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广应用建筑钢结构实施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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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广应用建筑钢结构实施办法的通
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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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推广应用建筑钢结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7〕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推广应用建筑钢结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2日
钦州市推广应用建筑钢结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我市建筑钢结构推广与应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34号)。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有关建筑工程设计、勘察、招标投标、施工、验收、销售等有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建筑钢结构推广与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钢结构建筑产业推广应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协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委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的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积极推动建筑钢结构的应用,到2020年力争全市新建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的比例达到15%以上,钢结构住宅得到一定程度应用。
第二章推广应用范围
第五条由市住建委牵头组建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专家委员会,按照相应权限及程序,负责对除需要国家、自治区专项技术审查和论证以外的本地建筑钢结构项目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作为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导的下列公共建筑在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当优先采用钢结构设计,建造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
(一)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
(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机场航站楼等公共建筑;
(三)办公楼、学校、医院中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建筑范围。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位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规定的广西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5g(相当于地震基本烈度VII度强地区)及以上区域的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造。
第八条社会投资的工业厂房、文化体育、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以及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公共建筑优先采
用钢结构。
100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进行施工的,有条件的县区可对项目建造增量成本给予适当优惠或补贴。
第九条市政桥梁(包括跨江大桥、城市立交桥、过街天桥)、轨道交通、立体停车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采用钢结构设计,建造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
第十条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设,应积极应用钢结构。
第十一条应当合理增加市政道路用钢量,以缩短道路返修周期;城市各类井盖、路灯、灯箱等公共设施设备应优先选择钢质。
第十二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未达到必须拆除级别的既有建筑(老楼危楼),优先采用绿色环保的钢结构方案进行安全加固。
第十三条文化体育和教育医疗等既有公共建筑的主体结构实施加固的,原则上应采用钢结构方案。
第十四条采用钢结构形式建设的钢结构住宅小区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对于已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需要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以上的住房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纳入供地方案,并优先保障用地需求;
(二)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
(三)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计量;
(四)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工程;
(五)在评比市建筑施工安全文明工地、市优质工程等项目时,优先考虑采用钢结构施工项目;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对购买钢结构住宅小区住房的,按照住房信贷政策积极给予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按照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本办法所称钢结构住宅小区是指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设且预制装配率达到30%的商品住房项目。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投资、主导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优先采取下列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一)采用可周转、绿色环保的叠层钢板作为道路、堆场的硬化材料;
(二)施工现场的塑料安全网内侧应增加钢丝网,以防止物体打击事故;
(三)使用钢筋焊接拼装而成的钢筋笆网脚手板。
第十六条公共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要建筑,一律取消木质入户门,应采用钢质门。
第十七条对常见工程质量通病进行治理,应适当提高建筑用钢量。
第十八条对于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保障性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机场航站楼等公共建筑,以及办公楼、学校、医院中的大跨度、大空间建筑,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试点工程。
第十九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国有资金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绿色建筑、轨道交通等钢结构工程项目,应当优先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建设:
(一)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三)属于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的;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试点工程。
确定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是否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列入选择中标单位的评标依据。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发放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标注房地产项目的每平方米用钢量指标;相关指标由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并对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确定采用钢结构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时,招标人应将本办法关于钢结构推广与应用的相关规定作为评定内容列入招标文件,在评标方法中予以细化,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相关单位依照职能分工在工程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管理、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对应采用钢结构的建筑工程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单位
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进行查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