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税收征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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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应 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于符合规定的纳税人予以登记, 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 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 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
税务登记证件应当载明: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详细地址、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经营期限和政件 有效期限等。纳税人是个人的,应当在办理纳税申报时,由税务 机关登录其姓名、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职业、住址、工 作单位及地址和其他相关信息。
4.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的检查中,具有以下取权:(1)检查印制、领购、 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 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 问题和情况;(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6)对被检查人在境外取得 的与纳税有关票据或凭证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改 革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7)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 根联与发票填写情况时,可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 “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在接到税务机关“发票填写情 况核对卡”后15日内如实填写有关情况报告。
17.3.1 税务检查的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 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 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查检纳税人托运、邮 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 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 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17.1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 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和纳税 申报管理四个部分的内容。
17.1.1 税务登记管理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开业、变动、 歇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制度,是确定纳 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切实控制税源和对纳 税人进行纳税监督的一种手段。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1.开业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开业后申报办理的纳税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
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 效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 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 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在原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 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 务登记。
4.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依法终止履行纳税 义务的其他情形时,向原登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 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 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 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 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务登记证件需作更改的,税务机关应 当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3.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纳税人暂停和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时办理的纳税登 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 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 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 表。
17.2.2 税款征收程序
因征收方式的不同,税款征收程序也有所不同。税款一般 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纳的税 款随同缴款书划转支金库后,税款征收手续即告完成。税收机 关征收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系税务机关收取 税款时的专用凭证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其式样 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各种完税证、 缴款书、印花税票及其他完税证明。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
其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 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税务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取消资格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书原件;(2)税务登记证(正、副 本)原件;(3)纳税人税种登记表;(4)其他有关资料。
按照现行发票管理办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 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 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发票的领购
根据现行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 应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3.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 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 方开具发票。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 名及其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2)住所、经营地点; (3)经济性质;(4)企业形式、生产方式;(5)生产经营范围、经 营方式;(6)注册资金(资本);(7)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 营业执照号码;(8)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9)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登记总 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登记申请, 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 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 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 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纳税人停业期间发生纳税 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1) 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3) 银行账号证明;(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6)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另外, 属于享受税收惠政策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
3.会计档案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17.1.3 发票管理和使用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 动中,记载往来业务内容,凭以收付款项或证明资金转移的书面商 事证明,是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 稽查的重要依据。 1.发票的印制
17.1.4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 续1.。纳税申报的对象
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相应报送下列有关 证件、资料:(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 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 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5)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申报的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 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 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
第17章 税收征管制度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税务管 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的基本内 容和税务代理的基本范围,理解税 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前提、措 施和执法程序,掌握违反税收征收 管理的法律责任和危害税收征管罪 的法律规定。
17.1 税务管理 17.2 税款征收 17.3 税务检查 17.4 税务代理 17.5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17.6 危害税收征管罪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 进行核《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 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 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6.登记核查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 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纳税 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17.1.2 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记录和反映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基本材料之一,也是税 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征税款以及确认其是否正确履行纳 税义务的重要依据。 1.设置账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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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依法应纳的 税款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通过不同的方式组织征收入 库的活动。
17.2.1 税款征收方式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我国的税款征收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账表所反映的经营情况,依照适用税率计 算缴纳税款的方式。 2.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等情况,在正常 生产经营的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 方式。 3.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对某些零星、分散的高税率工业产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 一般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一种方法。 4.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 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包括增值税额、 消费税额、营业税额、所得税额等)的一种征收方式。 5.其他征收方式 其他征收方式主要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等
17.2.3 税款征收措施
1.加收滞纳金
2.核定应纳税额
3.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出境清税
6.税款追征 7.其他有关税款征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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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 的情况进行的审查监督活动。
4.纳税申报的时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各种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办理纳税 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 报送事项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 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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