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老龄办关于海西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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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老龄办关于海西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3.13
•【字号】西政办[2007]18号
•【施行日期】2007.03.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
正文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老龄办关于海西州加强老年人
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2007〕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海西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海西州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7年3月)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环境,根据省老龄办、宣传部等20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青海省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坚持从老年人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
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坚持力足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不同老年人群的特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落实优待政策,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二、优待对象和内容
优待对象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优待的内容为: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的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老年人的生活条件。

城乡贫困老人的界定以低保证、特困人口救助证、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证等有效证件为依据。

三、提供养老优待,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
1、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不承担“一事一议”酬劳筹资任务。

2、贫困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分类实保、五保供养、优待抚恤等救助政策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等相关救助政策。

3、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家庭,按规定落实取暖和住房等救助政策。

“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优先入住福利院和敬老院,享受政府供养政策。

4、县级人民政府对持有本地户口的80-89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发放生活补贴600元,90-99岁的每人每年发放高龄补贴800元,百岁老年人每人每年按1200元发放高龄补贴。

经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财政支付,老龄办负责核发。

5、高龄、重度残疾、遭遇重大事故、患重病造成经济、医疗困难的老年人按相关政策给予经济、医疗或购买服务救助,资金从慈善、红十字组织捐赠中资助。

因灾或重大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纳入灾民救助范围,给予临时救助。

6、发展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对入住社会福利机构的“三无”老人、五保老人、老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和患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贫困老年人提供无偿、低偿的生活照料。

大力发展社会工作志愿者队伍,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照
料服务。

7、孤寡老年人在其独有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选择低层楼层的优待。

享受低保的纯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房和住房救助保障范围。

8、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贫困家庭老年人去逝后,免收丧葬服务费用。

四、提供医疗保健优待,减轻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负担
1、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床位建设补贴、收养老人补贴、资金奖励等措施或方法,为城乡“三无”老年人和高龄、独居、残疾、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出诊或低收费的设施和护理服务。

2、城乡“三无”老年人和城乡贫困老年人,按规定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落实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各社区医疗服务站点,对本社区60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3、全州各医疗机构对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

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给予优先照顾,并享受“一免七减”照顾政策。

为患有慢性疾病或体弱伤残、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上门提供医疗服务。

凡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对其诊断和治疗收费凭证予以优惠。

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老年人在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可酌情提高救助标准。

五、提供生活优待,改善养老条件
1、服务性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商业、饮食、水电、燃料、电信、邮政、银行等窗口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服务,并在服务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为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2、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等福利机构免费安装闭路电视。

3、城区公共交通、城镇长途客运应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并设立“老幼病残孕”专座和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

4、60周岁以上老年人乘坐市内公交车,可凭证享受同等票价半价的优惠(在格尔木、德令哈市先进行试点,两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5、车站、航空、客运等为老年人购票、进站、托运行李、上下车提供优先、便捷服务,并在等候场所设置老年人专用座位。

6、老年人可免费使用收费公厕,并有明显标志。

六、提供文体休闲优待,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1、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文化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2、公共体育设施向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电影院、演出场所为老年人免费入场。

3、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免收老年人门票。

4、享受低保的贫困老年人进老年大学学习,免收学费。

七、提供维权服务优待,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老年人因赡养、扶养或因养老金、退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诉讼案件,要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因情况紧急要先予执行的,应裁定先予执行。

公证机关办理老年人抚养、助养、赡养协议公证,免收公证费。

2、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费用。

3、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减免费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对贫困老年人减免相关费用。

八、加强管理,实行《老年人优待证》制度
凡是具有海西常驻户口的老年人均可办理《海西州60周岁以上老年人优待
证》(以下简称《优待证》)。

《优待证》由州老龄办负责统一制作,由市、县、行委和青海油田老龄办审核发放,严格执行发证年龄规定,把好审核关。

老年人凭海西常驻户口簿、身份证到各地老龄办进行登记、备案。

《优待证》实行免费发放,不得涂改、转借他人。

老年人在公共服务场所,凭《优待证》享受优待服务。

外地老年人来海西观光旅游、探亲访友、凭其持有的《优待证》在公共服务场所可以享受当地老年人同等的服务优待。

常住海西的外地户籍老年人,凭居住地的村或社区证明,也可以在当地老龄办申领《优待证》。

九、创造条件,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
1、积极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创造无障碍环境。

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重点做好城市道路、车站、机场、商场、公交站点、住宅区和其他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

2、做好社区养老机构和老年活动场所建设。

新建的城区、居民小区要将老年公寓、老年活动场所设施建设列入规划、统筹安排;旧的居民小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给予落实,为老年人生活、休闲、健身提供方便。

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和社区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队伍,主动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切实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
1、各级政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体系的作用,采取家庭赡养、政府救济、慈善捐助、社会支助等多种途径,建立健全家庭养老保障制度、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老年医疗保障制度、个人早期养老投入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养老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

2、各级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涉老优待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传,树立优待老年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大力营
造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社会氛围。

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活动,增强社会成员依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共同推进老年人优待工作的落实。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对优待、优惠、费用减免等事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适时对本地、本部门现有的优待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优待的经费支出,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多元化的投入机制。

对优待工作中老年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加强督办解决的力度。

4、各地要把老年人优待工作作为老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建立督查和奖惩制度。

各涉老优待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的职能,督促优待服务场所、设施和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建立健全信息反馈监督机制,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其诉求。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在老年人优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一、相关责任
1、尊重、关爱和照顾老年人,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应当履行为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优惠的优待服务。

2、对不按本《意见》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肃处理,直至行政纪律处分。

要建立由上而下的督查制度,各级老龄办和相关部门设立服务和监督热线,并对所辖区域的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不执行优待规定的服务单位和个人,并通过媒体向
社会披露。

本意见由州老龄办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原海西州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海西州贯彻《老年人优待证办法实施意见》(西老龄办〔2002〕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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