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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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6.02.13
•【字号】
•【施行日期】2006.0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
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通知
(2006年2月13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6]47号),现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