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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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安庆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
安庆市城市幼儿园基本建设规定
根据国家《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委令第4号)、《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委令第25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试行)》(教基字〔1988〕108号)、《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教发〔2008〕26号)以及《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宜政办秘〔2011〕7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新建公、民办幼儿园。
已建幼儿园在进行改、扩建时,应参照执行。
一、建设规模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确定,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同宗地的幼儿园原则上不应超过15个班,平均每班不超过30人。
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设早期教育中心,托儿班(2-3周岁)每班16-20人,亲子班(18个月)每班10-15人,但托儿班和亲子班不在硬性建设指标范围之内。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二、建设用地指标
幼儿园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园舍建筑用地、室外共用活动场地和集中绿化用地三部分。
1.园舍建筑用地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基底占地面积,校园道路及广场,建筑物周围通道,房前屋后的零星绿地和分班游戏场地等。
2.室外共用活动场地包括共用活动场地、分班活动场地。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场地、活动器械场地、30米直跑道、沙池、戏水池、饲养区、种植区等,生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其中游戏场地包括硬化场地及草地、沙土地(塑胶场地)等软场地。
分班活动场地生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3.集中绿化用地包括园内专用绿地和自然生物园地。
生均面积不应低于3.5平方米。
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扩大绿化面积,绿地率不低于35%。
4.幼儿园所有建设容积率均应大于1。
建设用地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建设用地总面积及生均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名称
办园规模
6班
(180人)
9班
(270人)
12班
(360人)
15班
(450人)
总用地面积
2700
3780
4680
5400
生均用地面积
15
14
13
12
三、园舍建筑面积指标
园舍建筑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园舍建筑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规模
指标
6班
(180人)
9班
(270人)
12班
(360人)
15班
(450人)
总建筑面积
1773
2481
3182
3735
生均建筑面积
9.9
8.8
8.3
活动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活动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间、平方米
用房名称
每间
使用
面积
6班
9班
12班
15班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间数
面积
活动室
60
6
360
9
540
12
15
900
寝室
54
6
324
9
486
12
648
15
810
卫生间
15
6
90
9
135
12
180
15
225
衣帽及教具储藏室
9
6
54
9
81
108
15
135
音体活动室-
1
120
1
140
1
160
1
180
兴趣活动室40
2
80
3
120
4
160
5
200
使用面积合计-
-
1048
-
1502
1976
-
2450
建筑面积合计
-
-
1497
-
2146
-
2823
-
3500
注:平面利用系数K=0.7。
办公及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办公及辅助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用房名称
6班
9班
12班
15班
办公室
75
115
150
188
图书资料室
25
30
35
保健及观察室20
25
30
35
晨检兼接送室18
21
24
27
配电室
8
10
12
14
总务储藏室20
25
30
35
门卫室
18
18
18
18
教职工卫生间
20
24
28
使用面积合计
199
259
318
380
建筑面积合计
284
370
454
543
注:平面利用系数K=0.7。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生活用房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平方米
用房名称
6班
9班
12班
15班
厨房
77
90
102
114
开水、消毒间
10
12
14
炊事员更衣休息室
13
16
20
24
其它生活用房
160
200
240
280
使用面积合计
258
316
374
432
建筑面积合计
369
451
534
617
注:平面利用系数K=0.7。
四、建筑层数
楼房建筑不宜超过3层,其中托班、小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2层以下(含2层),中班、大班生活、活动用房宜在3层以下(含3层),办公及辅助用房所在楼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千人指标
每千人口中按3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即千人指标取30‰。
六、园址选择
1.幼儿园建设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地势较高、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地段。
必须独立用地、独立园舍,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于其他非园舍用途的建筑物内进行规划、建设。
2.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泥石流易发生地段、滑坡体、悬崖边及崖底、风口、河道、洪水沟、输油(气)管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供电走廊、加油(气)站、贮油(气)罐区等。
3.应与铁路、公路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
4.不应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杂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5.宜靠近居住小区的绿化地带,避开主要交通干道,且符合相关的日照标准。
七、建筑要求
1.新建幼儿园的抗震等级、建筑耐火等级与当地中小学校舍等级相同。
2.园舍建筑、设施设备配备等应符合幼儿安全要求,涉及卫生防病有关标准的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要求。
3.园内应安装报警、视频监控等安保设施,有条件的应接入警视网。
八、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辖各县(市)城区幼儿园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