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综合诊所规章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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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综合诊所规章制度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医综合诊所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树立良好的医疗形象,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中医综合诊所是指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以中医诊疗为主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中医综合诊所的经营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条中医综合诊所的医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质量检查和医疗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医疗安全。
第六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建立医疗事故应急预案,确保患者在医疗事故发生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七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严格保密患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患者的隐私。
第八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并积极改进服务质量。
第九条中医综合诊所的规章制度是医疗服务的基本准则,所有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守并执行。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十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中医综合诊所的院长或者所长应当对医疗质量和经营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制定医疗服务规范和流程,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和安全。
第十三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病历及患者信息的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设施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建立规范的用药管理制度,杜绝虚假药品和不合格药品的使用。
第十六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建立规范的医疗垃圾处理制度,确保医疗垃圾的安全处理。
第十七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建立规范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八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建立规范的应急管理制度,做好医疗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第三章医疗服务
第十九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遵守中医诊疗规范,确保医疗服务的规范和安全。
第二十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维护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诊断和治疗制度,确保患者的诊疗质量。
第二十二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
第二十三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
第四章患者权益保障
第二十四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权保障制度,确保患者充分了解诊疗情况。
第二十五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治疗方案确认制度,确保患者对治疗方案进行确认。
第二十六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严格保护患者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第二十七条中医综合诊所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申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患者申诉并给予合理解决。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二十八条中医综合诊所的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内容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中医综合诊所的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纪律和职业道德准则,不得违反医疗规范。
第三十条中医综合诊所的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学术研究和自我提升,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中医综合诊所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调整治疗方案或药品使用。
第三十二条中医综合诊所的医务人员应当保护医疗机构的财产和药品设备,杜绝浪费和挪用行为。
第六章处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可根据轻重情节给予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违反医疗规范的医务人员,可根据轻重情节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于涉嫌犯罪的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报警处理,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医务人员应当接受医疗纪律和法律法规的监督,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医综合诊所应当严格遵守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医务人员,将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做为医疗服务的基本准则,应得到全体医务人员的认真学习和执行。
第四十条如有需要修改本规章制度内容,应当由医疗机构领导人员提出并经过医务人员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规章制度内容由中医综合诊所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如有疑问可向管理部门咨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