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领导干部送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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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领导干部送车案例
12月9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披露了莆田城厢区一食品公司行贿当地经济开发区分管领导案件的详情。
据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单位莆田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据悉,这家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14年10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
后经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4年12月25日、2015年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因案件重大、复杂,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2006年间,黄某某(已被不起诉)回莆田投资设立上述食品有限公司,并在莆田市城厢区某某工业园区预约了31亩山坡地用于建设厂房,后因园区道路建设,致使该预约用地与园区道路的落差较大,造成食品有限公司日后生产经营的不便。
于是黄某某便找到当时分管经济开发区的领导严某甲(另案处理),请求帮忙调整预约用地并按旧标准收取调整后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
不久后,严某甲主持召开专题协调会研究,同意将上述食品有限公司预约的山坡地调整到道路南侧一块约10亩的工业用地,且该宗地的土地出让金按旧标准执行。
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某在严某甲位于莆田市某单位旧宿舍楼的家中送给严某甲一枚钻戒,以感谢严某甲在用地项目上的支持帮忙。
2010年12月底,黄某某在某省某市购买了一套价值人民币424060元的公寓,并以严某甲的儿子严某乙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再把该套公寓送给严某甲,以感谢严某甲在用地项目上的支持帮忙。
2011年1月份,黄某某购买了一部价值人民币160000元的福特牌小轿车,并交纳了人民币13675元的汽车购置税后上牌登记在严某甲的妻弟王某某名下,再将该车开到莆田市城厢区送给严某甲,以感谢严某甲在用地项目上的支持帮忙。
被不起诉单位莆田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莆田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