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预借款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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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预借款项的管理,规范预借款项的使用,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预借款项。

第三条预借款项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 规范管理,明确责任;
2. 严格审批,控制风险;
3. 及时回收,确保资金安全;
4. 效率优先,合理使用。

第二章预借款项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预借款项的申请:
1. 业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向财务部门提出预借款项申请;
2. 申请应包括借款原因、金额、期限、用途、还款计划等;
3. 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申请,确保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预借款项的审批:
1. 财务部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者提交审批;
2. 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必要时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3.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办理预借款项手续。

第三章预借款项的使用与监管
第六条预借款项的使用:
1. 预借款项仅限于业务部门开展业务所需的合理开支;
2. 严禁将预借款项用于个人消费、非法用途或其他非业务活动;
3. 业务部门应按照借款用途合理使用预借款项。

第七条预借款项的监管:
1. 财务部门负责对预借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
2.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对预借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3. 业务部门负责人对预借款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章预借款项的回收与核销
第八条预借款项的回收:
1. 业务部门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及时归还预借款项;
2. 财务部门负责对还款情况进行核对,确保还款及时、足额。

第九条预借款项的核销:
1. 预借款项到期未归还,经财务部门催收无效,可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核销;
2. 内部审计部门对核销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核销程序的合规性。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
1. 警告、通报批评;
2. 约谈、停职检查;
3. 降职、撤职;
4. 法律责任追究。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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