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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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
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车辆购置税
【发文字号】京国税计[2000]45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8.24
【实施日期】2000.08.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
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
(京国税计[2000]45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601号)要求,为提前做好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准备工作,现将开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税收票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
各单位在征收车辆购置税时,应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方式的不同,分别使用税收通用完税征、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和税收通用缴款书3种税票。

纳税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使用一式四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市局已印制),一至三联用途不变,第四联(存档)税务机关留存作征管档案资料。

纳税人以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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