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实施<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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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实施<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03.05
•【字号】忻政发[2006]34号
•【施行日期】2006.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忻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忻州市实施<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忻政发[2006]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忻州煤运分公司、同煤集团运销总公司忻州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做好全市煤炭产运销管理工作,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煤炭产运销秩序的决定》的精神,忻州市煤炭产运销管理领导组制定了《忻州市实施〈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五日忻州市实施《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切实规范全市煤炭产运销秩序,从流通环节上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煤炭进入市场和制止煤矿违法超能力生产,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煤炭产运销秩序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在忻州市范围内的产运销实施《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和《山西省公
路煤炭运销票据》(以下简称“两票”)管理制度。

凡在本行政区域经营、收购和运输煤炭的单位或个人,均实行“两票”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收购、运输无“两票”的煤炭。

二、各县(市)煤炭局按照煤矿载明生产能力和采掘计划制定各矿月度生产计划,各煤矿到属地煤炭纠察分队领取相应数量的《合法煤炭销售票》。

市内各类煤炭发运站、煤炭用户、煤炭经营单位或个人在收购煤炭时,必须到煤矿所属地县(市)煤炭运销公司、站签订购货合同,按照合同种类领取相应数量的煤炭提货单。

煤矿和煤炭运销公司、站签定的合同总量不得超过煤炭局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公路煤炭运销票据量不得超过合同量。

三、对于公路运输煤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带与拉运煤炭吨位等量的“两票”(公路运输洗精煤的单位或个人按1︰1.2的比例,焦炭按1︰1.5的比例携带合法煤炭销售票),随车同行备查。

公路煤焦营业站、管理站负责对“两票”查验;煤炭运销站以及经营、收购、加工单位和用煤户负责“两票”的核收。

(一)公路出省的煤炭必须持有《山西省公路出省煤焦统一票据》。

出市煤炭必须到属地煤炭运销公司签定购销合同,使用煤炭运销公司不同用途的公路煤炭运销票据。

上述两种情形必须携带同等数量的《合法煤炭销售票》,市内沿途营业站负责查验登记“两票”。

出市口营业站(阳方口、悬钟)负责在合法煤炭销售票正券上盖章,并回收副券;出省口管理站(云雾峪、石咀、陈家庄、保府桥)负责回收正券或全券。

除以上两种情形外,凡出县(市)的煤炭在途经县(市)营业站首次检查时,营业站将合法煤炭销售票副券撕下,正券盖章随车同行,以备查验。

(二)各电厂收取煤炭时,必须持有《山西省电厂用煤调运单》和相应数量的《合法煤炭销售票》。

电厂管理站负责电厂用煤调运单的开具、统计工作,电厂负
责回收《合法煤炭销售票》。

(三)驻忻国有重点煤矿(神华、轩岗煤电)和有铁路专用线的地方煤矿收取煤炭时,必须持有《山西省大矿收购小窑煤调运单》和相应数量的《合法煤炭销售票》。

属地煤运公司、站负责调运单的开具、统计工作。

收煤煤矿负责回收《合法煤炭销售票》。

(四)各煤站(同煤、进出口公司、能源公司、乡镇煤炭运销公司以及其它在忻各煤焦发运站)收取煤炭时,必须持有《山西省系统内上站煤调运单》和相应数量的《合法煤炭销售票》。

属地煤运公司负责调运单的开具、统计工作。

各煤站负责回收《合法煤炭销售票》。

(五)其它煤炭经营、收购、加工转化企业必须收购持有“两票”的煤炭;销售时,应使用《省内加工转化用煤调运单》,同时将收购煤炭时收回的有效期内的《合法煤炭销售票》随车携带,如回收的《合法煤炭销售票》过期,应到属地煤炭纠察队换取同等数量的《合法煤炭销售票》。

四、公路过境、入境我省的外省煤炭在入省口煤焦检查站申领过境煤炭专用的《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和开具《过境煤焦通行证》或《入境煤焦票据》,随车携带,以备沿途查验和出省时回收。

五、各煤焦销售营业站、管理站必须在见到《山西省合法煤炭销售票》后,方可开具各类公路煤炭运销票据。

六、对经营、收购和运输无“两票”的煤炭及运输的煤炭超出所携带的《合法煤炭销售票》部分,按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生产的煤炭论处,视为非法生产的煤炭,由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5倍的罚款。

七、各煤矿在销售煤炭发放《合法煤炭销售票》时,必须使用《忻州市合法煤炭销售票逐日使用登记簿》,载明使用日期、司机姓名、拉煤数量、使用《合法煤炭销售票》量、煤炭流向,且拉煤司机和发放《合法煤炭销售票》人员必须签
名,以备查验。

八、市煤炭纠察支队和市煤炭运销分公司具体负责“两票”的管理和实施,定期不定期对各公路煤焦营业站、管理站、发煤站、用户及经营加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两票”的执行情况。

县(市)煤炭纠察队到上述各单位按收购煤炭数量及时清点回收《合法煤炭销售票》,并于次月5日前将上月回收的合法煤炭销售票交回市煤炭纠察支队,市煤炭纠察支队于每季初月20日前集中销毁上季度回收的票证。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伪造、买卖、转让、涂改“两票”,如违反有关规定,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煤炭纠察队和煤运系统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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