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潜规则”败诉 车主获赔六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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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潜规则”败诉车主获赔六万
买了车险,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无责不赔”、“次责少赔”等规定为由,拒赔或少赔,相信很多车主都遭遇过。

今年1月份,昆明车主张先生就曾遭遇这样的事情,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挑战“次责少赔”和“代位追偿”两个车险“潜规则”。

近日,张先生胜
买了车险,但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无责不赔”、“次责少赔”等规定为由,拒赔或少赔,相信很多车主都遭遇过。

今年1月份,昆明车主张先生就曾遭遇这样的事情,于是,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挑战“次责少赔”和“代位追偿”两个车险“潜规则”。

近日,张先生胜诉。

今年1月24日,张先生一家开着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去呈贡度周末,当车行至呈贡县云南大学新校区附近时,一辆马自达突然从右侧辅道上冲出,向左掉头,致两车相撞。

经诊断,马自达司机杨某“左侧第4至第10肋骨骨折”,张先生的岳父“左侧肱骨头撕脱性骨折,伴脱位”,经鉴定两人的伤情都为轻伤。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属无证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先生承担次要责任。

但杨某的马自达车是从别处借来的,且该车只买了交强险,出事后也没有报保险。

而他是一名打工者,没有赔偿能力,且住院几天后,
杨某就失踪了。

“只能由我们这边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张先生说。

此次事故,张先生修车花了6万多元,岳父的住院费花了3.5万元。

张先生购车后,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全车险,每年要交6000多元,但让张先生郁闷的是,当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根据相关规定:“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保险公司只赔偿损失的30%,其余70%的损失需由张先生向事故方追偿。

保险公司“次责少赔”和“代位追偿”规定让张先生气愤不已,于是,张先生委托云南震序法律事务所张宏雷代理此案,挑战保险行业“次责少赔”和“代位追偿”两个车险“潜规则”。

今年9月14日,五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近日,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2月5日签订的《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所附的《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五条无效;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先生损失60347元。

索赔指南
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有“先行理赔”并“代位追偿”义务?
在最常见的两车相撞事故中,无论交通事故的主次责任如何划分,双方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均对投保人有“先行理赔”并“代位追偿”的法律义务。

什么是“代位追偿”?
《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追偿,一方面确保被保险人不因第三者不为合同之债或侵权之债而受损害,使得被保险人可从向第三方责任人的索赔中解脱出来,及时得到保险保障脱离困境,充分发挥了保险的保障功能;另一方面,保险人在代第三者清偿债务后,能够从第三者处取得赔偿或补偿,也防止了侵害人逃避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保险合同中,什么样的责任免除条款有效?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条法律规定了保险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或之时,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释,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为何法院未予采信保险公司的“次责少赔”条款?
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了投保单和保险条款,在投保单上原告已经签字认可,被告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投保人、保险人义务作了明确说明,但该投保单形式为被告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样式,仅由原告签字认可。

而从被告的保险合同条款设置来看,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
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均以较粗的黑体字注明,而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则是以普通字体显示,在投保单的特别提示中也只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及投保人、保险人义务几个方面作出特别说明,对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并未进行特别提示。

因此,法院认为对该部分免责内容,被告保险公司并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未尽到法律要求的保险人应尽到的明确说明义务,因此,本案中关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被告保险公司主张的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30%的主张,法院未予采信。

被保险人要获得赔偿得先诉第三者吗?
张法律认为,只要保险事故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就有权获得保险赔偿,无需再承担其他的义务。

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要求,一旦出现损害事故,则被保险人应该先去起诉第三者,否则不能给付赔偿金。

这样设计条款,推卸了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责任,客观上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负担,减轻了自己的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是不公平的。

车险“无责不赔”条款是否会被废止?
张法律认为,本案一审原告的胜诉,是云南所有车主和车险消费者的福音,也为各保险公司普遍执行的“无责不赔”惯例和格式合同敲响了警钟。

近年来,全国多家法院均将“无责不赔,次责少赔,全责全赔”的中国车险霸王条款宣判为“无效”。

近期,张法律将向中国保监会正
式发函,要求在全国范围内从根本上废止车险“无责不赔”格式条款,责令各保险公司依据新《保险法》履行“先行理赔”并“代位追偿”的法定义务,避免全国车主买全险却落入“无责不赔”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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