惯的冲突,保持法律
的同一性。
第三,加大法律惩戒力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从源头对食品生产加工及相关企业实行管理。
扩大执法部门的检查权,加大对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的惩处力度,提高行政惩罚数额;完善惩罚性赔款制度,让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其违法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第四,实现行政问责的法治化。
为了使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应制定和颁布专门的行政问责法规。
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统一问责的法律法规。
在追究监管人员违法行政或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经过具有法定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改变以往那种“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依照法定程序实施问责。
加强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一要加强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加大诚信理念宣传力度,进行全民诚信教育,把诚信教育纳入社会公德建设范畴。
同时也应加快企业改革,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之诚信合法经营,注重企业形象及信誉。
二要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政府应当积极推动食品安全信用条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办法等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征集制度、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信用服务制度、信用标准制度等一系列信用制度,为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制度的保障。
三要规范信用机构,推进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进程。
当前,对于企业征信咨询类机构可以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促其快速成长壮大,使之愈加规范合理,走良性发展之路。
同时也可以大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信用中介服务业的从业标准、行业规范等各种规章制度,促进行业自律发展,保证中介机构诚信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