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秘〔20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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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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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秘〔2015〕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22日
黄山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国有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以下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标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公共资源项目竞得主体确认后至项目验收期间履约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方式分为日常监管、履约约谈、项目巡查和专项执法检查。
第五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能,负责本行业交易项目交易后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后监督管理和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二)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分别负责对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项目交易后监督管理;
(三)国土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住建、经信、安监等部门负责土地交易、土地整理、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交易后监督管理;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产权交易项目交易后监督管理;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类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公安机关负责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存在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积极参与需要协办的案件;
(七)工商、质监部门负责对交易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八)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法行为、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等进行查处;
第六条在竞得主体确定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竞得主体进行履约约谈。
(一)约谈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产权交易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和土地出让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社会关注度高、工程建设特别紧急的民生项目,项目业主单位认为需要约谈的项目;
(二)约谈内容:
竞得主体确定后围绕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督促双方及时签订合同、按合同履约、保障售后服务;签订廉政协议;宣传政策法规、分析点评项目特点,及时协调项目业主单位及竞得主体之间的纠纷,切实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项目单位就交易项目提出具体需求;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要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阐明违反相关规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约谈后形成《履约约谈会议纪要》,作为项目履约和对不履约行为进行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单独或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不定期开展巡查。
(一)巡查范围: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项目、交易过程中成交价异常、涉嫌有重大违规行为的项目;
(二)巡查内容:是否按时签发中标通知书;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按时备案;项目单位和中标人是否变更合同条款、是否严格按中标结果和合同规定履约
以及其他影响项目实施的行为。
巡查后形成《项目巡查意见书》,若存在一般性违规问题,责令被巡查对象限期整改并出具书面整改承诺。
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外,下达《标后监督检查不良行为认定书》,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八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单独或联合其他管理部门对以下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一)项目招标情况:是否存在部分工程招标、全部项目已开工的情况;是否存在主体招标、规避专业工程招标的情况;是否存在主要工程招标、规避附属工程招标的情况;是否存在施工项目招标、规避服务性项目招标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情况;是否存在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在场外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情况等;
(二)招标结果实施情况: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相一致;合同是否备案;是否签有阴阳合同;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按投标文件委派并现场到岗,如有变动,是否办理了相关的变更手续;建筑劳务用工是否符合规定;合同价与中标价、合同工期与中标工期是否一致,是否有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情况等。
对土地交易等项目的执法检查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
检查中发现存在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除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还应下达《标后监督检查不良行为认定书》,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九条建立标后项目履约约谈、项目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告知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在中标通知书备案的同时,向项目建设单位、竞得主体发放《标后监督跟踪检查告知书》。
项目建设单位应于项目开工(履约供货)后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开工情况告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开工情况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条各部门在交易后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根据职责分工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需停止拨付资金的,应当移送财政部门处理;
(二)国土资源和国有资产交易项目未按成交结果履行合同的,应当移送国土、国有产权管理、财政等相关部门处理;
(三)审计部门发现未按照合同约定结算的,应当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四)应当给予竞得主体资质或营业执照方面处罚的,应当移送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处理;
(五)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移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六)发现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
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为标后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合同,并加强对竞得主体履约情况的跟踪、考核,对竞得主体不能履约的,应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后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交易后各方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管理部门依照职能负责受理。
需要移送的依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移送工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移送工作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回执,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要求受理部门或机关办理回执事宜。
第十四条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实施情况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中涉及的所有管理部门均为会议成员单位。
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由各成员单位报请召集人同意临时召开。
会议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检查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对违规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各部门在监督管理和受理举报投诉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召集人报送,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对联席会议交办的工作要及时反馈。
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认定不良行为记录的,应通过各部门网站发布。
第十六条监察机关负责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