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3年自治区汞污染排放源现状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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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3年自治区汞污染排放源现状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3.08.13
•【字号】新环防发[2013]376号
•【施行日期】2013.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2013年自治区汞污染排放源现状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新环防发〔2013〕376号)
乌鲁木齐市环保局、昌吉州环保局、博州环保局、吐鲁番地区环保局、喀什地区环保局、阿勒泰地区环保局:
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全国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评估的通知》(环办〔2011〕34号)文件要求,在2011年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汞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及时掌握我区汞污染排放源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建立我区汞污染防治长效机,现组织开展2013年全区汞污染排放源现状更新调查工作,将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查范围为电石法PVC生产、铅锌冶炼和铜冶炼等3个行业的11家汞排放源调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二、各有关地州市环保局要督促指导调查企业按时完成填报调查数据工作,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企业上报的调查表进行审核和分析,切实保证调查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合理性,对审核不合格的要求企业重新填报。
(一)完整性:企业填报的调查表数量和内容均应完整,审核时应重点关注年产量、生产工艺、污控措施、三废产生量以及汞含量、产品与原料去向等信息。
(二)规范性:调查表应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和填表说明进行填写,审核时应重点关注表中各类代码、各项指标的单位等信息。
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重新填写。
(三)准确性:调查数据要多渠道核对,特别是要与日常监督管理、污染源更新调查、监督性监测等数据进行核对,对于明显不准确的数据应要求企业重新填写。
(四)合理性:根据数据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判断。
三、本次调查基准年为2012年,各有关地州市环保局务必于2013年9月15日前将调查数据上报环保厅。
调查数据上报邮箱***************
四、调查表和调查软件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网站通知公告栏里下载,网址http:///。
五、技术指导工作由新疆固管中心负责。
联系人:环保厅污染防治处
殷小炜:************,133****8775
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马运:************,133****8392
附件:全区汞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企业名单
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