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供电负荷审批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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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供电负荷审批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井下供电负荷审批工作,保障井下电力安全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上报井下供电负荷审批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审批原则
井下供电负荷审批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监管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审批依据
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和传统能源的管理办法,国家电力公司的规定、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政策。

第五条井下供电负荷
井下供电负荷是指矿井或其他井下工作场所的电力负荷。

第六条井下供电负荷审批申请
井下供电负荷审批申请应包括申请单位、申请人、井下供电负荷情况,以及相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方案等。

第七条井下供电负荷审批程序
井下供电负荷审批分为初次审批、变更审批、续展审批和注销审批。

第二章井下供电负荷初次审批
第八条申请提交和受理
井下供电负荷初次审批的申请,应由申请单位直接向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

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次审批的受理。

第九条技术评估
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井下供电负荷的技术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井下供电负荷的可行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等。

第十条审核决策
初次审批的结果应由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负责进行审核决策,无异议的申请应予以审批通过。

有异议的应进行进一步调查,确保决策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发放批复
井下供电负荷初次审批通过后,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应向申请单位发放批复,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审批时限
井下供电负荷初次审批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时限。

第三章井下供电负荷变更审批
第十三条变更申请
如需要对井下供电负荷的部分或全部进行变更,申请单位应向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技术评估
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应根据变更申请的具体情况,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井下供电负荷变更的技术评估。

第十五条审核决策
变更审批的结果应由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负责进行审核决策,无异议的申请应予以审批通过。

有异议的应进行进一步调查,确保决策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发放批复
井下供电负荷变更审批通过后,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应向申请单位发放批复,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审批时限
井下供电负荷变更审批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时限。

第四章井下供电负荷续展审批
第十八条续展申请
井下供电负荷续展申请应由申请单位直接向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提交相关申请,并提供续展原因及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技术评估
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应根据续展申请的具体情况,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井下供电负荷续展的技术评估。

第二十条审核决策
续展审批的结果应由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负责进行审核决策,无异议的申请应予以审批通过。

有异议的应进行进一步调查,确保决策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发放批复
井下供电负荷续展审批通过后,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应向申请单位发放批复,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审批时限
井下供电负荷续展审批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时限。

第五章井下供电负荷注销审批
第二十三条注销申请
如井下供电负荷有注销的需求,申请单位应提交相应的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注销原因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技术评估
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应根据注销申请的具体情况,组织专业人员进行井下供电负荷注销的技术评估。

第二十五条审核决策
注销审批的结果应由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负责进行审核决策,无异议的申请应予以审批通过。

有异议的应进行进一步调查,确保决策结果的准确性。

第二十六条发放批复
井下供电负荷注销审批通过后,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应向申请单位发放批复,并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七条审批时限
井下供电负荷注销审批的时限为5个工作日,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时限。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
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应定期进行井下供电负荷审查与检查,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信息共享
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与相关部门及时共享井下供电负荷审批信息。

第三十条制度宣传
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应加强对井下供电负荷审批制度的宣传,提高相关人员的知晓度和遵守度。

第三十一条罚则
对于违反井下供电负荷审批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能源管理部门或电力公司有权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即为井下供电负荷审批制度的范本,供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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