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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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节日知识竞赛:妇女节知识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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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节日知识竞赛:妇女节知识题库1、问答题劳动保护的“五项规定”是指什么?正确答案:“五项规定”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江南博哥)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单选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病种中,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哪一个?()A、生殖系统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B、地中海贫血、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C、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正确答案:C3、问答题《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正确答案:2011年1月1日4、问答题中建材的“四个和谐”指的是?正确答案:与自然和谐,与社会和谐,与竞争者和谐,与员工和谐。

5、问答题中建材的企业精神是什么?正确答案:诚信务实,团结向上。

6、单选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下面三种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A、公安机关应当给与治安处罚;B、受害妇女可以依照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C、人民检察院不应主动提起公诉。

正确答案:B7、单选()不属于女职工“四期保护”。

A、婚期保护B、孕期保护C、产期保护D、经期保护正确答案:A8、问答题现任中国外交部长是谁?正确答案:王毅9、填空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及时调节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家庭纠纷,对家庭暴力行为给予()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正确答案:批评教育、责合改正10、问答题新任中央纪律委员会书记是谁?正确答案:王岐山11、问答题我国最早建立的电视台叫什么名?正确答案:北京电视台12、问答题请说出下列特种电话号码的含义,110、119、120、122。

正确答案:匪警、火警、急救、交通事故报警13、单选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什么权利?()A、占有、分配、收益和处分B、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C、占有、行使、收益和处分正确答案:B14、问答题 2013年4月20日,在四川什么地方发生了7级大地震?正确答案:四川雅安芦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答题试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答题试卷

第三小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答题试卷姓名: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年( )月(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3、为了预防和制止(),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 )、社会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4、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报案或者依法向()起诉。

二、选择题1、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A 也给 B不给 C不确定2、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A 六B 七C 八3、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保护。

A 特殊B 普通C 很好4、()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A 县级B 市级C 省级三、简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指的是什么行为?2、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什么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竞答∙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2016年03月08日∙【字体:大中小】有奖竞答活动须知为全面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普法宣传工作,全面促进反家暴法的落实,增强人民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意识,保定市妇联与保定市法宣办联合举办“反家庭暴力法知识竞答”活动,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涉及的法条及背景知识,面向全市群众开展有奖知识竞答。

活动须知如下:一、竞答时间:2016年3月8日——3月18日(参加活动时间以邮戳为准)。

二、竞答试题:本次竞答共66道题,全部为填空题。

三、竞答方式:参赛者可直接答题或复印后答题,答题后须将答案附带参赛人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邮寄至保定市恒祥北大街2号太行大厦保定市妇联权益部。

《“安全在我心中”知识竞赛》答题卡

《“安全在我心中”知识竞赛》答题卡

“安全在我心中”知识竞赛一、单选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仅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加以选择,并在答题卡的相应选项前将○涂黑):1.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何时起施行?()A.2009年4月1日B.2009年5月1日C.2010年5月1日2.在火场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危险:烈焰、高温、烟雾、毒气等。

下面几种保护措施,哪一条是正确的? ( )A.在火场中站立、直行,并大口呼吸B.迅速躲避在火场的下风处C.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必要时匍匐前行。

3.灭火器上的压力表用红、黄、绿三色表示灭火器的压力情况,当指针指在绿色区域表示:()A.正常B.偏高C.偏低4.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哪几种车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的限制?()A.二轮或三轮摩托车B.洒水车、清扫车、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C.小型汽车、工厂班车5.如果因电器引起火灾,在许可的情况下,你必须首先()。

A.找寻适合的灭火器扑救 B.将有开关的电源关掉 C.大声呼叫6.遇到有人突然晕倒时,你应该拨打:()A.120 B.122 C.1107.下列关于溺水救护的知识,哪种做法是正确的?()A.将溺水的学生救上岸以后,不应该立即倒水B.倒水时用衣物将头部垫高C.撬开溺水者的口腔,取出口腔中的泥土、杂草并将舌头拉出口外8.公共性建筑和通廊式居住点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A.一个B.两个C.三个9.下列中,机动车驾驶人哪种行为是正确的?()A.驾驶机动车时可以饮食,但不准吸烟B.驾驶机动车时不准拨打、接听手持电话C.少量饮酒后可以驾驶机动车10.油锅着火时,正确的灭火方法是:( )A.赶快去端油锅B.用锅盖盖灭C.用水浇11.在火灾现场,未成年人要坚持的原则是:()A.先救火再逃生B.先逃生C.边逃生、边救火12.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人应站在什么位置?()A.上风位B.下风位C.无一定位置13.发生火灾,不能及时逃出时,采取什么方法可以防止外部火焰及烟气侵入,从而达到抑制火势蔓延速度、增加逃生时间的目的?()A.将毛毯等织物钉或夹在门上B.要不断往上浇水冷却C.AB都对14.行人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行走时,应靠路边多少范围内行走?()A.1米B.1.5米C.2米15.行人在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您认为危险的做法是:()。

浅谈中外对家暴受虐儿童法律救济的比较

浅谈中外对家暴受虐儿童法律救济的比较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1-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6 期浅谈中外对家暴受虐儿童法律救济的比较宋媛媛(467000 平顶山市司法局 河南 平顶山)家庭暴力,不是我国独有的,而是在世界范围内都广泛存在的社会问题,它极大地危害着家庭稳定和社会治安。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即老人与子女之间,父母与孩子之间,夫妻之间,其具有隐秘性,反复性,长期性这样的特点。

受害人在身体和精神上都遭受了极大的痛苦,尤其当受害人是孩子的时候,由于自身年龄的限制,很难意识到自身权利的侵犯,找到救济的渠道。

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和国外对家暴受虐儿童法律救济的比较,找到有效途径预防家暴的发生和妥善安置家暴受虐儿童,并帮助其恢复正常的生活和良好的心理状态。

一、我国对家暴儿童法律救济的现状儿童是一个家庭的核心,也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未来。

我国在儿童权利保护方面也做了很多的工作,在《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中就虐待儿童作了相应的规定。

除此之外,各地就家暴受虐儿童保护也出台了一些办法和条例,如浙江省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陕西省的《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北京市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通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共同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在第十条指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在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更明确指出未成年人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2020年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2020年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库
答案=B
[512951]
题型=单选题
题目=“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是几月几日?( )
选项1=A、11月5日
选项2=B、11月25日
选项3=C、12月1日
选项4=D、12月25日
答案=B
[512960]
题型=单选题
题目=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上个世纪70年代末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 )而设立的民事法律救济途径。
题型=判断题
题目=《贵州省反家庭暴力条例》明确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未再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届满时将其移出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选项1=A、正确
选项2=B、错误
答案=1
[513008]
题型=判断题
题目=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题型=多选题
题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
选项1=A、民政
选项2=B、政法
选项3=C、司法机关
选项4=D、妇女联合会
答案=CD
[512982]
题型=多选题
题目=受害人或代为申请人可以向以下哪些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
选项1=A、省级
选项2=B、市级
选项3=C、县级
选项4=D、乡级
答案=C
[512948]
题型=单选题
题目=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纳入( )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出警记录。
选项1=A、110

妇女维权知识小问答

妇女维权知识小问答

妇女维权知识小问答1.问:男方有外遇或者不良嗜好,对家里不管不问,能不能出面做工作?答:首先问清楚对方的居住地址、工作单位,请对方到所居住的行政村(或社区)找负责综治调解的人。

如果不方便找村里,就请对方到所在的乡镇的综治办或妇联。

2.问:男方有外遇或者不良嗜好,对家里不管不问,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想要离婚怎么办?答:《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3.问:男方有外遇或者不良嗜好,对家里不管不问,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想要离婚男方不肯离,怎么办?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节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4.问: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5.问:哪些是共同财产?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反家庭暴力法法律知识讲座

反家庭暴力法法律知识讲座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 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 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 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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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 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 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 施行。从法律意识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打 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虐待老人是家务事”等错误观念。 明确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案例
家暴难以界定 证据留存很重要
“ 请问是市妇联吗?我想来写一份保证书。”今年春节前,南宁市妇联接到了一 名自称打了老婆的男子的电话。在电话中,该男子称由于自己脾气暴躁,把老婆打 跑了。为了让老婆回家,他多次电话道歉悔改,但老婆就是不愿意原谅他。
为了求得爱人的原谅,该男子专程来到市妇联权益部写了一份保证书,承诺以后 绝对不再打人。事后,市妇联联系上其爱人,得知该男子多次有暴力倾向,以前每 次都保证不打人,但事后却又动手打人,导致爱人不再相信他,所以他才来妇联写 保证书,以表示悔改决心。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30•【字号】浙委[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表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浙委[2008]44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2006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浙江”、构建和谐社会的部署,以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为抓手,以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为主线,大力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力维护了全省社会和谐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命名舟山等3个市为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杭州市上城区等160个单位为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孙云等100名同志为省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个人,并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优秀市、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取得更大成绩。

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深入实施《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不断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切实抓好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积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健全完善打防控一体化工作体系,广泛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努力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水平,为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12.14•【字号】浙司〔2023〕120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建立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的通知浙司〔2023〕120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履行司法行政机关指导调解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强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3〕1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体系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2〕67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建立调解名册管理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及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的二十大和省委十五届四次全会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调解工作,推动完善多元调解体系,构建形成“大调解”格局,进一步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基本概念。

调解组织名册管理制度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加强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对本辖区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发生设立、变更和注销等情形时,将相关信息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和退出,并向人民法院通报和向社会公告的制度。

(三)名册作用。

调解组织名册是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工作指导、人民法院业务指导和从事调解工作、依法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的重要依据。

(四)适用范围。

依法依规设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商事调解等调解组织及其派出(分支)机构均应纳入名册管理。

二、调解组织名册管理(一)名册内容。

浙江省妇联——精选推荐

浙江省妇联——精选推荐

浙江省妇联浙江省综治办文件浙江省司法厅浙妇〔2011〕9号—————————————————————————转发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的通知各市、县(区)妇联、综治办、司法局:现将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的通知》(妇字…2011‟7号)转发给你们。

请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各地实际,精心组织好2011年“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广泛开展妇女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做好《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要围绕服务民生,突出农村妇女、女农民工和下岗失业妇女等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配合做好预防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全面开展维权服务、困难帮扶等活动,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要认真总结“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开展情况,有关活动总结及图片、音像等相关资料,请于2011年3月25日前报送省妇联权益部。

联系人:翁利乐联系电话:*************(传真)E-mail:***************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妇女权益维权周转发通知抄送:全国妇联权益部,省妇联正副主席。

浙江省妇联办公室2011 年2月27印发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文件司法部妇字…2011‟7号关于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综治办、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综治办、司法局:2011年是我国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一年,是国家“六五”普法规划的启动之年,也是“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开展的第十二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妇联十届三次执委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妇女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妇女维权服务,关注妇女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国妇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决定,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期间,以“温暖你我她、维权服务进万家”为主题,联合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

2023学年浙江省绍兴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测试卷(含答案)

2023学年浙江省绍兴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测试卷(含答案)

2023年浙江省绍兴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测试卷(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多选题(18题)1.某日晚间,S市某区派出所接到辖区内居民黄某报警,称其丈夫贺某对其实行家庭暴力。

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根据周围邻居反映情况,了解到贺某经常酗酒,经常酒后对黄某进行打骂。

经过伤情鉴定,黄某的伤势尚不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情况,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

A.协助黄某就医B.为黄某提供法律援助C.依法对贺某进行行政处罚D.为黄某向检察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2.中国工农红军游击战争的作战指导原则是()。

A.敌进我退B.敌驻我扰C.敌疲我打D.敌退我追3.现代公共行政的原则包括()。

A.法制原则B.服务原则C.效率原则D.责任原则4.群体决策的典型择案规则有()。

A.完全一致B.商议一致C.多数通过D.等级决定程序5.下列哪些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A.正在取保候审的B.被监视居住的C.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D.正在受拘留处罚的6.公安机关为了收集证据查明真相,可以依法进行以下()侦查行为。

A.讯问犯罪嫌疑人B.扣押物证、书证C.勘验、检查D.搜查7.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中的“身份证件”包括()。

A.居民身份证B.护照C.社会保障卡D.驾驶证8.中共八大坚持了1956年5月党中央提出的(),即()的经济建设方针。

A.既反保守又反冒进B.在综合平衡中稳步前进C.层层抬高计划指标D.利用国际缓和形势加快建设步伐9.下列所描述的情形符合史实的是()。

A.苏东坡可以吃到辣椒B.花椒原产中国、胡椒是张骞出使西域后传人C.《三字经》所言“六谷”中的黍,指的是玉米D.唐朝时期,西红柿炒鸡蛋就是家常菜了10.科学发展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客观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这些规律包括()。

A.共产党执政规律B.社会主义建设规律C.人类社会发展规律D.自然辩证法规律11.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记过B.违反着装管理制度,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给予告诫C.不能胜任现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给予记过D.因生活作风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12.甲用枪射杀乙,乙中弹倒地。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治组织第三章体制机制与措施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专项治理,注重联动融合、社会共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综治组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巾帼维权工程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巾帼维权工程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巾帼维权工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浙司[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女权益保护正文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巾帼维权工程的通知(浙司〔2011〕54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妇女联合会: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于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巾帼维权工程”。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法律援助巾帼维权工程的重要意义广大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民主法制、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妇女工作得到显著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妇女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

但由于种种因素,妇女在劳动就业、学习教育,特别是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及相关经济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薄弱环节,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转型矛盾高发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繁重。

努力做好妇女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创建和睦稳定的小康家庭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妇联组织和法律援助机构,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法律援助巾帼维权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力度,强化措施,创新方法,认真做好法律援助妇女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好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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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省妇联主席厉月姿
(2010年12月30日)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下午好!
在《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实施之际,省人大在这里召开新闻发布会是很有意义的。

借此机会,我谨代表省妇联,向一直以来关心、支持我省妇女发展与和谐家庭建设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和新闻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下面,我从三个方面介绍有关情况。

一、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情况
一直以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进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规政策不断完善。

2003年,我们会同省政法委等
6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见》,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规定,目前,全省大部分市都出台了相关文件。

2007年,修订施行的《浙江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列为重点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各地还对反家庭暴力的专门立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06年温州市出台了我省首个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政府令,2008年和今年年初,宁波、杭州两市相继出台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各地的积极探索为全省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积累了有益经验。

2、工作网络不断健全。

2003年以来,我们与省公安厅联合建立了省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协作网络,并推进市、县(市、区)两级建立健全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工作协作网络体系,设立了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建立了工作协作机制;各级妇联与司法部门联合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妇联工作站,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法律帮助;省、市、县三级妇联全部开面12338妇女维权热线,94.4%以上社区(村)建立了妇女维权站,及时接受和处理投诉;同时,针对外来流动妇女日益增多的现象,全省还建立了970多家“流动妇女平安之家”,帮助流动妇女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建立健全工作网络,为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奠定了坚强的组织基础和保障。

3、活动成效不断凸显。

多年来,我省各级妇联不断深化“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平安家庭”等创建活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签订“无家庭暴力”承诺书、以案说法等反家暴宣传,组织反家庭暴力志愿者行动,在全社会形成了倡导文明健康、平等互爱生活方式的良好氛围,有效地增强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干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遏制了家庭暴力的发生。

然而,由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缺少法制保障,法律责任不够明确等问题的制约,我省家庭暴力时有发生,甚至比较严重。

建设平安浙江、创建和谐社会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符合浙江实际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在省人大的高度重视下,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于2008年9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

2009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省人大2010年一类立法项目并开展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标志着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条例》重点解决的几大问题
《条例》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充分体现了依法、创新和坚持以人为本、扶助弱势群体
的原则,比较系统解决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明确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
或者确定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本地区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在法律层面确立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委员会协调机构的合作机制。

2、搭建了全方位、多部门密切配合的家庭暴力预防、制止和救助工作平台。

《条例》坚持受害人本位原则,努力为受害者建立有效的、及时的、全面的保障和救助。

在预防方面,强化了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和村(居)委员会、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调解组织对家庭暴力的及早发现和调解功能;在制止方面,规定家庭暴力的投诉、受理与处理程序,细化了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处置方式;在救助方面,规定了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性紧急救助、心理疏导、开展回访工作等,开辟了依法行政的途径。

3、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和法律责任。

《条例》既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又规范了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机构如医院、学校、社会团体等的责任,同时根据职责,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各部门各司其职。

4、解决了家庭暴力取证难的问题。

《条例》通过对家庭暴力投诉、求助的单位如实记录、公安机关制作处警记录、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医疗机构做好诊疗记录诊等多个环节对证据的固定和收集等方面作了规定,解决了受害人举证难的困境。

5、确立了对家庭暴力行为人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家庭暴力的特殊性,《条例》既规定了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人开展批评教育或惩罚,也规定对经常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给予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等等介入工作,防止家庭暴力的再发生,体现了人性的关怀。

三、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主要任务
《条例》的出台,是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必将从法律层面有效促进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作为我们妇联组织,当务之急是要扎实开展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1、要学习好《条例》,深刻领会精神实质,掌握法律原则。

各级妇联组织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平安浙江”、“法治浙江”建设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要组织各级妇联干部开展轮训,带头学习《条例》,全面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规定,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明确工作职责,切实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要采取多
种形式,推动有关部门、单位系统学习《条例》,特别是要联合有关部门对《条例》涉及的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责任人进行分层次培训,使相关人员增强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要通过举办法制讲座、专题辅导、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在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群众中广泛开展学习《条例》活动,推动《条例》学习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机关、进学校,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2、要宣传好《条例》,着力营造声势,提高全社会反家暴观念。

全省各级妇联要统筹规划宣传内容,着力激发《条例》涉及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条例》宣传的热情,充分发挥其各自的职能优势,迅速掀起宣传《条例》的热潮。

我们省妇联将1月份定为《条例》宣传月,开展系列《条例》宣传活动:一是召开《条例》宣传月启动仪式电视电话会议;二是开展反家暴格言征集活动;三是在《浙江日报》等主流媒体刊发《条例》政策性解读;四是在浙江电视台新农村频道《面对面》栏目制作《条例》专题解读节目;五是编印50000册《条例》宣传手册免费发放到基层;六是制作《条例》宣传张贴画免费发放到基层;七是制作《条例》动漫宣传片在各地电视台展播;八是在浙江在线、浙江省妇联网等网络媒体设立《条例》政策专题宣传网页等。

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有效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条例》,让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条例》,营造全社会关
心支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为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奠定扎实的基础。

3、要贯彻好《条例》,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工作开展。

各级妇联组织要认真履行好《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全面开展。

首先,要推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按照《条例》的规定,尽快成立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委员会或确定相应的机构,进一步理清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使《条例》的各项规定更具操作性。

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主动加强与部门协调,建立健全各级家庭暴力110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妇女法律援助站、家庭暴力庇护中心、社区(村)妇女维权站、家庭暴力投诉站(点)等机构,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快速,干预有力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网络,将家庭矛盾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

要进一步加强各级信访网络建设,密切关注家庭暴力的发展趋势,做好对家庭暴力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条例》贯彻落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寻求解决之道,逐步建立健全《条例》贯彻实施的长效机制。

同志们,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是一项维系社会和谐、关系家庭福祉的事业。

抓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

让我们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
共同携手努力把《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推动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跃进上新台阶,为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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