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指导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

系统学习、 宣传、 培训《 行政强制法》 的情况报总局
法规司。
三 、 行政 强制法》 以《 实施为 契机 , 加快推进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贯彻实施《 行政 强制法》 作为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面推进依法
行 政 、 快 法 治 工 商 建 设 的重 要 抓 手 , 贯 彻 实 加 以
业执照 。 第 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登 记事项变更 , 未 元 以下 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吊销营业执照。
织形式的 , 登记机关应 当依法 为其 提供继续使用 原名称字号 、 持工商登记档 案延续 性等市场主 保 体组织形 式转变方 面的便 利 , 及相关 政策 、 法规
和信息咨询服务 。 . 第四十一条 个体 工商户办理 开业登记 、 变
式 ,向广大经营者 、消费者广泛宣传 《 行政强制 法》让人 民群众 了解这部法 律 , , 监督这部法律 的 实施 , 依照这部法律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各地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应 当于 2 1 年 1 月 3 01 1 0日前将本
人 民法 院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法》 的发布实施 ,
对保 障和监督 工商行 政管理 机关 严格 依法履行 职责 , 提高行政 管理效 率 , 护公 共利 益和社 会 维 秩序 , 保护公 民 、 法人 和其他 组织的合 法权益具 有重要意义 。 各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要 从深入贯 和法 治政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高度 , 充
第8 6号修订 的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 条例
实施细 则 》2 0 、0 4年 7月 2 3日国家 工商 行政 管
理 总局令第 1 号发布 的 《 3 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
规定》 同时废止 。 ,
第 四十条 个 体工 商户 申请 转 变为企 业组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徐政发[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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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徐政发〔201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徐州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
它的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和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及对行政管理产生的影响,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行政强制法。
二、及时处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据行政强制法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184号)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市依据行政强制法的清理工作已经告一段落。
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意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徐政规”、“徐政发”、“徐政办发”)中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将各自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6〕20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6〕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对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或有效期已满等的67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对情况发生变化,需要修改的12件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单位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有效期未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起草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沿用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重新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未经“三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8月2

民法 院 申请 强 制 执 行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依 法 受 理 。如果 人 民法 院 不 予 受 理 ,怎 么 办? 应 予 明 确 。法律 委 员会经 研究 ,建 议在 草案 第 五十八 条
中增 加规 定 :“ 政 机 关 对人 民法 院不 予 受 理 有 行
计 划 ,法律 委员 会 、法 制 工作 委员会 在前两 次 审 议 的基 础上 ,认 真研究 了常委会 组成 人员 和各方 面 的意见 ,并 于 2 0 0 9年 6月 1 1日、1 2日在京
行 职责 ,提高行 政 管理效 能 和公共 服务水 平 ,更
好地 维护 公共利 益 和社会 秩序 。
异 议 的 ,可 以在 十 五 日内 向上 一 级 人 民法 院 提 出 ,上 一 级人 民法 院应 当在 三十 日内作 出是 否受 理 的裁 定 。 ”
此 外 ,还对 草案作 了一些 文字 修改 。
草 案二 次 审议稿 已按 上述 意见 作 了修改 ,法 律委 员会 建议 本 次常 委会会 议继 续 审议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强 制法 草案 ) ( 》
修 改 情 况 的 汇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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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O 9年 8月 2 4日在 第十 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 第十次 会议 上
全 国人大法律委 员会 副主任 委员 乔 晓 阳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 员会 : 行 政强 制法是 一部 规 范行政 强制 的设 定 和实 表 、专 家意 见 的 基 础上 ,形 成 行 政 强 制 法 ( 草 案) ,于 2 0 0 5年 1 2月 提 请 十届 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会 、法制 工 作委员 会再 次征 求 有关 方面 意见 ,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8•【字号】宁政发[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1〕1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律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
它的公布实施,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进展,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定要从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作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提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安排部署,认真抓好落实,确保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的指导思想、工作任务和基本方法、步骤,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抓出成效。
各地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一定要高度重视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担负起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2011)-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2011)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12.31施行日期2011.12.31文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6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省长李纪恒2011年12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有关行政强制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1年8月31日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进行了专项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省人民政府决定:一、修改6件规章(一)将《云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5月25日云政发〔1993〕122号文件发布)第六条第一款中的“除限期缴纳外,并按日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5‰的滞纳金”修改为“依法予以追缴”;删去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及滞纳金”的内容;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直至停止供水”的内容。
(二)删去《云南省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1993年10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第十八条中的“情节较重的,经强制戒毒所所长批准,予以隔离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内容。
(三)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第二十一条中的“逾期1日加收3‰的滞纳金”修改为“依法予以追缴”。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致 的 有 关 行 政 强 制 的 规 定 . 自行 政 强 制 法 实 施
・・ 3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立法法》 定 了政 报( 报) 法律 地位 , 《 规 公 的 在 山西 政报》 刊登的省政 府规章 规范性 文本为标 准文本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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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刊发 ・
1. /01 、 81 21 9
象 、 件 、 类作 扩 大规定 , 条 种 与行 政强 制 法规定 的
在 总 结 多 年 来 我 国行 政 强 制 实 践 的 基 础 上 , 行政 强制措施 实施程序 或者行政 强制执行 程序不
行 政 强制法 确 立 了行政 强制 的基本 原则 , 规定 了
一
致 等情形 的 , 要及 时予 以修 改或者废 止 ; 确需保
制执行 由具有行政 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 实施或 律没有 规定行政 机关 自己强制执行 的 ,作 出行 政 者 由行政 机关 申请人 民法 院实施 ; 法律 、 行政 法规 决定 的行政机关 应 当申请人 民法 院强制执行 。同 授权 的具有 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 的组 织可 以在法定 时 , 行政 管理实 际需要 出发 , 从 行政强 制法直接 规
新 要抓 紧组 织行政执 人大 常委会 第 二十一 次会 议通 过 。 于 2 1 将 0 2年 1 政 执法 提 出的新任 务 、 要求 。
月 1日起 施 行 。 这 是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和 法 法人员 开展行政强制 法培训 ,使 他们全 面掌握行
治政府 的一 件大事 。为做 好行 政强制法 的实施 工 政强制 法 的各项规 定 ,并在行 政执法 中 自觉贯 彻 作, 现就 有关 问题 通知如下 :
1. /01 I 81 21 9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f910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20.png)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主要内容已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或者已被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264个以市政府名义,以及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一日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8〕23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9-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9〕15号)3.关于加快女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20号)4.关于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22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6〕8号)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6〕9号)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二、杭政发文件9.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市区农居点布点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发〔1996〕39号)10.关于同意解决之江区块征地“农转非”遗留问题给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复(杭政发〔1996〕158号)11.关于同意杭州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1996-2010年)给市城乡建委、市市容环卫局的批复(杭政发〔1996〕198号)12.关于对西湖区政府要求确认三墩工业区有关事项的批复(杭政发〔1997〕215号)13.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97号)1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8〕118号)15.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有关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121号)16.关于蔬菜基地建设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8〕156号)17.关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6号)18.关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9号)19.关于蓝本户口管理问题给拱墅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9〕106号)20.关于一九九九年度菜地建设计划给滨江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9〕138号)21.关于西兴镇2000年度市级蔬菜基地建设计划的批复(杭政发〔2000〕129号)22.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江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发〔2001〕61号)23.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发〔2001〕68号)24.关于授权滨江区行使部分土地管理权限补充意见的批复(杭政发〔2001〕96号)25.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杭政发〔2001〕167号)26.关于《富阳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发〔2001〕255号)27.关于《临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发〔2001〕276号)三、杭政函文件28.关于滨江区中兴大道(暂定名)居住区块、泰安路区块、中兴大道(暂定名)区块城市设计的批复(杭政函〔2002〕9号)29.关于《淳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5号)30.关于《临安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1号)31.关于《杭州市余杭区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2号)32.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4号)33.关于修编萧山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48号)34.关于临安市太湖源镇等20个乡(镇)重新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02号)35.关于《桐庐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45号)36.关于萧山区进化镇等10个镇修编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65号)37.关于钱江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3〕24号)3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杭政函〔2004〕91号)39.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微电子产业发展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4〕95号)40.关于专项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问题的批复(杭政函〔2004〕164号)41.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39号)42.关于印发《杭州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函〔2005〕62号)43.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3号)44.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5号)45.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杭政函〔2005〕76号)46.关于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总体计划的批复(杭政函〔2005〕96号)47.关于杭州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规划(优化)的批复(杭政函〔2005〕97号)48.关于印发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116号)49.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5〕124号)50.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5〕206号)51.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52.关于印发杭州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杭政函〔2005〕216号)5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函〔2006〕23号)5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39号)5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批复(杭政函〔2006〕58号)5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十一五”时期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批复(杭政函〔2006〕90号)5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6〕100号)5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6〕101号)5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批复(杭政函〔2006〕111号)6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112号)6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40号)6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50号)6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07〕8号)6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6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159号)6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杭州市十一五绿色照明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7〕189号)6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8〕93号)6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文化设施三年实施规划(2008-2010年)的批复(杭政函〔2008〕225号)6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杭政函〔2009〕49号)7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9〕272号)7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本级2010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批复(杭政函〔2010〕77号)7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杭政函〔2010〕135号)7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杭政函〔2010〕171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杭州电网有序用电C级预案的批复(杭政函〔2010〕185号)7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杭州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进行初审的函(杭政函〔2010〕250号)四、杭政办文件76.转发市规划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擅自搭建房屋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88〕17号)77.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1号)78.转发市东海明珠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建设东海明珠工程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7号)79.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物价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53号)80.转发市人事局关于1996-2010年杭州市人才资源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1997〕9号)81.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11号)82.关于贯彻《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9号)83.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19号)84.关于转发1999年杭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21号)85.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3号)86.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新世纪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3号)87.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1〕11号)88.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18号)89.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22号)9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开展收集杭州市直属各单位现行文件资料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6号)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文化信息现代生物技术和医药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杭政办〔2002〕10号)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2〕52号)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1号)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7号)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3〕36号)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畜牧业的意见(杭政办〔2004〕5号)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4〕6号)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05〕6号)1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31号)1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2号)1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6号)1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新农村小康健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37号)1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38号)五、杭政办发文件105.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做好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宣传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08号)106.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扶贫帮困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7号)107.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65号)108.转发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改善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91号)109.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酸雨综合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82号)110.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农居点详细规划编制申报程序和编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233号)111.转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72号)112.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113.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前置审批事项给市工商局的复函(杭政办发〔2001〕44号)114.转发市档案局、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关于推广应用电子文件档案管理系统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86号)115.转发市国资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改制企业土地开发费下浮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9号)116.关于实施杭州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43号)117.转发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贯彻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75号)118.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和拆除市区屋顶违章绿化及鸽舍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08号)六、杭政办函文件119.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7号)120.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59号)121.关于推进网上政务公开和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91号)122.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63号)123.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杭州市调整市区过境交通及东部道路货运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2号)124.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67号)125.关于杭州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墙材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08号)126.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21号)127.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3〕254号)128.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杭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93号)129.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9号)130.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生活状况及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45号)131.关于学习推广萧山区有序用电管理经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90号)132.转发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34号)133.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48号)13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8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62号)136.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69号)13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79号)138.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4号)139.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非住宅闲置房屋供需信息系统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63号)140.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88号)141.转发市环保局关于钱塘江流域抛弃死猪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74号)142.转发市信息办关于加快杭州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10号)143.关于对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情况和在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18号)144.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8号)145.关于加快发展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杭政办函〔2005〕322号)14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17号)14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26号)14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29号)14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山塘水库除险保安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35号)15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新世纪“131”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2001-2005)实施情况总结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44号)15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06年度国土资源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51号)15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70号)15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71号)15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4号)15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15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区河道配水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河道长效管理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05号)1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23号)15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运河(含部分支流)沿线地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27号)15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37号)16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1号)16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国内合作交流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6号)16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6〕257号)16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水稻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1号)16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半山地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8号)16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腐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18号)16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57号)16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撤村建居地区支小路建设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98号)16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35号)16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十一五”消防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43号)17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61号)17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杭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62号)17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三电”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7〕273号)17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01号)17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教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9号)17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标准化行动计划(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4号)17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6号)17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半山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9号)17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杭州市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51号)17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6年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9号)18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1号)18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3号)18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体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号)18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社会事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58号)18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卫生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6号)18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预发2008年第二季度价格补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08号)18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千亩畈高产示范活动(2008-2010年)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0号)18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双十万”工程实施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6号)18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46号)18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产业带项目发展导向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52号)19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投资集团关于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居民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80号)1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96号)1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污染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41号)1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7号)1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9号)1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工业锅炉节能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60号)1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产业状元镇(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1号)1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对口援建四川广元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建设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7号)1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10号)1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2008-2010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2号)2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3号)2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地下管线盖板专项整治及加装安全防护网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4号)2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水煤浆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57号)2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0)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8号)2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8年度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开展评价激励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412号)20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7年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7号)20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停淘汰粘土砖瓦窑和部分页岩烧结砖轮窑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6号)20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97号)。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面临问题的分析

《行政强制法》实施中面临问题的分析【摘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五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
行政强制法经历长达 12 年的起草与审议过程,融入了各方观点,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对其寄予很高期望,期望行政强制法能够解决行政强制领域“滥用强制权”和行政强制“软”的问题。
然而行政强制法实施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这种法律环境包括法律体系、行政相对人法律素质、行政强制主体体系和行政文化等。
分析行政强制法文本可以发现,行政强制法本身并不十分完善,加之行政强制法实施的环境条件不佳,行政强制法实施必然遭遇很多问题。
有的问题通过完善配套制度或者改善实施环境可以解决,有的问题则是需要通过修改和完善行政强制法才能解决。
选择本课题试图分析《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可能面临的问题,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一部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三部曲”行政强制法问世。
这部法律从1999年开始酝酿,并于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2011年6月先后五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终于在2011年6月30日下午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得以表决通过,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行政强制法经历长达12年的起草与审议过程,融入了各方观点,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对其寄予很高期望,期望行政强制法能够解决行政强制领域“滥用强制权”和行政强制“软”的问题,而《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和颁布也确实有着较强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首先,结构合理且规范了原则体系《行政强制法》共分7章71条,分别为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附则。
从上述结构来看,本法是典型的行政法律部门当中的单行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说明——2005年12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合 法 权益 。 “ ” 实施 行 政强 制 应 当依 照法 定条 件 , 正确 适 用 法 律 、法 规 ,选 择 适 当 的 行 政 强 制 方 式 ,以最小 损 害当事人 的权 益为 限度 o .不得 N3
滥用 原则 。 “ 行政 强 制措 施 不得 滥用 。实施 非强
范 ;( )有些 没有 强制 权 的行 政 机关 自行实 施强 3
中 ,既存 在对 某 些严重 违法行 为 因缺乏 强制 手段
处 理不力 的情 况 ,也存 在行 政强 制手段 滥用 的情
况 。 主要 问题 是 : ( ) 哪 些 机 关 可 以设 定 行 政 强 1
制 措施 ,不 明确 ;( )行政 强制措 施的 具体 形式 2 繁 多 ,同 一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有 多 种 表 述 ,缺 乏 规
上 级行 政机关 或 者有关 部 门责令 改 正 ,依 法 给予
记 大过 、降级 、撤职 或者 开除 的处 分 。
融机 构将 款项 划入 国库 或者 财政 专户 以外 的其 他 账户 的 ,对 直接负 责 的主管 人员 和其 他直 接责 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 第六 十七 条 人 民法 院及其 工作 人员 在强制
对进出境货物采取的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有其特殊性478需要适用特别规定因此草案明确规定对上述几种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三关于行政强制的原则行政强制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公 报 2 1 5 0 1・ 封 、扣 押 的场所 、设施 或 者财 物据 为 已有 的 ,由 违反 本 法规定 ,行 政 机关 、人 民法 院指令 金
第六 十六条 违 反本 法规 定 ,金融 机构 将款
关于审计机关宣传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建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8•【字号】郑政文[2011]302号•【施行日期】201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郑政文〔2011〕3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年8月14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2011年11月24日省政府下发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86号),国发〔2011〕25号和豫政〔2011〕86号文件对做好《行政强制法》实施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将学习《行政强制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来抓,切实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近期,市政府邀请国务院法制办的《行政强制法》专家在我市进行一次《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组织全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参加讲座,进一步提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执行《行政强制法》的思想意识。
年底前,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全市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法制业务骨干进行《行政强制法》集中专门培训,增强各单位对《行政强制法》的实际操作能力,为迎接《行政强制法》实施做好充分准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府统一组织教育培训活动的基础上,开展对工作人员自身的教育培训,级级抓培训,层层抓落实,将《行政强制法》的内容普及到每一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序, 保护公 民 、 法人 和其 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具有 重 泛深入地 向全社会进行 宣传 。 各新 闻单位和媒体 , 大意义 。 为做 好行政强制法 的实施工作 , 根据 国务 要通过举 办专家访谈 、专题 报道 、法律 咨询等栏
院《 于贯彻 实施 ( 关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行政 强制 法 ) 目, 切实加大宣传 力度 。 为行政强制法 的实施营造
的通 知》 国发 [0 12 ( 2 1 ]5号 , 以下 简称 《 知 》 精 良好 的社会 舆论氛 围和环境 。 通 )
神. 现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
一
二 、按 要 求做 好 有 关 行 政 强 制 规 定 的 清 理 工
的省人 民政府部 门负责 清理 ,并提 出修改 或者废 培训 和考核一 作 ,按 程序 申领 和发放行政执 法证 [
止 的意 见 建 议 。太 原 市 、大 同 市 人 民政 府 制 定 的 件 。要 广 泛 深 入 地 开 展 严 格 规 范公 正 文 明执 法 教
规章 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由两市各 自负责并接受 育 , 引导广 大行政执法人 员树立正确 的执法理念 . 省政府法 制办 的业务指 导 。清理结果报 省政府法 对采用 教育 、劝导等 非强制手段 可以达到行政 管
构:
施 行前 的这段 时 间 , 采取 多种 形式 , 计划 、 步 有 有
分层 次地组织安排好行 政执法人 员的学 习、 培 第十一 届全 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 十一次会 议 审 骤 、 总 培训 议 通过 的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行 政强制法》 以下简 训 工作 。 的学习时 间不少 于半个月 。学习 、 ( 称行政强制 法 )将于 2 1 , 0 2年 1 11起施行 。 月 3 这 要 和研究 、 改进本机 关行政执法工作 结合起来 , 针 是落实依法 治 国基本方 略 ,建设社会 主义法治 国 对 本部 门职 责和行政管理 活动的特点 ,对 照行政 家和法治政 府 的一件 大事 。行政强制法 是继行政 强 制法 的各项具 体规定 .寻找 和解 决 目前行 政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及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增强行政机关的执法效力,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采取的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自由,行使行政管理强制力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实行依法为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强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二)必要性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必须是达到法定目的的必要手段;(三)程序正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强制前,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要求;(四)适当性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应当与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相适应;(五)比例原则,即行政强制行为的限制措施应当与行政目的相适应,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第二章行政处罚第五条行政强制措施之一的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或者制裁措施。
第六条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合用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合适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公正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公正、公平、透明。
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程序原则,即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依法履行听证、听证告知、听证调查等程序。
……511.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实施细则附件二:表格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附件三:表格二——行政处罚决定书……512.法律名词及注释:(一)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下采取的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自由,行使行政管理强制力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或者制裁措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0.08•【文号】安监总政法[2011]208号•【施行日期】2011.10.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一件大事。
为做好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是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强制法统筹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遵循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内在逻辑,努力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与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平衡,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贯彻落实,扎实做好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是行政强制的基本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2011]25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20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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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2011]25号文件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国发〔2011〕25号文件的通知(黑政发〔2011〕8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实好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
要认真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各地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二、抓紧开展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开展行政强制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规范工作,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指导和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将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要在2012年6月底前组织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省政府将在2012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全省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作者 : 来源 : 时间:2011-07-07 字体:大中小(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查封、扣押第三节冻结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第三节代履行第五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
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执行程序【发文字号】法[2012]9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12年4月5日法[2012]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为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规定》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规定》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回应社会关切的需要。
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关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称《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称征收补偿决定)以及新旧规定衔接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
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统一法律、法规适用标准,明确具体工作规范。
《规定》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制定实施《规定》是解决现实工作难题、保障合法权益与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
近年来,一些地方因强制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为此,国务院下大力气进行专项整治,我院也下发紧急通知并开展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
《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和执行等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规定,规范相关程序和执行主体,有利于从制度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理顺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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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质监系统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质检法【2011】777号)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培训。
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质监部门行政执法关系重大。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质监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
各部门要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并在行政执法中贯彻执行。
二、依法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
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强制权;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严格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
(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定依据。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凡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实施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报告及批准。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各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要填写“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采取(解除)行政措施审批表”,并依法履行报告批准程序;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7号有关规定,确定有关负责人行使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权,切实保障报告批准程序合法。
(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法定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各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应当在现场笔录中记明,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程
序合法。
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签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笔录中签名。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应当认真加以考虑,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或者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原则上不得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四)实施查封、扣押期限要求。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各部门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期限另有规定的外,应当统一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30日查封、扣押期限。
对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各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在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同时或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所需期限。
期间计算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四、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要求。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决定的部门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将丧失强制执行申请权。
行政强制法确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自当事人提
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质监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行政决定。
(二)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质监部门,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执行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质监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意见及催告书等有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处罚款规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各部门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的标准以及计算起始期限。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方式缴纳的,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将加处罚款数额与行政决定作出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累加,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但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部门执法工作的实际专题研究部署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